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号,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发布以来,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实际组织运输企业认真对照学习、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为便于各地进一步全面准确理解《标准》内涵,切实学好用好落实好,部运输服务司就有关重点事项说明如下:
问
制定出台《标准》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车辆保有量大,运输强度高,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指导各地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组织制定了《标准》,列举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运输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26类具体情形。《标准》的出台,有利于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对标对表及时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有利于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针对性监管,进而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问
《标准》起草的总体思路和框架是?
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重点做到了3个突出:突出问题导向。系统总结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分析梳理驾驶员、运输装备、道路环境、企业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找准重大事故隐患集中的薄弱环节。突出全面覆盖。分行业分领域逐一提出道路客运、道路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实现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领域的“全覆盖”。突出实用管用。在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具体描述上,坚持行业通用情形与分领域个性情形相结合、定性描述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细化、量化,避免因人而异出现理解偏差,增强《标准》的统一性、针对性、指导性,便于基层操作执行。
《标准》共十四条。第一条明晰了制定依据,主要有《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等;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第三条至第十二条分别从通用情形和分行业分领域个性情形两个维度,提出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和整改治理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标准》的施行日期。
问
设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考虑是?
答:《标准》第十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情形,明确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的;
主要考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由于绝大部分学员是初次学习驾驶和初次接触机动车,对车辆相关机件的操控和安全驾驶不是特别熟悉,容易发生误操作和操作不当情形。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充分考虑了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一般为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和时间,有利于更好保障安全。当学员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时未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时,容易因误操作或交通环境过于复杂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
主要考虑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教练员饮酒、醉酒后,其观察、判断和反应等能力都会受到影响,尽管其不直接进行车辆驾驶,但其需要保证学员在驾驶培训中的安全。教练员酒后或醉酒状态时,难以判断和评估学员驾驶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以及可能会出现操作不及时的情形,容易导致事故发生。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教练场地尽管是相对封闭的,不允许社会通行的教学训练场所,但教练场地内有来往的教练车,甚至有学员在道路旁边等候训练,当教练员未按规定随车或现场指导时,学员出现驾驶操作错误和操作不当时,容易发生事故。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道路驾驶培训中一般为开放道路,有其他社会车辆参与道路交通,学员驾驶经验不足,如教练员未随车指导,学员出现驾驶操作错误和操作不当时,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将存在本款情形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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