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5月19日是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对残疾人的关心、支持和理解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友善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一、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云财税〔2019〕31号),规定对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经营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不予减征。该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免征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