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了更好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监管要求,履行综服平台法定责任,帮助客户避免税务合规风险,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等规定,作出以下规则变更:
(二)主要内容
1、 适用对象:所有使用一达通综合出口(3+N)服务的商家,包括阿里巴巴国际站付费或免费会员.
2、 适用订单范围:一达通综合出口服务订单(3+N),包括TA3N和OT3N订单.
3、 具体规则变更内容:
1)收票:客户应当在完成交易后及时开票,最迟在海关报关出口后180天内开出发票并完成收票。
注1:海关报关出口时间,指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无法获取报关单出口时间的,参照一达通系统通关放行时间);发票开具时间,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
注2:根据税法规定,客户应当在完成交易、实现收入的当期进行开票和确认收入、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以上收票规则不构成对客户纳税申报合规建议。
2)备案单证:客户应当及时上传备案单证,备案单证收齐和审核通过是代办退税的必要条件。
①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客户与境外买家双方确认并签署的合同,包含交易双方主体信息、货物信息及规格质量要求、贸易方式(如有,须与报关单一致)、支付方式、风险责任、双方签字或盖章。
报关单贸易方式不能与合同约定贸易方式相互冲突。贸易方式为exw的,合同应约定具体的提货地点、提货时间等。
②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a)提单。要求发货人与合同签署主体一致;可以接受提单发货人是货代,但要求与货代服务发票的开具方主体一致);不接受提单发货人是其他第四方出口企业的情形。
出口货物实际为电放的,须提供替代单证包括提供电放提单、及电放保函。
b)国内段运输发票。要求运输发票要素齐全(须发票包含运输起止地信息),并通过报关单号、或订单号、或集装箱号与订单相互匹配对应。对于定期、集中开票的情形,要求同时附费用清单。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exw的,应当提供替代单证:其一,提供包含车牌、司机信息的发货指令或通知截图(如邮件、信息等),要求不遮盖收发件人账号、收发件时间等信息;其二,提供工厂交货单(交货清单)、或运输公司提货签收单、或入仓单,要求有收货方签字。
③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报关服务费发票:要求报关费发票的收票方是客户自身、或一达通;或由货代开具货代服务发票,在发票上列明代理报关服务,国内报关服务费不能是0税率。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exw的,如果是工厂承担报关费,要求提供报关费发票;如果是外商承担报关费的,提供工厂向货代发送报关信息的邮件或信息,要求不遮盖收发件人账号、收发件时间等信息。
4、FAQ
1)客户超期开票可以转免税或内销吗?
答: 规则发布后的出口订单,超过180天开票的,一达通不再收票,将订单转为代理出口,由客户自行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税。由于不可抗力等合理情形导致客户无法在180天内开票的,需要在限期到期前30天跟一达通协商一致关于超期开票、放弃退税和内销等事宜。
2)客户超期开票转2N自行退税是否会有影响?
答: 客户需要由一达通提供代办退税服务的,应确保在限期内完成开票。在转代理出口情形下,客户的退税权利不会受到实质影响,客户需要自行向税务局申报退税,客户作为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免抵退税”模式,与一达通的“免退税”模式有所不同。
3)客户出口时间是12月份需要什么时候开完发票?
答: 客户应当及时开票。属于跨年开票的,需要在出口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开票、并确保一达通在3月31日前完成收票。
4)如果客户刚好第180天开出发票,还没完成收票怎么办?
答: 涉及跨年开票的订单,客户需要在出口次年的3月31日前开票并确保一达通完成收票。非跨年开票的,客户在限期内开票是符合收票规则的。需要提醒的是,客户在完成出口销售后应当及时开票和确认收入,以符合税法规定及当地税务管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