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法律赋予个人行使对个人数据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但实际上这种权利的行使就像乡下人“在法的门前”的处境。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将责任倒置:从企业为中心的数据基础设施转向以人为本的结构,在此结构中,个人数据以“默认私密”为原则。笔者指出:这可以通过DID和数据产品化来实现。
01
卡夫卡在长篇小说《诉讼》中讲了一个寓言故事,即著名的《在法的门前》,讲述一名乡下人终其一生试图进入法律之门,却始终被守卫阻拦,临终前才得知此门专为其设立却永不开放。这成了二十世纪以来“存在困境”思想的核心寓言,也被解释为个体在体系面前各种各样无力感的象征。
《在法的门前》并不长,值得单独品读。
02
在法的门前站着一名卫士。一天来了个乡下人,请求卫士放他进法的门里去。可是卫士回答说,他现在不能允许他这样做。乡下人考虑了一下又问:他等一等是否可以进去呢?
“有可能,”卫士回答,“但现在不成。”
由于法的大门始终都敞开着,这当儿卫士又退到一边去了,乡下人便弯着腰,往门里瞧。卫士发现了大笑道:“要是你很想进去,就不妨试试,把我的禁止当耳边风好了。不过得记住:我可是很厉害的。再说我还仅仅是最低一级的卫士哩。从一座厅堂到另一座厅堂,每一道门前面都站着一个卫士,而且一个比一个厉害。就说第三座厅堂前的那位吧,连我都不敢正眼瞧他呐。”
乡下人没料到会碰见这么多困难;人家可是说法律之门人人都可以进,随时都可以进啊,他想。不过,当他现在仔细打量过那位穿皮大衣的卫士,看了看他那又大又尖的鼻子,又长又密又黑的鞑靼人似的胡须以后,他觉得还是等一等,到人家允许他进去时再进去好一些。卫士给他一只小矮凳,让他坐在大门旁边。他于是便坐在那儿,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其间他做过多次尝试,请求人家放他进去,搞得卫士也厌烦起来。时不时地,卫士也向他提出些简短的询问,问他的家乡和其他许多情况;不过,这些都是那类大人物提的不关痛痒的问题,临了卫士还是对他讲,他还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为旅行到这儿来原本是准备了许多东西的,如今可全都花光了;为了讨好卫士,花再多也该啊。那位尽管什么都收了,却对他讲:“我收的目的,仅仅是使你别以为自己有什么礼数不周到。”
许多年来,乡下人差不多一直不停地在观察着这个卫士。他把其他卫士全给忘了;对于他来说,这第一个卫士似乎就是进入法律殿堂的惟一障碍。他诅咒自己机会碰得不巧,头一些年还骂得大声大气,毫无顾忌,到后来人老了,就只能再独自嘟嘟囔囔几句。他甚至变得孩子气起来;在对卫士的多年观察中,他发现这位老兄的大衣毛领里藏着跳蚤,于是也请跳蚤帮助他使那位卫士改变主意。终于,他老眼昏花了;但自己却闹不清楚究竟是周围真的变黑了呢,或者仅仅是眼睛在欺骗他。不过,这当儿在黑暗中,他却清清楚楚看见一道亮光,一道从法律之门中迸射出来的不灭的亮光。此刻他已经生命垂危。弥留之际,他在这整个过程中的经验一下子全涌进脑海,凝聚成了一个迄今他还不曾向卫士提过的问题。他向卫士招了招手;他的身体正在慢慢地僵硬,再也站不起来了。卫士不得不向他俯下身子,他俩的高矮差距已变得对他大大不利。
“事已至此,你还想知道什么?”卫士问。“你这个人真不知足。”
“不是所有的人都向往法律么,”乡下人说,“可怎么在这许多年间,除去我以外就没见有任何人来要求进去呢?”
卫士看出乡下人已死到临头,为了让他那听力渐渐消失的耳朵能听清楚,便冲他大声吼道:“这道门任何别的人都不得进入;因为它是专为你设下的。现在我可得去把它关起来了。”
03
笔者显然无意于解读这则寓言。只是在数字化时代以及更为迫近的AI时代,我们似乎都成了卡夫卡,都面临着乡下人的处境。
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犹如那道“从法律之门中迸射出来的不灭的亮光”,给予了个体在名义上拥有访问或删除其数据的权利,并可选择退出特定的数据处理。这就是个人对于个人数据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
然而,在现实中,这些权利常被隐藏在繁复的程序之后,而这些程序实质上旨在维持由少数主导性数据巨头所控制的封闭式数据架构。绝大多数消费者停留在“默认设定”状态,而该默认状态可以被描述为“默认即广泛数据收集”。这并非因为人们有意识地选择放弃控制权,而是因为现今所提供的“控制”本质上是一种幻觉。
个人行使“决定权”?名义上是的,但实际上呢?这是否像乡下人在法的门前的遭遇?
特别是在所谓token(词元)的门前。主流的看法不是要将数据变成个人属性模糊的词元吗?这是否像是第二道、第三道门?那里有更厉害的“卫士”。
04
法律赋予的个人的“知情权、决定权”在哪里?
正因为此,Daniel Solove与Woodrow Hartzog提出了发人深省的主张:在无处不在的人工智能(AI)时代,“隐私即控制”(privacy as control)的观念正日益沦为“徒劳”(futile)。
针对这种宿命论的观点,Paul Jurcys等人认为[1]:与其将卡夫卡的作品解读为宿命论或放弃的象征,不如理解为在面对官僚与技术不透明性时,对尊严与能动性的重申与召唤。他们主张:隐私法应建构一套焕然一新的框架,在其中既确认具有现实支持且切实可行的个人能动性,亦强化强有力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05
Paul Jurcys等人主张将责任倒置。
在当前体制下,企业事实上掌握着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而用户则被迫在繁杂的“退出”设置、免责声明和细则之间穿行,以图保有某种控制力。其可预见的结果便是:普遍的消极态度、隐私疲劳以及例行性的隐私放弃。
倘若所谓的“个体赋权”不只是一个空洞口号,而要成为数字时代生活中具有实质意义的原则,那么,单纯对同意架构或监管框架进行适度修补将远远不足。
真正所需的是更为根本性的方向转变:即从企业为中心的数据基础设施转向以人为本的结构,在此结构中,个人数据以“默认私密”(private-by-default)为原则。
该框架将不再要求个体反复主张其权利,而是要求服务提供方必须清晰、具体地提出访问请求,并以实际用户利益为基础对此加以正当化。此类模式并不否定“同意”,相反,它恢复了同意的实质内涵——即在关涉个体身份之核心领域中所应享有的个人控制权。
这一转向将使隐私法更接近人类道德直觉与普遍的社会规范及态度。其关涉的不仅是技术设计问题,更是关于在人工智能时代,个体如何有尊严地生活这一更为根本的议题。
06
这种责任倒置会增加数据处理者负担吗?
其实,这种转变的重点在于基础设施架构的转变,从当前“企业为中心”的架构——其中个人数据由中心化平台收集、存储与处理——转向一个以人为本、默认私密的数据基础设施。
不仅需要在规范层面完成这一转变,更需在技术层面加以落实。在这种新的架构下,个人数据将被存储于安全的个人数据实例或“数据金库”中(例如:储存在用户终端设备并通过个人数据云进行备份),仅对该数据所属的个体本身可见,除非其主动授权服务提供方访问该等数据。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任何欲开发应用与服务的企业,需事前请求访问权限,而不再被默认为拥有访问权。
这并非对数据处理者的加码,而是在梳理清楚权利的基础上合法处理。只要完成数据基础设施层面的转变,对于数据企业而言,落实访问请求技术上并不难。
07
笔者在文献[2]中论证了这种以人为本的数据基础设施的可行性和构建路径,通过DID(Decentralized Identity,去中心化身份)和数据产品化实现个人的数据权利,也帮助数据处理者释放数据价值。
通过“公共可信数据空间”支撑“个人可信数据空间”,将个体的相关数据(分布在多个数据处理者)逻辑地集成在一起,由关联对象(数据来源者)进行控制,落实其知情权、决定权和数据“可携带权”。
这套数据基础设施可用政务数据管理平台的人口库、法人库构建基础信息,将关联对象的相关数据(分布在多个数据处理者)逻辑地集成在一起,由关联对象进行控制。这些数据是分布式的,解耦的,但逻辑上又是集成的,可自主控制的。政务数据平台管理基础信息,对外公开逻辑集成的目录元数据;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只掌握身份信息;数据处理者只掌握其服务对象的应用信息、业务信息,并与身份信息脱钩;关联对象则在实际应用环节发挥主导作用,自己的哪个信息可以给哪个对象在什么时空范围进行多大程度的处理,由自己来行使决定权,在具体应用场景通过数据产品一次使用一次授权实现。
参考文献:
[1]隐私法的未来?评Solove与Hartzog所著《AI时代的卡夫卡与“隐私即控制”观念之徒劳》.
[2]董学耕:数据关联对象真的有决定权吗?——散论数据可携带权的实现机制.
作者简介:董学耕,原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研究方向:数字政府、数据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