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地区“未再加工证明”证明出口的货物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经中国香港地区中转出口到国外,在中国香港地区停留期间未对产品进行实质性加工改造,经中国香港地区中转的货物所出的原产地证。应通过中国香港地区中检在产地证上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如未加盖,原产地证无法在进口方进行使用。
盖章机构:中国香港地区中检。
印章内容:“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中文翻译:“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中国香港地区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产地证办理加盖“未再加工证明”印章所需资料:
1、《经中国香港地区转输欧盟及各自留区商口“未再加工证明”申请单》;
2、产地证正本;
3、产地证复印件;
4、提单复印件;
5、清关发票复印件。
注:办理“未再加工证明”具体费用根据中国香港地区中检的报价,请您自行与香港中检结算。海关与贸促会产地证均可直接联系中国香港地区中检办理,中国香港地区中检联系电话:00852-25031988。
中国香港地区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详见:中国香港地区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