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资管业务体系中,结构化产品通过份额分级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分层配置,既是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需求的重要工具,也是监管审核的核心聚焦领域。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落地,结构化产品的监管规则持续细化,杠杆比例、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核心环节的红线日益清晰。对于券商、基金子公司等私募资管管理人而言,准确把握监管边界,在合规框架内挖掘产品设计空间,是业务开展与风险防控的关键命题。
结构化产品的监管框架与核心原则
私募资管结构化产品的监管体系经历了从原则性指引到精细化规则的演进过程。2016 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首次明确结构化产品 “新八条” 底线;2018 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确立分级产品的基本制度;2023 年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进一步统一并细化了杠杆比例、投资运作等要求,形成了现行完整的监管框架。
1.结构化产品的法定定义
根据监管规则,结构化(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其核心特征是收益分配机制与出资比例脱钩,优先级份额享有收益分配的优先顺序,劣后级份额以自身出资为限为优先级提供风险缓冲,以此换取更高的潜在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份额并先行承担亏损、但不参与超额收益分配的 “安全垫” 产品,不属于监管意义上的结构化产品,无需适用分级杠杆限制,但仍需遵循风险收益匹配的基本原则。
2.三大核心原则
所有结构化产品的设计与运作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这也是监管审核的底层逻辑:
(1)利益共享原则:产品产生投资收益时,所有级别的投资者均应按约定享有收益,不得约定某一级别投资者完全不参与收益分配。
(2)风险共担原则:产品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级别的投资者均应按约定承担亏损,不得约定某一级别投资者完全不承担任何亏损。
(3)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承担较高风险的份额级别,应当享有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风险较低的份额级别,其预期收益也应相对较低,不得出现风险与收益倒挂的情形。
这三项原则贯穿于杠杆设计、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是判断产品合规性的根本标准。
杠杆设计的红线边界与合规空间
杠杆比例是结构化产品监管的核心指标,也是备案审核的首要核查点。监管按照产品类别实行差异化杠杆上限,同时通过总资产负债比例、嵌套限制等多重约束,防止杠杆过度放大引发系统性风险。
1.分级杠杆的分类上限
根据 2023 年《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不同类别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上限明确如下:
(1)固定收益类: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不得超过 3∶1;
(2)权益类: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不得超过 1∶1;
(3)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优先级与劣后级比例不得超过 2∶1。
上述比例计算中,若产品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全部计入优先级份额。也就是说,产品实际杠杆水平需以全部优先类份额总和与劣后级份额的比值计算,不得通过设置中间级变相突破杠杆上限。
2.总资产杠杆的双重约束
除了份额分级杠杆,结构化产品还受到总资产负债比例的限制: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40%,低于非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 200% 的上限。这一规定旨在限制产品通过对外融资进一步放大杠杆,确保分级杠杆本身成为产品风险的主要来源。
计算总资产负债比例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不得通过嵌套其他产品隐匿真实杠杆水平。
3.禁止嵌套加杠杆
监管明确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也不得通过穿透核查后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劣后级份额。这一规则直接封堵了 “结构化产品 + 结构化产品” 的层层加杠杆模式,防止风险通过产品链条逐级放大。
在实务中,若结构化资管计划投资于公募基金、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只要底层资产本身不属于分级产品,则不违反嵌套禁止规定。
4.杠杆设计的合规空间
在严格遵守杠杆上限的前提下,产品设计仍存在一定的灵活空间:
(1)产品类别认定优化:杠杆比例与产品类别直接挂钩,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策略合理划定产品类别。例如,以固定收益资产为主、辅以少量权益投资的产品,若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 80%,可认定为固定收益类产品,适用 3:1 的杠杆上限。
(2)临时偏离机制:产品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全体投资者同意,投资于对应类别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该标准。这为产品在市场波动期的风险处置提供了操作空间。
(3)封闭式运作要求:只有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进行份额分级,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分级。管理人可通过合理设定产品期限,在满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的同时保留分级结构的可行性。
收益分配的核心红线与实务边界
收益分配机制是结构化产品的灵魂,也是监管审核中最容易出现合规问题的环节。监管围绕 “禁止保本保收益”“风险收益匹配” 两大核心,构建了覆盖收益计提、亏损承担、业绩报酬等全流程的规则体系。
1.保本保收益的禁止情形
监管明确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在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无论产品是否盈利均按期支付;
(2)约定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投资者提前退出时需向优先级支付固定收益补偿;
(3)约定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
(4)通过计提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补足优先级收益;
(5)其他任何变相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或获得固定收益的安排。
从司法实践来看,《九民纪要》第九十条明确,劣后级对优先级的差额补足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而非担保义务,只要约定不违反监管的禁止性规定,司法层面予以认可。但如果约定实质上构成保本保收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2.同亏同赢的比例一致原则
根据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结构化产品的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应当遵循 “比例一致” 规则: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可以不与出资比例一致,但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优先级享有 80% 的收益分配权,那么在产品亏损时,优先级也应承担 80% 的亏损;不能约定优先级享有大部分收益但只承担极小比例亏损,更不能约定优先级只享收益、不担亏损。
同时,监管明确了底线要求: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 1 时,优先级份额分担亏损的比例不少于 10%,不得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3.亏损承担的禁止性规定
监管明确禁止两类亏损承担安排:
(1)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即 “劣后级亏完才亏优先级” 的模式;
(2)不得约定劣后级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即强制劣后级补仓义务。
这两类安排本质上都是将劣后级份额异化为优先级的担保,违背了风险共担原则,是备案审核中的重点否决项。
4.业绩报酬的合规边界
业绩报酬是结构化产品中常见的激励机制,但需严格遵守监管要求:
(1)计提比例上限: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
(2)计提频率限制: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
(3)计提前提:必须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鼓励采用赎回时或清算时计提的方式;
(4)规则一致性:对同一份额类别的不同投资者,应当采用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在结构化产品中,管理人可以针对不同份额级别设定不同的业绩报酬比例,但需确保风险收益匹配,不得通过业绩报酬变相向特定级别输送利益。
5.管理人自有资金风险补偿的合规空间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以该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这种安排不属于结构化产品的监管范畴,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1)管理人不参与超额收益分配,或者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
(2)风险补偿以管理人认购的份额为限,不得超出出资范围提供额外补偿。
这种 “安全垫” 模式在权益类产品中较为常见,既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又不会触发结构化产品的严格杠杆限制。
业务审核中的高频问题与合规建议
在私募资管产品备案与合规审核中,结构化产品的核查标准更为严格,除了杠杆与收益分配两大核心维度,还需重点关注以下高频问题。
1.劣后级投资者的尽职调查
监管要求管理人必须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这是因为劣后级承担着主要风险,其风险承受能力直接关系到产品的风险缓释效果。
审核要点包括:劣后级投资者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其净资产或金融资产规模是否足以承担相应风险;是否存在代持情况;是否为管理人的关联方等。对于自然人作为劣后级的产品,审核通常更为严格。
2.信息披露与产品命名
结构化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高于普通产品:
(1)命名要求:产品名称中必须包含 “结构化” 或 “分级” 字样,使投资者能够直观识别产品结构;
(2)合同披露:必须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结构化设计、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3)风险揭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分级设计的风险,明确说明优先级份额的收益不确定性和劣后级份额的高风险特征。
3.穿透核查与底层资产合规
对于结构化产品,监管实行穿透式审核,重点核查:
(1)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投资范围约定;
(2)是否存在嵌套其他结构化产品的情形;
(3)最终投向是否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4)杠杆水平是否在穿透后仍符合要求。
若产品投资于非标资产,还需履行完整的投前尽职调查程序,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确保底层资产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4.利益输送防控
监管明确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常见的利益输送风险点包括:
(1)通过非公允的收益分配比例向关联方倾斜利益;
(2)利用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转移利润;
(3)劣后级投资者实际控制投资运作,管理人沦为通道。
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区分一般关联交易与重大关联交易,明确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交易公允。
5.审核实操合规清单
结合监管要求与备案实践,结构化产品审核可参照以下清单进行自查:
(1)产品为封闭式运作,名称包含 “结构化” 或 “分级” 字样;
(2)杠杆比例符合对应产品类别的上限要求,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计算;
(3)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 140%;
(4)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比例一致,不存在保本保收益安排;
(5)未约定劣后级先行承担亏损或单方面补仓义务;
(6)已对劣后级投资者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7)合同充分披露分级结构、风险、收益分配等信息;
(8)投资范围不含其他分级或结构化金融产品;
(9)业绩报酬计提符合比例、频率与前提要求;
(10)不存在向特定投资者利益输送的安排。
结语
结构化产品作为私募资管业务的重要品类,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风险分层实现差异化的风险收益配置,满足多元化的投资者需求。在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杠杆比例刚性约束、保本保收益严格禁止、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贯穿始终,构成了结构化产品不可逾越的红线。
对于管理人而言,合规不是业务发展的阻碍,而是创新的基础。在坚守监管底线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产品类别设计、合理运用业绩报酬工具、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依然可以在合规框架内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结构化产品。同时,建立健全全流程合规审核机制,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嵌入合规考量,能够有效降低备案风险,提升业务运作效率。
随着私募资管行业的持续规范发展,结构化产品将朝着更加透明、规范的方向演进,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能力与合规风控能力,将成为决定业务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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