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进口海关审核产地证时出现退证查询的情况,您在申领产地证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产地证第一栏(出口商/发货人)应与提供给国外进口方的清关资料(如发票、装箱单、提单)的抬头(出口商/发货人)保持一致;
2.产地证货物信息与出口报关的货物信息相符,金额一致;
3.产地证上申报详细产品品名,型号;
4.产地证上的发票号码和日期与进口方清关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和日期一致,且产地证上的发票日期不得晚于出运日期和产地证申请日期;
5.经过中国香港地区中转的货物,申领产地证正本请至中国香港地区中检申请在产地证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
6.是否通过一达通系统下单都可以通过一达通平台办理产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