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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万事通税务师事务所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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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您可按原政策文件规定申报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填写《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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