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 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当您公司无法开出满足免税、零退税率产品收票标准的发票且不符合转2N条件时,您公司应按协议规定承担内销金(即承担此笔内销税金的等额款项),系统会冻结等额款项。
● 内销金计算公式:视同内销税金=FOB*汇率(出口日期当月第1个工作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 汇率请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 增值税率请参考:关于2019年按新版征税率开票和退税率退税的通知(生效日期:2019年4月1日)。
注意: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非代办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严格按照开票资料的相关信息开具对应的发票,税局不允许出现品名、金额等不一致的情况。
内销税金是否缴费成功,您可通过一达通对账单【基础费用】板块查询,将光标放在金额上,即可显示出扣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