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1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只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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