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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一周IP全球要闻 | 美国:华硕三件4G/5G SEP主张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三大运营商不侵权;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立方一周IP全球要闻 | 美国:华硕三件4G/5G SEP主张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三大运营商不侵权;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 立方律师事务所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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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提要

官方资讯

  • 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聚焦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知产案例

  • 最高法知产庭:发明专利侵权再作附执行条件判决,110万元赔偿随无效结果履行

  • 最高法知产庭:布图设计首次商用超两年未登记,侵权诉讼中可审查权利基础

  • 最高法知产庭:创造性判断应整体评价协同技术特征,撤销专利无效决定

  • 北京高院:职业自媒体虚假、误导性评论构成商业诋毁,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担责

  • 广东高院:技术秘密“披露”“使用”分阶段审查,领先优势规则延伸保护竞争利益

  • 上海知产法院:剧本杀使用“芒果TV”等标识构成侵权,300万元惩罚性赔偿获维持

  • 长沙开福法院:概括性提示词未形成具体表达控制,AI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

  • 广州花都法院:共享充电宝机身广告位属于竞争资源,擅贴低俗广告判赔100万元

海外资讯

  • 美国德州东区:华硕三件4G/5G SEP主张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三大运营商不侵权


01

官方资讯



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聚焦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此次共发布5件案例,由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编发,覆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检察职能。

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办案中的疑难技术问题,涉及专利侵权、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盗链”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网络犯罪行为人身份同一性等,突出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技术辅助、技术调查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及司法鉴定等方式,推动“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外部技术”协同查明事实。案例二通过技术调查官审查鉴定意见并与发明专利公开内容比对,认定涉案技术非公知性;案例五则通过司法鉴定、现场取证和再审出庭,推动专利民事监督案件和解结案。

此次典型案例进一步凸显技术支持在知识产权检察中的基础作用,也为各级检察机关处理高技术门槛案件、审查鉴定意见和配置举证责任提供了可复制的参考路径。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02

知产案例



最高法知产庭:发明专利侵权再作附执行条件判决,110万元赔偿随无效结果履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医疗器械涂胶装置发明专利侵权上诉案,在维持侵权认定及110万元赔偿基础上,再次采用“附执行条件判决”,不等待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即作出终审裁判。

一审经现场勘验认定11台被诉设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保护范围。二审中,被告对侵权认定无异议,仅争议赔偿数额,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两件无效请求,申请中止审理。

最高法结合被告一、二审均未完整提交销售资料的举证妨碍情形,对销售额作不利推定,综合设备售价、30%利润率及40%专利贡献度,认定侵权获利接近100万元,同时考虑权利人确有公证、律师代理等维权支出,一审判赔1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法院明确,无效决定作出前义务人可暂不履行;若至少一项案涉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应在权利人通知后停止侵权并于七日内付款、按LPR计息;若全部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且决定生效,判决不再执行。该案将附条件执行模式拓展至无效程序正常推进的场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法知产庭:布图设计首次商用超两年未登记,侵权诉讼中可审查权利基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明确被诉侵权人主张已登记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定保护条件时,即使未另行提起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仍可在侵权诉讼中审查其权利基础。

泽某公司主张芯某公司、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复制其布图设计。一审认可被诉布图在4个独创点上与涉案设计相同,但支持“现有布图设计”抗辩,判决不侵权。

最高法二审指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关于“现有布图设计”的规定主要用于独创性评价,但目前尚无可据此主张不侵权抗辩的明确规定。而且,该指南的性质为规范性文件,不宜直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依据。

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距离首次商业利用已超过两年,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故本案不予保护。被诉侵权人主张权利人已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可就该布图设计是否具备权利基础、是否应在侵权诉讼中获得保护进行适度审查,不必等待或要求被诉侵权人提起撤销程序。法院同时强调,此类审查并非直接宣告或撤销权利,而是判断登记布图设计能否作为当前侵权诉讼的保护基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法知产庭:创造性判断应整体评价协同技术特征,撤销专利无效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CMOS差分射频信号幅度检测电路”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涉案专利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一审予以维持。最高法二审指出,权利要求解释应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为基础,结合发明目的和具体语境作合理理解。

对于相互依存、协同作用并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多项内容,在划分区别技术特征和评价创造性时应作为整体考虑,不能机械拆分后分别寻找对应技术;认定现有技术是否公开某特征,还应审查其在整体方案中的功能和实际作用是否实质相同。

法院认定,现有技术中的电压偏置、二极管连接MOS晶体管与涉案“电流源提供偏置并使晶体管同时处于偏置导通状态”等特征作用不同,差分射频信号接入方式亦未被公开。因关键区别技术特征认定错误,原无效决定的创造性判断基础随之动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北京高院:职业自媒体虚假、误导性评论构成商业诋毁,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担责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互联网企业诉职业自媒体创作者及内容平台商业诋毁纠纷案,二审改判认定自媒体创作者构成商业诋毁,平台在多次收到有效通知后未转通知、亦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账号被认证为科技领域优质创作者,拥有近十万粉丝,长期通过内容发布获取流量收益和商业合作。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并不限于传统同业;在注意力经济、流量经济场景下,职业创作者与被评论互联网企业之间亦可形成竞争关系。

七篇文章中既有无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也有通过片面加工、脱离语境、以偏概全形成的误导性信息。即使部分素材真实,若整体表达足以引发公众误解并贬损他人商誉,仍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评论或舆论监督。

法院同时细化商业诋毁投诉的“有效通知”标准:权利人只需能够准确定位内容、明确权利主体并初步指出贬损商誉的不实表述,无须在通知阶段完整证明言论虚假。最终判令创作者赔偿200万元,平台在1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分别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技术秘密“披露”“使用”分阶段审查,领先优势规则延伸保护竞争利益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动滑板车技术秘密纠纷案,围绕诉讼时效、非公知性及“领先优势”规则明确:对于时间不连续、秘密范围或行为主体不同的“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行为,应根据行为性质分阶段审查。

WSA将高端电动滑板车设计图纸交由合作方制作模具并约定保密,后合作方先以相关设计申请专利,再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将成熟模具授权其他公司使用。

二审认为,“披露”通常具有一次性,“使用”“许可使用”一般具有持续性;不同阶段行为应分别判断诉讼时效和技术信息是否仍具非公知性。部分早期损害已超过诉讼时效,后续授权行为发生时相关技术虽已公开,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但因侵权导致技术秘密丧失非公知性后,权利人仍可能在合理期间内享有相对竞争优势。侵权人利用公开秘密节省独立研发、反向工程和市场进入时间的,仍应消除其不当领先优势。二审最终将赔偿调整为239万元,并维持返还涉案模具的判项。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剧本杀使用“芒果TV”等标识构成侵权,300万元惩罚性赔偿获维持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芒果TV”“明星大侦探”等商标与剧本杀经营纠纷上诉案,认定四家公司在门店经营、招商加盟及线上宣传中突出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宣称“官方伙伴”“合作品牌”,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剧本杀经营及特许活动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使用方式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虽曾与权利人存在其他业务合作,但合作内容与剧本杀无关,不能据此扩张为品牌授权。

多家公司在股东、法定代表人、地址及经营分工上高度关联,并分别实施线上宣传、线下经营、申请注册商标及招商加盟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就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在赔偿方面,被告明知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经多次提示乃至法院行为保全后仍未全面停止,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范围广。一审以20家加盟店、平均授权费5万元核算100万元获利并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另计法定赔偿8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长沙开福法院:概括性提示词未形成具体表达控制,AI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未体现足够的自然人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图片由案外人使用即梦AI图片生成模型制作,其仅设置1:1比例、1K清晰度,并输入“端午节香囊,五颜六色,中式风格,带中式文字‘端午节’”等概括性提示词,生成后又通过Photoshop去除画面中的两个重复汉字。

法院将AI生成物的创作活动区分为前端构思、生成控制和后端加工三个层次,并提出生成控制层的三项审查维度:控制行为是否直接指向主体形象、构图、色彩、光影等具体表达,提示词与最终画面能否形成对应,以及使用者的选择是否在最终表达中占主导地位。

本案提示词仅限定题材、色彩和风格,清晰度、比例等技术参数不涉及表达性选择,后期删字亦属技术性修正,均不足以形成独创性表达。本案细化了AI生成物独创性的分层审查路径。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广州花都法院:共享充电宝机身广告位属于竞争资源,擅贴低俗广告判赔100万元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享充电宝广告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经营者未经许可在他人共享充电宝机身大面积张贴上门按摩广告,并以“在线挑选高颜值技师”等文案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共享充电宝依附城市公共空间、服务不特定公众,机身广告可随设备流转快速传播,具有独立经济价值。被告覆盖原有广告、零成本利用原告投入形成的设备网络获取流量和交易机会,属于典型“搭便车”。

同时,涉案广告内容低俗且随机投放,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广告与充电宝品牌存在关联,降低品牌好感度和信任度,并影响消费者使用体验、未成年人价值观以及城市文明和公共治理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及公共利益等多重法益。

在损失及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法院将侵权覆盖广州、武汉、上海等多地、持续时间、品牌知名度、未支付合理对价及商誉损害等作为裁量因素,全额支持100万元赔偿请求,并判令停止侵权、清除广告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03

海外资讯



美国德州东区:华硕三件4G/5G SEP主张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三大运营商不侵权


当地时间8月26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就华硕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作出裁决,认定AT&T、Verizon和T-Mobile均未侵权,并认定三件4G、5G相关专利在本案主张的九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原告包括华硕技术授权、创新音速及相关专利组合的独家许可与维权代理机构Celerity IP,案件围绕蜂窝通信技术展开,诺基亚和爱立信作为支持三家运营商的介入方参加诉讼。

审前,法院曾驳回原告关于简易侵权的动议,并认定FRAND义务不会因相关专利转让而消失,运营商及介入方是否自行实施标准,不影响其援引有关FRAND承诺。陪审团随后还认定,华硕一方在许可谈判中违反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件提供许可的义务。

公开消息显示,主审法官已于陪审团裁决同日签署最终判决。原告仍可提出审后动议,并可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来源: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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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在北京、广州、武汉、上海、深圳、海口和韩国首尔均设立了办公室。本所在法律服务界享有卓越声誉,并致力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司商事、争议解决、证券与资本市场等领域,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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