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供应链领域经营管理职责,防范违规风险,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集团公司于2026年3月印发《中国电信采购供应链违规问责办法(试行)》。该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三条,设总则、采购供应链领域主要违规行为、问责种类和适用标准、问责程序、附则五部分。现重点就主要违规行为、问责种类及适用标准作如下解读。
一、违规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采购供应链领域违规行为是指在采购供应链全流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及集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企业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采购需求、采购实施、合同履行、供应商管理、质量管理、物流管理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
二、主要违规行为
1. 采购需求环节主要违规行为
(一)通过拆分需求、化整为零、招小建大、虚构应急/涉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通过技术规范书量身定制,或设置不合理技术要求违规排斥限制或倾向特定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牟利;
(三)技术规范不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造成企业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先实施后提交竞争性采购需求,导致虚假竞争性采购;
(五)通过虚假采购需求套取公款;
(六)故意瞒报集采需求,规避集采,造成企业损失;
(七)伪造直接采购证明等采购需求相关材料;
(八)采购需求超标奢华,造成奢靡享乐挥霍浪费;
(九)对承接涉密项目的后向涉密采购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进行转分包;
(十)采购需求确定活动中,其他造成企业损失的违规行为。
2. 采购实施环节主要违规行为
(一)通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虚构直接采购理由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应招未招,违规定向指派项目;
(三)通过资格条件或评审标准量身定制,或设置不合理条件违规限制排斥或倾向特定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牟利;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采购方案已审批确定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邀请范围、中标原则等实质性内容;
(五)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影响采购结果,或通过主观倾向性打分影响采购结果;
(六)违规修改或作废评审结果;
(七)放任围标串标,或与供应商内外勾结、串通投标、虚假投标;
(八)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造成企业损失;
(九)未经授权或备案,自行采购集采范围内的品类,造成企业损失;
(十)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采购方案确定、评审打分、结果确定等采购活动;
(十一)违规探听或泄露潜在投标人名单、评审信息等应当保密的采购信息;
(十二)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采购异议、投诉,造成企业损失或不良影响;
(十三)招标人代表、招标人未按规定履行主体责任,未正确开展评审、复核等相关工作,影响采购结果;
(十四)在涉密采购中,未按规定核验供应商的相应保密资质,或允许无相应保密资质的供应商承接涉密业务;
(十五)采购实施活动中,其他造成企业损失的违规行为。
3. 合同履行环节主要违规行为
(一)通过违规改变采购内容、采购价格、违约罚则等合同实质性条款,损害企业利益;
(二)通过虚假收货、虚增服务内容套取公款;
(三)故意规避集采典型配置下单或下单配置明显不合理,造成企业损失;
(四)排斥或倾向特定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造成明显框架协议执行偏差,损害企业利益;
(五)放任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造成企业损失;
(六)放任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含涉密项目),造成企业损失;
(七)违反规定超规模或超期延续执行框架协议,造成企业损失;
(八)无正当理由规避集采结果执行,造成企业损失;
(九)实际付款进度、结算标准、结算范围等与合同内容不一致,造成企业损失;
(十)在涉密业务履约中,未按规定与涉密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或未对其保密资质进行动态跟踪,在资质失效后仍继续履约;
(十一)合同履行活动中,其他造成企业损失的违规行为。
4. 供应商管理主要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认定、处理供应商不良行为,或未执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二)未按规定开展供应商特定关系核查、放任相关人员违规经商办企等行为,造成企业损失;
(三)在供应商考察、供应商评价中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
(四)违规探听或泄露供应商考察、供应商评价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供应商管理活动中,其他造成企业损失的违规行为。
5. 质量管理主要违规行为
(一)违规抽取样品、替换样品、篡改或干预检测数据及检测结果等;
(二)未按质量检测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处罚或落实处罚要求;
(三)在质量检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操作,造成企业损失;
(四)违规探听或泄露质量检测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质量管理活动中,其他造成企业损失的违规行为。
6. 物流管理主要违规行为
(一)与供应商串通进行虚假收货、无货签收,违规谋取私利造成企业损失;
(二)伪造盘点数据、虚报盈亏、隐瞒差异,擅自调整或篡改库存数据,脱离资产管控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三)盗卖、侵占、以次充好调换库存物资或废旧闲置物资,违规谋利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四)在闲废物资处置中故意设置不合理资质、业绩等条件,排斥限制合格回收商,为特定回收商牟利;
(五)在闲废物资处置中与回收商串通拍卖或放任回收商之间串通拍卖、泄露回收商名单和出价信息,操纵起拍价及成交价;
(六)在闲废物资处置交割阶段未按照处置结果执行,违规调整结算价格、结算范围等,造成企业损失;
(七)物流管理活动中,其他造成企业损失的违规行为。
三、问责对象及责任
问责对象包括发生采购供应链领域违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采购供应链违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 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在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采购供应链违规情形的发生起决定性直接作用的责任。
● 主管责任: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对采购供应链违规情形的发生应当承担的管理责任。
● 领导责任:相关领导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采购供应链违规情形的发生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四、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
对责任单位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业务考核扣分、取消业绩评优资格等。相关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及适用
1. 对责任人员的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提醒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扣发绩效或奖金、诫勉、组织调整(岗位调整)、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本企业规定的处理处分等。
各级采购需求部门、采购供应链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可直接采取的问责方式:提醒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扣发绩效或奖金等。相关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拟对责任人员予以诫勉、组织调整(岗位调整)、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以及根据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本企业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或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2.问责方式的适用
(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谈话、责令检查、扣发绩效或奖金等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诫勉等处理,同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组织调整(岗位调整)、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
上述(二)、(三)项情形,除按相应档次处理处分外,还可合并适用相对较轻档次的处理措施。
结 语
集团公司下发问责办法,旨在加强采购供应链领域监督管理,强化经营管理职责,规范全流程操作,防范化解业务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深入宣贯、严格抓好落实。
撰稿人:金雅彬;免责声明:引用会标注来源,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