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文)规定: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PS:假如我已拿到代理证,但是因税局持续反馈“总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无此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导致次年4月以前无法进行退免税申报,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文》的规定,可以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文件规定已取消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期限,一般无需再做无电子信息备案。但最终税局是否已执行,具体可提前咨询您的主管税局,以税局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