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海关总署于2018年6月22日发布2018年第60、61号公告,对报关单格式及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调整,将报检相关内容纳入报关单。公告内容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报关单改革常见问题 |
类别 |
常见问题 |
问题解答 |
境外收发货人及AEO代码 |
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与提单、舱单是否需要一致? |
暂时未作要求。 |
AEO代码如何填写? |
AEO代码为选填项,当境外买家为跟中国互认的AEO国家且为该国家的认证企业时填写。 |
AEO编码是否可以查询到? |
无法查询,需咨询国外买家。 |
货源地及产地 |
货源地如何填写? |
每项商品都需要填写货源地,填写货物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
一项商品涉及多个货源地如何填写? |
建议分项申报,分别填写货源地。 |
商品编码 |
不需要商检的产品是否需要填写CIQ代码? |
不需要。 |
8月1日以后所有商品都需要重新预审吗? |
没有图片的产品,补充图片后需要重新预审。 |
18位信用代码 |
小规模纳税人还没有做三证合一,没有18位代码,有什么方式可以申报,还是必须去做三证合一之后才可以申报? |
生产销售单位栏位,无18位信用代码可填写“N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