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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如何索赔?基于《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实务操作指引

实务文章|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如何索赔?基于《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实务操作指引 公司与合同法律争议解决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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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发包人如何索赔?

——基于《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的实务操作指引


作者:李永安律师  赵诗雨实习律师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索赔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修复费用的前提性条件。结合我们此前处理的多起类似纠纷及江苏、上海两地的裁判观察,本文尝试为发包人梳理一套质量索赔操作指引。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六条: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新规的变化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对于发包人自行维修后向承包人主张修复费用的问题,虽然司法实务中有不少案件因发包人未先行通知承包人而未获支持,但法院通常并非仅以“未通知”本身否定发包人的费用请求,而是认为发包人未进行通知即自行维修,导致质量问题的成因、维修范围、工程量及费用合理性等难以查明,发包人最终因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承担不利后果。

不过,如果发包人能够通过司法鉴定等其他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缺陷确系承包人原因造成,且维修费用具有合理性,法院仍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支持相应费用。例如,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苏0303民初98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鉴于质量问题真实存在,被告未通知原告径行维修为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就此既有义务对缺陷或损害承担责任,该责任可以因被告作为发包人一般程序上的过错而降低,但不应因此而免除”,因而酌情支持了部分合理修复费用。

《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则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修复”确定为发包人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的前置条件。只有在发包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而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至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合理修复费用。因此,新规实施后,发包人质量索赔的关键不仅在于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更需要证明已履行自行或第三方修复的前置程序义务。


二、合同条款的设计



对发包人而言,关键是在签约阶段就把通知、维修响应、第三方代修的程序设计清楚。

1. 明确通知方式和送达规则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指定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送达信息,并约定: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怠于通知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2. 明确承包人的响应及维修期限

《司法解释二》使用了“合理期限”的弹性表述,建议在合同中结合工程类型、特点等实际情况,直接约定具体的响应期限和维修期限。

但应注意的是,该响应期限、维修期限应当合理,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维修的一般周期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如果约定的期限明显过短,则存在被法院不予采信的风险。

3. 明确发包人自行维修及费用追偿机制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包人拒绝维修、逾期未维修或者维修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可以约定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例如检测、鉴定等为查明和修复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不能替代发包人的实际举证。即使合同约定了发包人有权自行维修,发生诉讼后,发包人仍应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责任主体以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示范条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限期维修,并在通知中载明整改的标准和期限。承包人拒绝维修、逾期未维修或维修后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及为查明质量问题所支出的检测、鉴定等必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质量索赔的正确流程



(一)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

发现质量问题后,不要急于拆除、返工。首先应当通过照片、视频、测量记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对质量缺陷的位置、范围、程度进行固定,在必要时还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向承包人发出正式维修通知

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维修通知,通知应载明具体质量问题的情形、发生位置、维修标准,以及要求承包人回复意见、到场核实、开始维修的期限等。

发出通知后,应注意留存相关送达记录,以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实践中,建议发包人不要仅通过口头、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通知,而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工作联系单、函件、电子邮件等正式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并妥善留存送达凭证。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通过口头、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就维修事项达成一致,也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并尽量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回复,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无法证明双方已经就维修事项达成一致。

(三)给予承包人合理维修期限

通知发出后,应给予承包人合理的处理时间。

如果承包人明确拒绝维修,应及时固定其拒绝维修的证据;如果承包人不回复、不进场,或没有在期限内修复至约定标准,则应在通知给予的期限届满后,通过再次书面催告的方式进一步固定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维修的事实,并明确告知其逾期维修的后果。

(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承包人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委托第三方维修的,建议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并尽量通过正式合同明确维修范围、工程量、材料、单价及总价等事项。

同时,应注意合理限定维修的范围和标准。维修原则上应以消除原有质量缺陷、恢复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限。如果原工程仅需局部修复,发包人却借机全部拆除重建,或者在维修过程中提高材料、工艺等标准,超出承包人质量责任范围的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合理修复费用。

此外,发包人应当完整留存维修费用相关证据。维修完成后,应形成包括第三方维修合同、工程量清单、维修报价及结算资料、发票、付款凭证等在内的完整费用证据链,以证明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及其合理性。


结语



《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了发包人质量索赔的程序要求。对于发包人而言,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应当及时固定现场、通知承包人并给予合理维修期限,在承包人拒绝维修或者逾期未修复的情况下,再行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完整留存相关证据,通过合同条款和项目管理形成完整流程,以更好保障后续索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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