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川市监处罚〔2026〕23 号
当事人:成都开*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宋*程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根据相关线索,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专利代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法定程序查明,当事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存在多项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
1. 虚假宣传行为
2023 年 4 月至 2026 年 2 月期间,当事人利用微信、“闲鱼 APP"等平台招揽业务时,使用“包过”“包授权”等虚假承诺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当事人在无真实技术交底材料的情况下,编撰专利名称及全文,代写“技术交底书”进行申请。经查,共有 301 件代理案件违规。该行为涉及服务费用 304,345 元,扣除官费及税费后,违法所得为 69,827.55 元(已退赔部分费用)。
3. 违规签名与外包行为
当事人将撰写业务外包给无资质人员,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本人撰写或审核的法律文件上签名。经查,共有 118 件案件违规,其中 84 件已计入非正常申请案件;另有 34 件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为 16,596 元。
4. 出租出借资质行为
当事人为无资质公司代交专利申请并按件收费,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行为。经查,共有 10 件案件违规,该部分案件已包含在非正常申请案件中,不重复计算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与处罚裁量
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其非正常申请、违规签名及出租出借资质等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及《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属于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整改虚假宣传行为,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但因其涉及专利代理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主观故意明显且严重破坏行业秩序,对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一)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9 万元。
(二)针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以下处理: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 86,423.55 元;
- 罚款 7 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 年 08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