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9710”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具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9710”模式采用的是报关单和清单两种报关模式,具体可以参照0110出口,跟0110监管方式相比差距不是很大。
企业需要先到海关做备案,通过备案后,就可以走9710,而且是优先安排查验,清单报关模式下是可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等便利性措施。
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具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该监管方式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也就是亚马逊FBA、第三方海外仓、或者自建海外仓都包含在内。
选择“9810”申报前需上传海外仓委托服务合同等海外仓订仓单的电子信息,并填写海外仓地址、委托服务期限等关键信息。出口货物入仓后需上传入仓电子信息,并填写入仓商品名称、入仓时间等关键信息。代理报关企业应填报货物对应的委托企业工商信息。
企业申报的“三单信息”应为同一批货物信息(单证1:申报清单、物流单;单证2: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单证3:物流单)。申报企业应对上传的电子信息、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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