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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有操作流程!

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附有操作流程! 企信知识产权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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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三部门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6〕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6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为:


1.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2025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2.企业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3.企业2025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


(二)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上述“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是指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往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按照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确定是否满36个月。


(四)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五)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文章后面附有操作流程图,不清楚可以加客服微信18126250232)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6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可于2026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四)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七、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八、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5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9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6年11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九、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6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十、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在不符合政策条件对应年度规定的时限内,不得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对于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的企业已发生未处理的相关事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2026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doc

附件2: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doc

附件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20日

【申报步骤】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流程及步骤

1.账号登录

企业登录账号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系统中,点击弹窗通知中“前往申

”或者左侧菜单中“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菜单进入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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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公司申报

2.1 新建申报材料

进入系统后,左侧菜单分为了“总公司申报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点击

总公司申报”,点击页面右上方“新增先进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

”,创建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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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填写申报材料

2.2.1 申报年度选择

根据当前开放的申报年份进行选择,在对应年份中点击“”选中即可,注:

同一申报年份只允许创建一份申报材料,如当前只开放一个年度的申报,选择申报年度中只会显示开放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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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从高企认定系统中获取过来的信息,无需企业填写(联系人、

联系手机除外),如发现企业基本信息有误(如企业所在地区、所属行业),可前往高企认定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企业核心信息修改中进行变更操作,修改完成后再次进入系统后信息将自动更新。注:企业所属行业必须为“制造业否则不满足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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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企业销售额信息

企业销售额信息为手动填写,单位为万元,均保留两位小数。注意事项:

1、企业全部销售金额应大于等于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金额;

2、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产品信息由企业手动填写,可进行增行

操作,产品所对应的小类名称可选择相应行业,产品对应的小类代码及是否属于制造业门类为系统自动判断,无需填写;

3、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是根据企业添加的销售产品信息中,为制造业门类的产品金额,求和计算,无需企业手动填写。

4、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应大于 50%,否则不满足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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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企业自行选择是否设立了非法人分支机构。注意事项:

1、是否设立属于制造业行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选择“”时,需选择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2、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选择“”时,总公司申报的销售额应汇总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产品信息应包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产品信息。

3、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选择“”,且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时,可前往“非法人分支机构”菜单创建材料,填写分支机构信息,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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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附件上传

申报材料填写完成后,先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点击此处”按钮,下载申报表,由总公司签署及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上传,文件格式要求为 PDF 文件,

文件大小不超过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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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全部填写完成后,保存,并选择相应认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等待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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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撤回

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后,在操作栏中,可以找到“撤回”按钮,在工信部门未审核前,可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可再次进行提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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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审核记录

申报材料提交后,可点击操作栏中“审核记录”按钮,查看相关审核进度,审核记录中可查看企业的申报材料目前是由哪个部门审核,对应部门的联系电话,如企业的材料被退回,也可在审核记录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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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待地方工信机构审核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待地方工信机构审核”,是指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到了地市级工信部门,等待地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可在审核记录中查看是提交到了哪个地市级工信部门,通过电话联系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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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待省管理部门审核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待省管理部门审核”,是指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到了省工信、省税务部门,等待省工信、省税务部门审核,可以通过页面上方的地方联系方式与省工信部门联系,进行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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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省税务机构审核通过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税务机构审核通过”,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由省税务部门审核,并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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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撤回省税务审核通过信息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撤回省税务审核通过信息”,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经由省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现审核有误,撤回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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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省工信机构审核通过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工信机构审核通过”,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由省工信部门审核,并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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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撤回省工信审核通过信息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撤回省工信审核通过信息”,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经由省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现审核有误,撤回重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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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加入批次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加入批次”,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由省工信、省税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均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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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8 批次已发送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批次已发送”,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以正式加入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本次申报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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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撤回企业信息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撤回企业信息”,是指企业提交了申报材料,在审核部门未审核前,企业自行撤回了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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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 地方工信机构审核退回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地方工信机构审核退回”,是指企业提交了申报材料,经由地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为“退回”,可直接查看核意见,如审核意见填写不明确,可以通过电话和审核部门进行联系咨询,企业可重新编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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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分为两种情况:

1、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税务局处理,送至“企业名称”,当前状态为“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省税务部门直接退回材料至企业,企业可重新编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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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税务局处理,送至“***工信局”,当前状态为“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由省税务部门退回至“地市级的工信部门”,企业如需重新编辑提交,可联系“地市级工信部门”再次退回,退回后方可重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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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分为两种情况:

1、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工信厅处理,送至“企业名称”,当前状态为“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省工信部门直接退回材料至企业,企业可重新编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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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工信厅处理,送至“***工信局”,当前状态为“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由省工信部门退回至“地市级的工信部门”,企业如需重新编辑提交,可联系“地市级工信部门”再次退回,退回后方可重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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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下载申报书

申报材料提交后,如需再次下载企业申报表,可点击操作栏中“下载企业申报表”按钮,进行下载。(注:本申报表未系统生成的申报表,非企业签字盖章版,如需下载签字盖章版,请点击“查看”按钮,在附件位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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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申报

3.1 新建申报材料

进入系统后,左侧菜单分为了“总公司申报和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点击非法人分支机构申报”,点击页面右上方“新增先进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创建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总公司申报表中,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选择“”,且总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时,才允许创建分支机构申报表;
2、同一申报年度允许创建多个分支机构申报表,同一分支机构只允许创建一条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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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填写申报材料

3.2.1 申报年度选择

根据当前开放的申报年份进行选择,在对应年份中点击“”选中即可。

注:如当前只开放一个年度的申报,选择申报年度中只会显示开放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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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总公司信息


总公司信息是从高企认定系统中获取过来的信息,无需企业填写(联系人、联系手机除外),如发现企业基本信息有误(如企业所在地区、所属行业),可前往高企认定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企业核心信息修改中进行变更操作,修改完成后再次进入系统后信息将自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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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

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由总公司代为填写,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必须为制造业,否则不满足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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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企业销售额信息

企业销售额信息为手动填写,单位为万元,均保留两位小数。注意事项:

1、企业全部销售金额应大于等于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

2、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产品信息由企业手动填写,可进行增行操作,产品所对应的小类名称可选择相应行业,产品对应的小类代码及是否属于制造业门类为系统自动判断,无需填写;

3、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合计是根据企业添加的产品信息中,为制造业门类的产品金额,求和计算,无需企业手动填写。

4、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应大于 50%,否则不满足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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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附件上传

申报材料填写完成后,先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点击此处”按钮,下载申报表,由总公司签署及加盖公章并在系统上上传,文件格式要求为 PDF 文件,文件大小不超过 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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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全部填写完成后,保存,并选择相应认定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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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撤回

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后,在操作栏中,可以找到“撤回”按钮,在工信部门未审核前,可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可再次进行提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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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审核记录

申报材料提交后,可点击操作栏中“审核记录”按钮,查看相关审核进度,审核记录中可查看企业的申报材料目前是由哪个部门审核,对应部门的联系电话,如企业的材料被退回,也可在审核记录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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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待地方工信机构审核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待地方工信机构审核”,是指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到了地市级工信部门,等待地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可在审核记录中查看是提交到了哪个地市级工信部门,通过电话联系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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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待省管理部门审核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待省管理部门审核”,是指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到了省工信、省税务部门,等待省工信、省税务部门审核,可以通过页面上方的地方联系方式与省工信部门联系,进行审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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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省税务机构审核通过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税务机构审核通过”,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由省税务部门审核,并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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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撤回省税务审核通过信息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撤回省税务审核通过信息”,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经由省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现审核有误,撤回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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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省工信机构审核通过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工信机构审核通过”,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由省工信部门审核,并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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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撤回省工信审核通过信息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撤回省工信审核通过信息”,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经由省工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现审核有误,撤回重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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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加入批次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加入批次”,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由省工信、省税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均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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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批次已发送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批次已发送”,是指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以正式加入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本次申报流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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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撤回企业信息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撤回企业信息”,是指企业提交了申报材料,在审核部门未审核前,企业自行撤回了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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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地方工信机构审核退回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地方工信机构审核退回”,是指企业提交了申报材料,经由地市级工信部门审核,审核意见为“退回”,可直接查看审核意见,如审核意见填写不明确,可以通过电话和审核部门进行联系咨询,企业可重新编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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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分为两种情况:

1、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税务局处理,送至“企业名称”,当前状态为“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省税务部门直接退回材料至企业,企业可重新编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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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税务局处理,送至“***工信局”,当前状态为“省税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由省税务部门退回至“地市级的工信部门”,企业如需重新编辑提交,可联系“地市级工信部门”再次退回,退回后方可重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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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

点击“审核记录”按钮,状态显示“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分为两种情况:

1、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工信厅处理,送至“企业名称”,当前状态为“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省工信部门直接退回材料至企业,企业可重新编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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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记录中显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 经由 ***省工信厅处理,送至“***工信局”,当前状态为“省工信机构审核退回”的,这种情况,是指企业申报材料,由省工信部门退回至“地市级的工信部门”,企业如需重新编辑提交,可联系“地市级工信部门”再次退回,退回后方可重新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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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下载申报书

申报材料提交后,如需再次下载企业申报表,可点击操作栏中“下载企业申报表”按钮,进行下载。(注:本申报表未系统生成的申报表,非企业签字盖章版,如需下载签字盖章版,请点击“查看”按钮,在附件位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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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政策解读如果有不清楚的可以加微信咨询,加微信即可免费领取申报方案一份!欢迎咨询!

联系方式:18126250232(李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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