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走私雪茄逃税70余万被公诉!检方提醒:个人自用不是走私借口

走私雪茄逃税70余万被公诉!检方提醒:个人自用不是走私借口 新疆合同及公司律师张盛春
2026-09-08
5
导读:一、案情简介:为自用雪茄,偷逃应缴税款70余万元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李某为个人使用,多次从境外网站购买雪茄。

一、案情简介:

为自用雪茄,偷逃应缴税款70余万元

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李某为个人使用,多次从境外网站购买雪茄。为少缴税款,其采取低报价格、伪报数量、使用多个收件人信息“化整为零”等方式,将雪茄邮寄入境。2024年5月,侦查机关在其住处及办公地查获雪茄近5000支。经核,李某走私雪茄偷逃应缴税款70余万元。

二、法律认定:

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走私,自用不免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违反海关法规,故意以欺骗手段逃避监管,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司法解释,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即应追刑责,本案已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标准。

李某虽辩称雪茄为“个人自用”,但只要实施逃避监管行为、偷逃税款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犯罪。“自用”不能成为违法避税的借口。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三、检察官提醒:

从本案看走私三步陷阱,勿以身试法


本案中,李某从起初少量购买,到后来为顺利收货而持续采用违法手段,最终坠入犯罪深渊。检察官结合案情特别提醒:

1

警惕“化整为零”的心理惯性

李某最初或因单次金额不高而心存侥幸,继而发展为长期、系统性低报和分寄。任何逃避海关监管、虚假申报的行为,不论次数多少、金额大小,均属违法,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

2

认清“自用”不是“免责金牌”

本案再次明确,走私行为是否出于自用,不影响定罪。个人通过邮递、旅检等渠道进出境物品,必须如实申报并依法纳税,企图以“自己用”为名掩盖逃税之实,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3

勿以“技巧”挑战监管智慧

李某使用他人信息收件、多次更换联系方式等“小聪明”,均在海关物流信息系统中有迹可循。随着执法科技化、大数据应用深化,任何伪报、瞒报行为都难逃监管。依法申报、合规邮寄才是唯一正途。

向上滑动阅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2.①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②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国门安全,法治为基。市检四分院将持续依法严惩走私犯罪,维护税收秩序与经济安全。也提醒公众:跨境消费须守法,切莫为省小利而触犯刑律,付出沉重代价。

市检四分院新媒体出品



张盛春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律师从业25年。

  现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风险控制与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政府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 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8年5月 与他人合伙在乌鲁木齐市创办新疆章程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主任;

  1993 年 3 月至2008年4月 阿瓦提县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新疆多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纠纷、 公司诉讼、 建设工程及房地产诉讼、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行政诉讼、国企改制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新疆合同及公司律师张盛春
1234
内容 407
粉丝 0
新疆合同及公司律师张盛春 1234
总阅读2.7k
粉丝0
内容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