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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声音 | 在越南,这10个坑已经让中资企业交了上百亿学费

专家声音 | 在越南,这10个坑已经让中资企业交了上百亿学费 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合规联合会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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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海东盟避坑指南一

关键词:越南投资、中资企业、避坑指南、土地租赁陷阱、厂房产权纠纷;

本文关键词:越南工业区土地剩余年限、越南营业范围代码申请、越南期房厂房转租风险、越南环保合规处罚、越南劳动合同违约追责、外资越南代持股风险

本文大约7600字,大概需要阅读20分钟。

2024年,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超过25亿美元;截至2024年末,中国在越投资项目累计4032个,注册资本总额突破260亿美元,在144个对越投资国家及地区中位列第六。

迈入2025年,中资赴越投资依旧保持活跃态势。据中方统计,2025年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流量达25.5亿美元,截至2025年末累计对越投资存量升至308.9亿美元;从越南外资审批维度来看(新批注册资金口径),2025年中国新增协议投资金额36.4亿美元,占越南新批外资总额的21%,对越投资位次提升至第二位,制造业、新能源领域入驻企业数量持续扩容。


潮水般涌入的中国企业,正在越南经历一场集体"补课",不是补市场,不是补技术,而是补法律合规。


越南中国商会在《中资企业在越南发展报告(2023-2024)》中开篇写道:“中企进军越南市场并非一片坦途,失败案例提醒中企投资者,如果缺少事前准备盲目投资,将面临较多的潜在法律风险。”也有其它涉外律师事务所在类似报告中收录了多个真实失败案例,涉及精密仪器制造、光伏、消费电子等多个行业。


本文基于相关国别和行业分析、实务案例、越南法院判决文书及越南本土媒体报道,梳理出中资企业在越南踩得最疼的10个坑。每个坑都有真实案例、可量化损失和避坑方法。


坑一:营业范围代码缺一行,整个工厂的主要业务没法做

什么坑

越南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生产方式,有一套特定的营业范围代码系统。中国投资者在申请《投资登记证》(IRC,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时,必须选定符合越南法律要求的营业代码。缺少相应代码,越南子公司就无法取得签署特定种类合同的主体资质,换句话说,工厂能做,但不能卖。


真实案例

某中国精密仪器制造企业在越南设立全资子公司。在申请IRC时,项目阐述文件中只提到了整机生产与销售。但其越南子公司的业务实际上也涉及零部件的生产与销售,而这正是该工厂的主要营收来源。

IRC下来后,公司发现其越南子公司无权签署零部件销售合同。由于缺少合同主体资质,核心业务无法开展,大量订单流失,越南工厂的主要营收来源被切断。如果补办手续需要耗费数月,期间面临产能闲置风险和压力。


为什么踩坑

中资企业习惯用“行业说清楚就行”的思路,认为主要把“我是做精密仪器的”。这句话讲清楚。但越南法律逻辑是“每个业务活动对应一个代码”,生产是生产代码,销售是销售代码,零部件和整机可能分属不同代码。代码不全,相当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写全,其后果不是被罚款,而是压根没有签约资格。


避坑方法

在申请IRC之前,必须做“业务活动-营业代码逐项对照表”。把每一条计划中的业务活动(生产、销售、进出口、租赁、服务等)逐一匹配合规的越南营业代码,确保不遗漏。这一步应由熟悉越南投资法的律师完成,在递交IRC申请材料之前就该做,一旦IRC批下来再补,等于重新走流程,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并且可能导致丧失重要商机。




坑二:土地“买断”,结果想转租受限

什么坑

越南土地制度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外资企业只能签署最长为期5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存在“买地”的概念。但实务中,部分中资企业在工业区一次性缴齐50年租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闲置土地转租给其他中国企业,结果发现,IRC的营业范围中根本没有土地租赁相关代码,转租业务被主管部门直接叫停。


真实案例

某中国企业A在越南租赁了大面积工业区土地,一次性缴齐了50年租金,产权完整,这也就是在越中企通俗意义上的“买地”。该企业实际使用了一部分土地,准备将剩余部分转租给其他赴越投资的中国企业,以获取部分收益。

但该企业在申请IRC和营业执照时,未在营业范围内申请土地租赁业务的相关代码。在办理转租手续时,主管机关指出其经营范围不含土地转租资质。转租被卡,大面积土地闲置,土地租金已经一次性付清,但无法回收。


为什么踩坑

在中国企业的一般概念里,“有地就能租”,但在越南“有地”不等于“有资格出租土地”,前者是事实状态,后者是行政许可。如果没在IRC里写“土地转租业务”,就没资格签转租合同。而“土地租赁”的营业代码,在申请IRC时很少有人主动想到要加,因为在获取土地当时的想法是“自己用”。


避坑方法

申请IRC时,营业代码宁可多列,不可遗漏。不要只列“制造业”,至少加上“仓储” 、“贸易”、“不动产租赁”等常见的延伸业务。律师在审核IRC申请材料时应该做“业务场景拓展审查”。“如果未来你想把厂房租出去,你的IRC支持吗?”




坑三:"租赁链断裂",按时交了租金却被房东“扫地出门”

什么坑

在越南工业区,存在大量的“第一承租人”,他们从合法所有者(通常是工业园区开发商)手中租赁工厂,再转租给有需求的客户。中资企业常以“第二承租人”的身份向这些“第一承租人”转租获取厂房使用权。

如果“第一承租人”对房东违约(如拖欠租金),房东有权封厂并禁止所有使用人进入,包括按时交租的“第二承租人”。这就是“租赁链断裂”的连锁风险。


真实案例

越南某工业区内,某企业作为第一承租人与合法所有者(业主)签订工厂租赁协议,获授权将工厂转租给第三方用于制造电子配件。后因经济衰退,该企业无法维持经营和支付租金。经协商,一家生产电子设备镜头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同意租赁工厂场地及设施,与该企业签订了第二租赁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严格遵守了第二协议,全额支付了押金和租金。但第一承租人未能按第一协议的要求向业主支付租金。连续数月后,相关各方未能就租金达成解决方案。业主借此禁止第一承租人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工厂,强迫所有制造活动停止。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在争议持续期间生产全面停摆,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什么踩坑

在该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以为自己和第一承租人的合同没问题,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地位完全依赖于第一承租人与业主之间合同的合法性。第一承租人一违约,整个租赁链断裂,外商投资企业也跟着倒霉。在法律上,第二承租人的权利不优于第一承租人,无论第二承租人多么“无辜”。


避坑方法

签订转租合同前,必须确认原租赁协议中是否明确授予了第一承租人转租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要求业主出具书面同意转租的文件,明确在出现第一承租人违约时,允许第二承租人直接与业主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律师在审阅转租合同时,也要注意加入“权利保护条款”,约定如果第一承租人违约致使标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第一承租人需赔偿第二承租人的全部损失(包括设备搬迁费、停产损失和重新租赁溢价等)。



坑四:花了12亿越南盾“买”厂房,法院说合同无效

什么坑

期房厂房租赁(即尚未建成或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厂房预租)在越南制造业外资中非常普遍。但很多出租方根本没有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只有租赁权,他们无权转让或转租。承租方花了大价钱,最后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真实案例

2019年,越南A公司把自己租赁的1.3万平方米期房厂房“转让”给B公司和含中国投资方的C公司,三方签了协议。中国投资方支付了12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36万元)作为对价。

2022年,因厂房通行道路太窄无法进货车,双方起了争执。A公司突然翻脸,以“自己只有租赁权,没有转让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想把中国投资方支付的12亿投资也赖掉。

越南某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仅享有土地租赁权,无权转让。三方协议因违反《土地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更致命的是,三方的很多约定是在Zalo(越南版微信)群聊里进行的,这些聊天记录因缺乏土地位置、面积等核心条款且未经过公证,被法院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中国投资方的付款凭证显示收款人为个人而非A公司,法院认为中国投资方支未能证明付款与涉案合同的关联性,导致中国投资方12亿越南盾血本无归。


为什么踩坑

在越南,不动产交易的形式合规要求极高:没有公证的电子聊天记录不算合同,付给个人的钱不等于付给了公司。法院对程序的重视程度超过对“实质公平”的考量。外资企业的举证责任比越南本土企业重得多,你必须有书面合同、有公证、有公司账户转账凭证。


避坑方法

签订任何不动产相关合同前,必须请越南律师核查“三证一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俗称“红皮书”,确认用途为工业用地且无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期房预售许可。所有合同必须书面化、经公证处认证并登记。付款必须直接打入出租方公司账户,备注用途,绝不能打给个人。如果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调,所需投入的成本可能远低于踩坑之后遭受的损失。




坑五:劳动合同漏了一个条款,一个员工脱岗引发全公司裁员

什么坑

越南《劳动法》高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很多中资企业直接把中国总部的劳动合同模板翻译成越南语就用,忽略了管辖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真实案例

某中国消费类电子科技企业的越南子公司成立后,招聘了上百名生产员工。根据中国总公司的规划,这批新入职员工都需派遣到中国进行培训。越南子公司与员工签署了正式劳动协议和培训协议。

一名越南员工因个人原因擅自脱离培训组织,无法联系上。该员工的擅自离岗和脱离培训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公司需要辞退该员工并进行追责。

律师审阅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后发现: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条款),培训协议中也没有对员工的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合同漏洞导致公司在与该名员工谈判时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更严重的是,这件事在公司内部引发了信任危机,公司被迫启动了大批量裁员,导致生产线差点停摆,生产线将无足够人力维持运转。


为什么踩坑

中资企业的惯性是“拿总部的合同翻译一下就用”。但越南与中国劳动法的逻辑差异巨大,越南工会权力很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复杂,且《劳动法》对试用期、社会保险、工作时长、雇佣终止、内部劳动规定等有详细要求。翻译合同只解决了语言问题,没有解决法律差异问题。


避坑方法

越南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在越南本地律师的协助下起草,而不是翻译总部的版本。合同至少需要明确:

(1)纠纷解决方式(选择诉讼还是仲裁、在哪个地方);

(2)员工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和量化计算方式;

(3)培训协议中的赔偿责任条款;

(4)律师还需要审核公司内部劳动规定是否符合越南法律要求。




坑六:环保突击检查,一次罚款让工厂整改停产

什么坑

越南《环境保护法》(2020修订版,2022年1月1日生效)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承担废物回收和废物处理双重责任。但很多中资企业对越南的环保标准认知不足,以为“排放达标就行了”,忽略了证照续期、技术变更申报等程序性义务。


真实案例

某中资企业因超标排放被处以5.9亿越南盾(约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罚款。其它律所在其案例研究中还披露了另一案例:某中国全资公司在越南为电子企业制造和供应零部件。该公司因违反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受到国家机关的检查和罚款。在检查后近一年的时间里,该公司仍未获得额外的环境保护许可证,导致业务中断。


为什么踩坑

很多中资企业来越南时,环保审批是工业区管委会一手包办的,企业自身从未认真读过越南的环保法规。技术升级换代后,企业以为“排放没超标就没事”,没意识到换了设备和工艺就需要重新申请环境许可。越南的《环境保护法》逻辑是:许可覆盖特定的技术和设备,你变了技术,许可就失效了。


避坑方法

入驻越南后第一时间梳理企业的全部环保合规义务清单,包括证照有效期、技术变更申报义务、排放监测频率、废物处理合同等。每年至少做一次环保合规自查,特别是在更换设备、扩产线后。越南本地环保律师的法律体检费用,远低于一次停产整改的损失。




坑七:你以为“先设公司后办证”等于“不用办证”,大错特错

什么坑

越南新《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5年12月11日颁布,2026年3月1日施行)的一项重大变化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办理IRC之前,先设立越南经济组织(即先拿企业登记证ERC)。这是为了便利筹建,过去没有IRC就没法签租赁合同、雇佣筹建人员、开立账户。

但很多中资企业误解为“IRC可以跳过了”或者“IRC不重要了”。其实IRC仍然是外资项目合法实施、资本金汇入、利润汇出、土地手续、建设手续和后续监管的核心依据,没有IRC的后果比没有ERC严重得多。


制度逻辑

新法改变的是顺序和筹建便利性,而非免除IRC义务。根据第96/2026号政令,先设立的公司应在设立后12个月内完成与经营行业相匹配的IRC程序。如果超过期限仍未取得IRC,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资本金、利润汇出、土地使用权等核心权益都无法正常行使。


避坑方法

不要被“可以先设公司”这句话误导。IRC是外资项目在越南合法存在的根本文件,不可省略。中国境内ODI备案与越南IRC申请应同步推进,很多项目最终不是卡在越南审批,而是卡在中国发改、商务、银行外汇登记环节。两者衔接不当,项目会两头不靠。




坑八:转让定价调查,你连年亏损但持续扩张,越南税务局不是傻子

什么坑

越南255/2026/ND-CP号法令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替代了原有132号法令,显著收紧了企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审核标准。目前税务核查中最核心的风险情形,就是企业长期申报经营亏损,但生产规模、员工数量却持续扩张,这类情况会被重点稽查。

据行业调研信息显示,当地曾出现典型的违规案例:某外资制造企业账面申报亏损100亿越南盾,同时持续向母公司支付150亿越南盾的管理费用。结合本地同行业企业5%的平均利润率核算,该企业被税务部门调增应税收入80亿越南盾,需补缴企业所得税16亿越南盾。目前行业内存在两种滞纳金参考标准,分别为每日0.05%与每日0.03%,具体执行费率以越南当地税务机关最终核定为准。按照新规要求,转让定价不合规的企业,还需额外缴纳补税金额20%的罚款。

整体来看,企业一旦被认定存在转让定价违规问题,不仅会被调增应税利润、补缴对应税款、缴纳定额罚款和按日累计的滞纳金,税务部门还可对企业以往多个纳税年度的违规情况进行累计追溯追缴。


避坑方法

年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或关联交易超过300亿越南盾的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符合第255/2026/ND-CP号法令要求的转让定价文档。关联交易定价必须在交易前确定并保留书面同期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做转让定价合规审计,确保定价方法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注:第255/2026/ND-CP号法令(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原第132号法令)引入了数据源层级和行业盈利指标等变更。上述避坑原则仍然适用,但具体合规阈值已更新,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确认最新要求。




坑九:商标被抢注,你在中国用了十年的品牌,在越南被人先注册了

什么坑

越南采用“先申请”原则。大量中资企业的品牌在越南被当地人抢注,当你发现时,对方已经拿到了合法的商标证书。目前公开可查的越南商标抢注典型案例相对有限(如中国酒类、食品品牌在越遭遇抢注的媒体报道),建议进入越南市场前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查询具体行业风险。其它律师事务所指出,越南《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包括罚金和监禁,但抢注者利用的是合法的注册程序,抢注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你继续使用“自己的”品牌。


避坑方法

进入越南市场之前,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能等到“进入市场后再补”。律师应在市场准入阶段就将商标注册纳入尽调清单。




坑十:原产地欺诈,你的产品明明是Made in China,却贴了Made in Vietnam

什么坑

越南工贸部2025年7月发布文件,将加强对原产地欺诈行为的检查和处罚。部分中资企业将中国制造的成品在越南简单换标后以“越南制造”名义出口,这已构成原产地欺诈。更严重的是,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正在加强对越南原产地证书的核查,一旦被认定为“规避关税”行为,可能被列入实体清单。


避坑方法

任何涉及原产地标签和证书的操作,必须在律师的指导下确认其符合越南法律和目的国的进口法规。“简单换标”不是灰色地带,是明确的法律红线。

图片

本期避坑清单


序号

典型后果

一句话避坑

1

营业范围代码漏列

主要业务无法签约,订单流失

IRC申请前做“业务-代码逐项对照表”

2

“买地”后无转租资质

土地闲置,投入无法回收

申请IRC时把租赁/贸易等延伸代码一并加上

3

转租厂房被“连带清退”

按时交租却被封厂停产

签转租合同前拿业主书面同意+加入权利保护条款

4

花了钱买厂房,法院说合同无效

12亿越南盾打水漂

查三证一许可+合同公证+付款打公司账户

5

劳动合同漏条款引发连锁纠纷

一员工脱岗→全公司裁员

请越南律师起草合同,不翻译总部版本

6

环保突击检查+证照过期

罚款+停产整改

每年环保合规自查,换设备就重新申请许可

7

以为“先设公司”等于“不用办IRC”

资金无法汇入/利润无法汇出

IRC不可省略,中越两边审批同步推进

8

转让定价被查

利润调增+20%罚款+滞纳金

每年编制转让定价文档+交易前定价

9

商标被抢注

自己的品牌变成别人的

进入市场前先注册商标

10

原产地欺诈

货物扣押+列入实体清单

不得从事简单换标等原产地欺诈行为



律师在这10个坑中能帮你做什么

阶段

能拦住的坑

典型动作

投入 vs 损失

投资前

营业代码土地资质产权核查商标布局

法律尽职调查IRC材料审核 商标注册

一笔律师vs 百万美元级损失

签约时

转租条款劳动合同

合同审查条款谈判

一笔律师费 vs 投资打水漂

运营中

环保合规IRC续期转让定价文档原产地合规

年度合规体检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出口合规审查

年费 vs 停产整改


一句话:在越南,律师费是这个市场上最便宜的保险。

声明:本文所述案例基于已公开的官方报告、法院判决和媒体报道,案例信息已做化名处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投资决策请咨询专业律师。本公众号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鉴于知识与认知的客观限制,文中观点及建议可能存在误差,敬请谨慎参考适用,因文章内容引发的任何后果,本号及作者均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联系。

闪涛 法学博士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注领域:“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跨境电商、新兴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等


法学博士,系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成员,全国律协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司法部、全国律协“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与合规管理联合会合规智库专家、广州市出海企业商会副会长,广东省数字经济学会理事,广州市数据要素行业协会副会长,广州市数字经济协会副会长。


持欧盟EXIN DPO(数据保护官)认证、CIPM美国隐私专业人士协会认证 (CCRC-PIPCA)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师等多项国际认证,获评 “广州涉外大律师”“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形象大使”广州市青年律师星光人物 “创新之星”。2023年12月获评“广州涉外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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