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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与贸易合规资讯(No.11)

关务与贸易合规资讯(No.11) 广东广州报关协会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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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业务团队




目  录

  法规政策

  纠纷预警与应对指引

  合规启示

  合规问答



关务与贸易合规资讯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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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政策


商务部:将14家欧盟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6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装有外国系统软件的进口打印复印办公设备发起对外贸易国家安全立案调查。初步信息显示,该类设备可能影响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调查将就进口情况、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国内产业现状及对外依赖程度等事项进行评估,调查期限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来源: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3号




海关总署: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AEO互认正式实施


2026年8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17号公告,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关于公布废钢铁范围)。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此次废止属于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配套清理工作,该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因此原公告已无实际适用场景,予以废止。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7号



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6年8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26年8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来源: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5号



海关总署:修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更新固废违法处罚依据


2026年8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15号公告,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进行修改,将涉及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应条款,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具体条款。修改后的裁量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此次修改属于配合《生态环境法典》施行的适应性调整,旨在确保海关行政处罚依据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涉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实质性变化,执法衔接平稳有序,进出口企业应持续关注法规变动,确保合规经营。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5号



海关总署: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


2026年8月17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122号公告。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公告明确: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除害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服务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服务,规范业务办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2026年7月31日,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境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附件1)和《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附件2)。


来源: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1号




二、纠纷预警与应对指引


对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


背景


2026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2号公告,对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碧根果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调查,是国内碧根果产业依法申请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


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 保证金缴纳风险:自2026年8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碧根果时,须依据初裁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缴纳相应保证金。不同出口商的保证金比率差异较大:墨西哥抽样公司为17.8%至23.0%,其他配合调查的墨西哥公司为22.2%,未配合调查的墨西哥公司为51.6%;美国所有公司统一适用54.3%的保证金比率。进口商如未及时了解具体税率,可能面临保证金金额计算错误或资金准备不足的风险。

  • 成本转嫁与合同履约风险:保证金征收将直接推高进口成本,进口商与境外供应商若未在合同中约定贸易救济措施发生时的价格调整机制,可能陷入利润被侵蚀甚至亏损的困境。特别是从美国进口的碧根果,54.3%的保证金比率叠加此前已加征的10%关税,双重成本压力将对已签订长期订单的企业造成较大冲击。

  • 原产地及供应链安排不规范:部分企业可能尝试通过第三国转运、简单加工或调整贸易路径降低贸易救济影响。但各国贸易救济规则通常会综合审查产品实际生产过程、加工程度、供应链安排等因素,简单改变运输路线或商业主体并不当然改变原产地。如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生产记录、原材料采购资料、加工过程证明及物流信息,可能被认定存在规避贸易救济措施行为,导致额外征税或市场准入受限。


应对措施与合规建议


明确成本与合规底线进行事先预防


  • 进口商应在签约前根据出口商适用的保证金比率,重新核算进口总成本,评估价格竞争力。可登录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查询各公司具体保证金比率列表。

  • 在与境外供应商签订或续签合同时,应加入贸易救济措施相关条款,明确反倾销税/保证金由谁承担、发生税率调整时价格如何调整,避免事后争议。


规范申报流程


  • 确保申报的原产地、货物品名、税则号列与实际货物完全一致。对需缴纳保证金的货物,准确计算并足额缴纳。

  • 本案仍处于调查阶段,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进口商应关注最终裁决的税率变化,及时调整进口策略。


事后追溯与体系化管理


  • 记录每批涉案货物的原产地、出口商、保证金缴纳金额、海关通关状态等信息,便于后续追溯和对账。

  • 选择配合中国调查、适用较低保证金比率的墨西哥出口商进行合作,以降低进口成本。美国出口商因未应诉而统一适用54.3%的高税率,成本劣势明显,建议评估替代采购渠道。


强化供应链及原产地管理


  • 企业应规范供应链管理,避免通过简单转运、虚假原产地证明或不具有实质加工意义的加工方式规避贸易限制。同时,应加强供应商管理和生产过程留痕,确保能够完整证明产品来源、加工过程及交易真实性,为应对境外调查和维护市场准入提供依据。


相关链接: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2号》



固体污染防治


背景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同步废止,标志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入法典化新阶段。为配合法典施行,海关总署于8月17日发布2026年第123号公告,集中修改了保税维修、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和区内企业委托加工等业务中涉及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将原引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条款统一修改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同时,海关总署第115号公告将《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涉及固废违法的处罚依据,由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更新为《生态环境法典》具体条款。企业如未能及时掌握法规变化并采取应对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货物退运乃至刑事追责等多重风险。


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

  • 处罚依据变更风险:自2026年8月15日起,涉及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海关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已由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5条、第116条更新为《生态环境法典》第1112条第1款、第1232条第1款。企业如仍参照已废止的法律条款进行合规判断,可能因法律援引错误导致处罚认定偏差或抗辩失效。

  • 固体废物管理衔接风险:海关总署第123号公告对保税维修、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及区内企业委托加工等业务的固体废物管理规则作出调整,原《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相关引用已失效,改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管理。涉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如继续参照已废止的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可能面临程序违法或申报不合规风险。

  • 固体废物全面禁止风险:我国已于2021年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原《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相关依据失效后,任何以进口废物原料名义申报的行为均属违法,一经查获将面临整批货物退运或销毁处理。

  • 行政处罚风险: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未按规定处置固体废物、申报不实等行为,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 刑事犯罪风险:如果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例如故意伪报品名进口禁止入境的固体废物,或违规处置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面临刑事追责。


应对措施与合规建议

掌握新法依据,更新合规体系

  • 将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手册、操作指引中引用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已失效法规,全面更新为《生态环境法典》对应条款及现行有效的国内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 涉及保税维修、综合保税区业务的企业,应重新确认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的具体操作流程,主动向主管海关咨询现行有效的管理程序,避免依据已废止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 对已签约但尚未完成进口的在途货物进行逐票排查,确认是否存在固体废物进口情形,及时调整合同安排,避免货物到港后无法通关。


规范申报,确保合规通关

  • 进口货物申报时应确保品名、税则号列真实准确,不得以废料名义瞒报或伪报,避免因申报不实触发固废违法查处。

  • 如被布控查验或要求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积极配合海关取样检测,如实提供货物来源、用途等信息,不得隐匿或销毁证据。

  •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办理出区及处置手续,不得私自转移或违规处理


事后追溯与体系化管理

  • 保存每批涉及固体废物业务的贸易合同、申报单据、处置凭证等,确保保税维修、委托加工等业务中固废的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可追溯。

  • 对关务、采购、生产人员进行《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配套规章的专项培训,持续关注海关总署配合法典施行的法规清理动态。

  • 预先制定货物被认定为固体废物面临退运或销毁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问题,立即启动预案配合海关处理,并依据合同向境外供应商追责,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 每半年或一年对涉及固废产生、转移、处置的业务环节进行一次内部合规审计,重点检查保税维修残次品、边角料、委托加工剩余料件等是否按规定处置,是否存在私自转移、违规存放或申报不实等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 在与境外供应商签订涉及可能产生固废的业务合同前,对供应商的环保资质、历史合规记录进行审查评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固废问题导致退运、销毁或处罚时的责任分担和赔偿条款,将合规风险向源头延伸,避免企业独自承担全部损失。


相关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1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3号》






三、合规启示


合同协议号录入有误引致报关单改单


事发经过

报关员小A处理一票出口货物申报业务。该票报关单项下货物涉及特殊监管条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正确填写相关资质信息,但小B录入时误将“CE认证”错录为“C E认证”(中间多一个空格),导致申报信息与随附单证不一致。报关申报提交后,经审核人员提醒才发现备注栏关键信息录入错误,随即向海关提交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造成影响

本次差错直接引发报关单改单,额外产生单证整理、海关沟通、材料补传等工作,增加人工与时间成本,降低整体操作效率,打乱正常作业节奏与各岗位衔接连续性。若同类差错频发,易引发海关对企业申报质量的关注,增加合规风险与信用管理隐患。


原因分析

1、备注栏录入时未按规范格式操作,出现多余空格/字符,导致系统识别信息与随附单证内容不一致,形式校验不通过。

2、制单完成后的核对环节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未发现合同号录入错误。反映出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对关键申报要素缺乏针对性检查,差错未能在申报前被拦截。


正确做法

1、备注栏涉及特殊资质、监管条件、认证信息等关键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随附单证原文格式逐字录入,不得添加额外空格、标点或字符,确保与原始单证信息完全一致。

2、严格执行申报复核机制,报关单提交前必须对全部关键申报要素进行交叉检查,确认整体信息一致、逻辑匹配、无复制错票或遗漏错误后方可申报。



监管方式(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申报错误引致报关单改单


事发经过

报关员小C处理一票加工贸易企业出口申报业务。该票货物实际为进料加工项下成品出口,应申报监管方式“进料加工”(代码0615)。但小C在制单时,因上一票业务为一般贸易出口,系统留存了历史数据,未加留意直接沿用了“一般贸易”(代码0110)的监管方式。申报提交后,经单证审核环节发现该票货物涉及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监管方式申报错误,随即向海关提交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造成影响

本次差错直接引发报关单改单,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信息与实际出口不符,额外产生单证整理、手册核销数据核对、海关沟通、材料补传等工作,增加人工与时间成本,延误手册核销进度,降低整体操作效率。若同类差错频发,易引发海关对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申报质量的关注,增加合规风险与信用管理隐患,甚至影响后续手册备案及核销的审批效率。


原因分析

制单时未根据实际贸易方式重新选择监管方式,直接沿用了系统留存的上一票历史数据,依赖经验操作,未逐票核对。


制单完成后的复核环节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未发现监管方式代码与加工贸易手册类型不匹配。反映出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对监管方式、手册号等加工贸易关键申报要素缺乏针对性交叉检查,差错未能在申报前被拦截。


正确做法

1、监管方式必须根据实际贸易性质逐票准确选择,不得直接沿用历史数据或凭经验判断。涉及加工贸易的,应与手册/账册备案的贸易方式一一对应。

2、严格执行申报复核机制,报关单提交前必须对全部关键申报要素进行交叉检查,特别是监管方式与账册号,征免性质等关联字段的匹配逻辑性,确认整体信息一致后方可申报




四、合规问答



Q:关于进口货物在报关填制中“启运日期”栏的填报,非法检货物是否需要填报启运日期?还是针对哪类特定货物,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填写启运日期?


A:根据《进出口货物申报项目录入指南》,启运日期为有条件必填项(例子:报关单220120261000165151),申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货物和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须实施检验检疫的情况时为必填,在特定情境下如涉及对他国加征税款的情况,也会要求填写启运日期。


Q:二线进出境申报货物,成交方式如果不沿用一线申报时同样的成交方式,是否存在逃税风险?(例如一线进境申报为FOB,二线要求申报为CIF)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七条,成交方式的填写规定: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同时建议企业二线进境报关单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时,申报价格中应包含完整的应税运输及保险费用。


Q:出口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报关单金额栏目填制有无特殊要求?


A:《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币制需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这里出口收汇币种与报关币种不一致,需要我们申报人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广东广州报关协会


广东广州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Guangzhou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简称GZCBA)是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由广州海关业务指导的专业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协会成立于2004年,协会活动区域覆盖广东省,二十多年来以“诚信守法、崇尚专业、自律规范、务实创新”行业精神为指导,服务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关系,规范报关行为,依法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报关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关区通关效率提升与合规生态构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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