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财税资讯为什么总收不到?
微信推送规则变更,点击顶部蓝字“擎天全税通”进入公众号主页,点击右上角“…”,将“擎天全税通”设为星标⭐️。
个税政策迎来一项重要调整。
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公告明确: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与此同时,此前执行的相关暂免征税政策条款正式废止。
本次政策调整具体影响哪些人?企业应当什么时候扣缴税款?9月1日前后的分红事项又该如何处理?一起来看。
原暂免征税政策条款废止
根据原政策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7号公告实施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步废止。
也就是说,自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再继续适用上述暂免征税政策,而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废止的是一项具体政策条款,不能直接扩大表述为“外籍个人所有分红免税政策全部取消”,更不能理解为“外籍个人全部税收优惠取消”。
哪些人会受到这项政策影响?
判断一笔所得是否适用新公告,至少需要同时关注以下三个要素。
1.所得人为外籍个人
公告明确的所得人为“外籍个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籍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外籍个人”主要涉及国籍身份,“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则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税收居民身份判断。外籍个人也可能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达到规定天数,而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因此,实务中不能简单地把“外籍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画等号。
2.支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
新公告针对的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如果支付方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取得的款项虽然名为“分红”,但实质上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则不能仅凭名称直接套用该公告。
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企业性质、股权关系、利润分配决议以及实际支付情况作出判断。
3.所得性质为股息、红利所得
新公告所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权转让、财产租赁等其他类型所得,均有各自的计税规则,不能与股息红利所得混为一谈。
一句话概括:
本次政策直接影响的,是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外籍个人,以及向其支付股息红利的外商投资企业。
具体需要缴多少税?
按照公告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
某外商投资企业向一名外籍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息红利100万元,在不考虑税收协定待遇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情况下:
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100万元×20%=20万元
外籍个人实际取得的税后金额为:
100万元-20万元=80万元
需要注意,股息红利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式不同。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适用每年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也不能直接扣除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相关个人可能适用税收协定或者税收安排待遇,还需要结合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以及具体协定条款另行判断,不能仅凭外籍身份直接确定。
税款由谁申报缴纳?
新公告分别明确了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
情形一:企业依法代扣代缴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例如,企业在2026年10月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原则上应在次月15日内完成相应的扣缴申报。
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不能只在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时进行账务处理,还应当在实际支付环节及时确认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情形二:企业没有扣缴税款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扣缴税款,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例如,外籍个人在2026年取得股息红利,但企业没有扣缴税款,相关个人原则上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已经通知限期缴纳,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办理,不能继续等到次年6月30日。
这里要提醒企业:
没有代扣代缴,并不意味着这笔所得无需缴税。
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外籍个人仍负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企业也可能面临相应的扣缴管理风险。
9月1日前后的分红如何处理?
新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对于执行日期前后发生的利润分配事项,不能只看企业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日期,也不宜简单地以会计入账时间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实务中建议重点核对:
利润分配决议作出时间;
股息红利实际支付时间;
外籍个人实际取得或者可支配所得的时间;
银行支付凭证及跨境汇款记录;
企业是否已经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是否存在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或者应付未付等情况。
特别是利润分配决议在9月1日前作出、实际款项在9月1日后支付的情形,可能涉及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第27号公告没有针对所有跨期情形逐一列明判断规则,企业不宜自行作扩大解释。对于金额较大、支付安排复杂或者存在跨境汇款的事项,建议根据具体业务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企业需要立即做好五项工作
1.全面梳理外籍自然人股东
核对企业股东名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外籍自然人直接持股。
同时注意区分自然人直接持股、通过境外企业间接持股以及其他特殊持股安排。
2.检查已作出但尚未支付的利润分配事项
对已经通过利润分配决议、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应重点核对支付计划和预计支付日期。
如果涉及2026年9月1日前后的跨期支付,更应提前评估税务处理。
3.重新测算分红成本
新公告实施后,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20%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实际到手金额的影响。
合同、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如果存在“税后收益”“税款由企业承担”等约定,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涉及税款负担方式及税额还原计算问题。
4.依法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企业支付符合公告规定的股息红利时,应及时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扣缴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扣缴申报。
不能因为股息红利通过境外账户支付,或者以外币支付,就忽略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5.妥善保存涉税资料
建议企业留存以下资料:
外籍个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名册及持股比例资料;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
利润分配决议;
财务报表及可供分配利润计算资料;
股息红利支付凭证;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涉及税收协定待遇时所需的相关资料。
资料完整,既有助于企业准确申报,也便于后续说明业务真实性及政策适用依据。
20%税率和工资个税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看到“20%税率”,容易将其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混淆。
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计税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综合所得:3%至45%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计算综合所得时,可以依法减除:
每年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经营所得:5%至35%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等取得符合规定的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目前,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这项优惠的适用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不能直接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3.分类所得:一般适用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但不同所得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费用扣除和专项优惠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理解为“取得收入后直接乘以20%”。
本次新公告涉及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所得,就属于分类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个常见误区,一定要分清
误区一:所有外籍个人的全部分红都按新公告处理
不准确。
新公告明确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支付主体、其他所得类型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根据相应政策判断。
误区二:外籍个人就是非居民个人
不准确。
国籍身份和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是两个不同概念。外籍个人既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具体判断。
误区三:子女教育、住房租金可以抵扣分红所得
不可以直接抵扣。
专项附加扣除主要用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而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分类所得,不能用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冲抵。
误区四:企业没有扣税,个人就不用缴税
不正确。
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外籍个人仍应按照公告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另行通知期限的,应按通知期限缴纳。
给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最后提醒
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本次新规的重点不只是税率变化,还包括扣缴义务、申报期限以及资料留存要求。
尤其是近期准备向外籍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的企业,应尽快完成以下核查:
股东身份是否准确、企业性质是否符合公告范围、所得是否属于股息红利、实际支付时间如何确定、税款是否已经足额扣缴。
对外籍个人来说,则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扣缴,应注意次年6月30日的缴税期限。
小结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7号公告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所得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企业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原则上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政策发生变化后,最重要的不是简单记住“20%”,而是确认适用主体、所得性质、取得时间及申报责任。
只有把这几个关键点核对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准确计算、及时申报、合规纳税。
来源:网络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