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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甬税有声|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12366甬税有声|分公司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宁波税务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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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里是宁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您好,我们公司下面还有几家分公司,目前总公司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尚未取得,请问分公司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分公司已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如总公司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但分公司未按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总公司可按规定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分公司不能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政策。

感谢您的来电,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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