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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式监管:从概念到落地的政策解读与实施要点

穿透式监管:从概念到落地的政策解读与实施要点 和君咨询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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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看报表到看实质,从管层级到管全链条,从被动防险到主动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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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舒祁 和君咨询高级合伙人

2026年6月23日,全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在讲话中明确要“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穿透式、全覆盖监管,提升专业监管能力”。随后,国务院国资委专门召开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构建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体系”。穿透式监管由此成为本轮国资国企改革监管体系升级的核心命题。

本文旨在系统梳理穿透式监管的提出背景与发展脉络,解读当前政策框架内容并介绍实施要点与地方、央企的实践探索,为准确理解和把握穿透式监管提供借鉴参考。

01

政策脉络:从“管资本为主”到“穿透式监管”的逻辑演进



制度奠基阶段(2013-2021年):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确立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启新一轮国企改革,针对国资监管存在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明确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部署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在推行授权放权、清单管理的同时,明确要求“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系统全覆盖和实时在线监管。

从监管职能转变到授权经营体制构建,再到实时在线监管平台的搭建,一脉相承,在放活企业的同时把监管触角逐步向下延伸、向实延伸,为国资穿透式监管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理念深化阶段(2022-2025年):穿透式监管的提出与探索

“穿透式监管”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金融监管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首次提出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要求“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将穿透式监管进一步明确为“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至此,“穿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方法。

2022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要求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智能友好、穿透可视、功能强大、安全可靠”的司库信息系统,实现银行账户全部可视、资金流动全部可溯。“穿透可视”首次写入国资委制度文件,为国资国企穿透式监管的制度化埋下伏笔。

2023年,《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2023-2025年)》将提升国资监管效能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一体谋划,司库体系建设随之从中央企业向地方延伸。2024年12月,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提出“以穿透式监管为抓手完善监管体系”。2025年1月,《求是》刊发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署名文章,提出“探索推进智能化穿透式监管,实现‘放得活’与‘管得住’有机统一”;2月,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要求“探索实施穿透式监管,努力做到向下看清各级、一级管住一级”;5月,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提出“以司库监管平台为基础,有序建立智能化穿透式监管系统”。


制度定型阶段(2026年以来):“1+2+15+46”政策体系成型

2026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密集出台系列文件,国资国企穿透式监管的政策体系正式成型。1月,《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财务数智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1号文”)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穿透式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号文”)先后印发,前者解决穿透式监管的技术底座问题,后者解决制度框架问题。同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46号令”),以追责闭环为穿透式监管提供刚性约束。3月,《关于做好2026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文”)印发,要求中央企业内控体系“适应穿透式监管需要”。四份文件层层递进,构成从“技术支撑-框架设计-落地执行-追责闭环”的完整政策链条。

2026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提出建立健全全级次、全流程、全要素穿透式监管机制;6月,全国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强调“推进穿透式、全覆盖监管”;7月,穿透式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构建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体系。

02

核心要义:“四全穿透”框架与监管理念之变



“四全穿透”:穿透式监管的内涵界定

“2号文”确立了“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的“四全穿透”框架,四个维度各有靶向、相互衔接。

全级次穿透针对层级壁垒,要求监管视线纵向延伸至最末级子公司、境外单位及特殊目的载体,对连续亏损、境外运营、新近并购、金融类子企业等高风险对象重点关注;

全链条穿透针对业务链路,对投资、采购、资金、贸易等完整业务链路实施可追溯监控,还原资金从哪里来、经过哪些中间环节、最终去向何处;

全过程穿透针对管理周期,覆盖从决策、执行到评价、整改的完整生命周期;

全要素穿透针对经营资源,对人、财、物、信息等全部经营要素实施一体化监督,打破部门壁垒与信息孤岛。

穿透式监管的本质是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穿透股权、业务、层级、账面表象,直达实际控制主体、真实资金流向与底层资产。同时,穿透式监管也并非事无巨细的越位干预,而是在授权放权框架下的精准监管,实现“放得活”与“管得住”的有机统一。


十大重点领域:从资金端到业务端的监管全覆盖

穿透式监管范围上,“2号文”划定了投资、产权、财务、会计核算、薪酬分配、金融风险、军品业务、采购与供应链、境外单位、合同管理等十大重点监管领域。

投资领域针对决策链条过长、投后管理缺失,穿透投前论证、投中管控、投后评价是否真实;产权领域针对“名义控股、实质失控”,穿透至实际出资人、最终控制人与底层资产真实状态;财务资金领域针对资金体外循环、账户管理失控,核查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能否匹配;采购与供应链领域针对围标串标、关联交易隐蔽化,穿透采购价格合理性与供应商关联关系。其余领域也各有指向:会计核算穿透账表不实;薪酬分配穿透层层注水;金融风险穿透通道嵌套与底层风险,军品业务兼顾保密要求实现覆盖;境外领域防范链条过长;合同管理穿透虚假合同。十大领域的划定,使穿透式监管有了明确的着力点,也为地方国资委参照优化本地监管清单提供了框架指引。


政策效用:监管理念的三个转变及相关概念辨析

穿透式监管的确立,将推动国资监管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监管理念上,从“事后追责为主”转向“事中预警为主、事后追责为辅”,将风险防线前移;二是监管方式上,从报表报送式、被动堵漏式监管,转向数智化、全量实时的穿透式监管;三是在监管目标上,从守住资产安全底线,转向安全防控与国企规范健康发展并重。

穿透式监管并非孤立运行,而是与司库、内控、审计等既有监管工具贯通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正如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在《学习与研究》刊发的署名文章提出的“经营行为可视、资金流动可溯、重大风险可控”。这十二个字,既是穿透式监管要实现的目标状态,也是检验其成效的标尺。

“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管理”“穿透式监测”三个概念容易被混用,但内涵并不相同。“穿透式监管”是出资人视角的制度安排,核心是国资委或集团总部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强调监管的有效性与闭环性;“穿透式管理”是企业视角的内部管控行为,涉及管控深度、授权边界与权责划分;“穿透式监测”偏向技术层面,强调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监测与预警能力,是前两者共同依赖的技术手段。

三者关系一旦错位,就容易出现偏差:把监管当管理来做,可能“以穿透之名行管控之实”,压缩子企业经营自主权;把监测当监管来做,则容易陷入“建了平台就是做了监管”的形式主义。正确的关系应是:监测是基础能力,监管是制度框架,管理是企业在监管框架内的自主行为。

03

实施要点:如何有效落实穿透式监管



权责清单化是前提

穿透不是无限延伸,而是在授权放权框架下的精准发力。以管资本为主线推进监管职能转变,以清单方式界定穿透范围与监管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提出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厘清国资委履职边界,“2号文”进一步将监管范围明确为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划定十大重点领域,使“穿透到哪里、监管什么”有据可依。


数智化支撑是底座

穿透式监管的落地,根基在于技术底座。没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贯通的数据链路,穿透就难以实现。根据“1号文”,中央企业财务数智化转型要围绕“财务管理体系化、财务系统集成化、财务信息数字化、财务监督智能化、财务转型一体化”五大升级方向,目标是在“十五五”时期末,所有中央企业基本建成全经营领域的数字化资源管理平台(DRP系统)。DRP系统通过统一主数据标准、业务标准和风控规则,把分散在各业务系统的数据贯通起来,为穿透式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融入内控体系是方向

穿透式监管应嵌入现有制度体系而非另起炉灶。“15号文”提出以2年左右时间为建设周期,要求以“全级次覆盖、全业务在线、全系统联通、全要素监管”为目标推进内控体系建设,重点测试信息系统穿透性,并将实现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作为衡量内控体系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使监督从专项行动转向制度化的日常运行。


闭环贯通是保障

穿透式监管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治理问题。“46号令”从责任追究端补齐链条,与“2号文”共同构成“事前事中防控+事后追责问责”的完整闭环,并与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大监督”体系,使“发现-预警-处置-追责”环环相扣。




从2013年确立“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方向,到2026年“1+2+15+46”政策体系成型,穿透式监管完成了从理念到制度的跃迁。这一过程的本质,是国资监管在“管资本”基础上的一次能力跃升:从看报表到看实质,从管层级到管全链条,从被动防险到主动预警。

对国资监管机构而言,穿透式监管是补齐监督链条短板、解决“重顶层、轻基层,重报表、轻实质,重事后追责、轻事前预警”痛点的制度工具;对国有企业而言,它既是约束,更是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治理能力的契机。

作者:汤舒祁,和君咨询高级合伙人,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CMC),2025年度和君集团“优秀合伙人”。10年以上管理咨询经验,专注国资国企改革,先后主导项目100余项,服务对象包括:国资委/财政局/园区管委会等国资监管机构,央企/省属/地市/区县等各级国有企业。秉持“伴随式咨询”服务理念,聚焦国资国企改革中的难点、痛点问题,综合运用课题研究、项目咨询、专题培训、资源对接等多种服务方式,提供整体咨询解决方案,助力国资国企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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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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