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但是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代理证申报截止期未废止,最终办理时间是否取消,请以一达通税局意见为准。
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中明确,”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第五条规定:
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N订单退税申报法律法规条文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详细信息请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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