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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文了解残疾人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万事通税务师事务所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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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年5月19日是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对残疾人的关心、支持和理解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今年5月19日是第三十四次全国助残日,对残疾人的关心、支持和理解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我们呼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营造一个更加平等、友善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为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残疾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吧!


一、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享受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制发了《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云财税〔2019〕31号),规定对残疾人员、孤老人员、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经营所得,在每年应纳税额7000元的限额内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不予减征。该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免征政策

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2.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分档减缴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减免或缓缴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的,向财政部门申请减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财政部门拟同意减免前,应当以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批准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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