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否只能由报关单申报抬头单位进行申请?
答:是的,请结合《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声明:以上内容仅作业务参考,具体请遵照最新政策规定与现场实际执行要求为准。
通关路上,百问有答。欢迎企业积极反馈在实际通关中遇到的疑难杂症!
关注 广东深圳报关协会 微信公众号,《通关百问》与您不见不散!
审核 | 李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