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以下为建议发函调查的供货企业。
1、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商品的出口业务,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b.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c.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2、从新增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自首次申报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的。
3、出口一般风险商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的。
4、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的。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6、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视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供货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作为发函调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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