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并业务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可以包括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或非居民企业吗?
答
为支持企业完成并购重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已将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放宽至自然人,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进一步将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纳入合并、分立业务股东范围。
举例: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乙企业的股东情况具体为:A股东为居民企业,持股30%,B股东为居民企业,持股30%,C股东为自然人,持股20%,D股东为合伙企业,持股10%,E股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6%,F股东为非居民企业,持股4%。在本例中,A股东和B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60%,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如与甲企业、乙企业达成一致,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甲企业、乙企业及A股东、B股东可以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山东税务
责编:王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