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免税、视同内销征税、零退税率产品业务,现对2018年4月3日发布的《关于开具免税、视同内销征税、零退税率产品发票的通知》业务规则更新如下:
主要内容:
1、新政3N订单如无法满足退税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业务正常受理时间内,申请转免税或转2N;
2、新政下开具免税、零退税率产品发票,满足以下收票情景(二选一)我司可正常收票:
a、前期未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客户则开具非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为开票公式2;
b、前期已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客户则需事先征得其主管税局同意,确认主管税局允许其以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申请转免税的情况下,开票金额满足备注所列开票公式1;若客户主管税局不同意,则需冲红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非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为开票公式2。
备注:
1、开票公式1:不含税价格=FOB*汇率,
开票公式2:不含税价格=FOB*汇率/(1+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汇率为出口日期当月第1个工作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2、发票其他收票要求不变,开票内容需与开票资料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