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综合出口综合服务(3+N)和出口代理服务(2+N)的区别如下图:
出口综合服务(3+N)规则内容 |
出口代理服务(2+N)规则内容 |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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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服务 |
通关、外汇、退税 |
通关、外汇 |
允许操作的产品范围内,只要是出口综合服务模式准入通过的产品就能操作出口代理服务(2+N)(零退税产品只能操作出口综合服务(3+N))。 |
增值服务 |
金融、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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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 |
1、签约公司非境外、港台地区、个人或非出口综合服务尚未覆盖地区企业(如福建莆田等)。 |
1、签约公司为非委外加工型企业、非个人及境外公司、非港台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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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口岸非一达通无法操作的口岸。 |
2、出口口岸非一达通无法操作的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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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票人在一达通可以操作的区域。 |
3、须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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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票人已经完成备案。 |
4、出口产品非一达通出口代理服务敏感和禁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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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 |
可选择自助平台上提交订单,也可以让拍档帮忙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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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 |
以贵司英文名称命名的虚拟子账户,无须提供水单证明,实时查询收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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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操作 |
一达通代为退税。 |
1、一达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ps:《代理出口协议书》原件一达通已经收到,才能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您自行进行退(免)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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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退税条件 |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后,在T+1个工作日内,一达通可先行垫付退税金额给实际开票方。 1、已报关放行; 2、一达通收到全额外汇,外汇单单关联; 3、一达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一达通验证无误; 4、已上传备案单证并审核通过; 5、新政订单还需满足《外贸综合服务协议书》和《垫付退税服务协议》两份协议原件一达通已经收齐; 6、垫付的退税款在可用垫付退税额度以内; 7、无其他异常,如未函调、下户核查通过,企业状态正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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