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集团公司向个人大额借贷被稽查,罚款加补税400多万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公司都会遇到资金不充足的时候,公司往往会向个人股东及其他自然人大量借款,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合规吗?有什么风险吗?怎么做才能规避风险呢?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最近长春市税务局就公布了一起大额民间借贷未缴税被税务稽查的案例,杨某将460万资金借给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取得920多万元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其后再次将200万资金借给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而取得370多万元利息收入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两笔借款共取得利息收入金额1290多万元,均应当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补缴税款金额279万余元;基于杨某应交而未交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杨某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39万元。
企业资金紧张的时候,向股东、个人,乃至其他企业借款,都是常见的事情,但案例中公布的事件由于获取利息而未申报纳税,导致了税局认定为少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最终被认定为偷税。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时需注意哪些涉税风险呢?
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支付个人的利息,每次低于500元,免征增值税,按照小额零星业务以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是大于500元/次,需要个人去税务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需要注意,并非取得了合规凭证就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合规凭证准予税前扣除。
很多时候,企业可能存在向不同个人借款的情况,存在的风险也不一样。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还要遵循关联方债资比的利息扣除规定。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要依法申报纳税,案例中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支付方有扣缴义务。除此个人还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在企业的往来款交易中,除了借入资金,还存在不少企业借款给个人的现象。有员工向公司预支款项,也有投资者向所投资的企业借款的情况,那么马上就要进入年终决算了,企业该如何做好资金往来的风险防控?
1.企业如果“其他应收款”余额过大,应当核实余额的构成情况,及时催要结清,还应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拆借资金、抽逃注册资本、给个人的回扣等。
2.尤其需要关注是否存在企业借款给股东或员工个人,但在年度终了前尚未归还的情形。是否存在企业股东个人借款长期未归还,或者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又或者是企业高管借支绩效等现象。如果账面上反映出,企业借款给企业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或年度终了)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款项,应视情况按规定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在公司有借款和往来余额,且超过一年的,应及时进行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3.除此对于应收内部的款项构成的其他应收款,包括公司内部员工的借款、备用金等,要进行分析,如果属于个人借款,员工超期未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出差向公司借了备用金,属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企业内部规定的备用金可以继续保留,对于因出差等借支款项必须及时报账处理或归还。对于外部原因构成的其他应收款,比如各种保证金、押金等。要检查保证金和押金的收款凭证是否还在,同时检查是否存在保证金和押金已经到期而未进行催收的情况。如果企业还存在借款给其他人(非公司股东与员工的情况),需要向此类借款人收取利息并缴纳增值税。
因此要注意企业借款给个人不但存在上述个税和增值税的风险,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当企业年度内发生了借款产生了财务费用,又将借款无偿借给股东个人使用,未投入生产经营,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该笔借款中借给股东个人部分,对应的财务费用不予扣除。
【总结】
一些看似简单的借款事情,其实牵扯了太多的税务风险,年终结账前财务人员务必排查各类涉税风险,避免税务陷阱。
来源:亿企学会 税小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