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文)规定: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要点提醒:
代理证申报退税,退税申报期临近,若退税预审疑点为“总局信息中无此代理证明号”,则一定要做代理证明号的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若退税预审疑点为“总局信息中无此发票信息” ,则也必须做发票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代理出口证明申报退税,一般不需做报关单无电子信息申报。
具体以税局要求为准。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操作指引,您可根据贵司使用的退税申报系统在下表中查看:
企业注册地 |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
操作指引查询路径 |
非江苏省和非浙江省的全国其他地区&宁波市 |
龙图申报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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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区 |
擎天申报系统 |
|
浙江省地区(除宁波市) |
通览-互联网+便捷退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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