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18号公告,通知下调增值税税率,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针对4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下调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的通知,现发布补充规则如下:
二、主要内容:
征税率调整:
1、您2018年5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报关出口的订单,应按最新的公告规定税率开具,即原适用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针对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报关出口的订单,原则上按17%税率开票。若您当地主管税局有其他开票税率要求,您可按当地税局要求执行。如因开具的发票与税局规定不符,导致后续无法退税或者产生其他后果的,需要您负责处理和承担。 预计5月底之前(具体时间再通知),系统可支持您选择生成16%、10%的开票资料。
3、 同一个订单不能同时存在17%和16%或11%和10%税率的情况,须统一使用一种税率。
1、您2018年5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报关出口的订单,应按最新的公告规定税率开具,即原适用17%和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针对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报关出口的订单,原则上按17%税率开票。若您当地主管税局有其他开票税率要求,您可按当地税局要求执行。如因开具的发票与税局规定不符,导致后续无法退税或者产生其他后果的,需要您负责处理和承担。 预计5月底之前(具体时间再通知),系统可支持您选择生成16%、10%的开票资料。
3、 同一个订单不能同时存在17%和16%或11%和10%税率的情况,须统一使用一种税率。
退税率调整 :
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注意:
1、您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注意:
1、您在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2、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