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新政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自2023年至2027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申报辅助功能,您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自行决定是否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进行数据修政,同时可以在申报前多次使用;“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不会影响您正常办理申报,建议您使用此功能。
三、退抵税办理
申报完成后,如您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系统会提示您办理退(抵)税申请:您选择办理的,系统会帮您填写退(抵)税申请表相关内容,您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即可;选择暂不办理的,系统出具暂不办理通知书;其中对于满足一定条件(即符合退(抵)税办理条件,且多缴税款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同时不存在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多缴税款,系统会自动帮助您提交申请;已提交的退(抵)税申请信息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如您暂时不需要申请,请及时在此模块撤销申请。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新政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自2023年至2027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申报辅助功能,您可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自行决定是否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进行数据修政,同时可以在申报前多次使用;“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不会影响您正常办理申报,建议您使用此功能。
三、退抵税办理
申报完成后,如您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系统会提示您办理退(抵)税申请:您选择办理的,系统会帮您填写退(抵)税申请表相关内容,您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即可;选择暂不办理的,系统出具暂不办理通知书;其中对于满足一定条件(即符合退(抵)税办理条件,且多缴税款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同时不存在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多缴税款,系统会自动帮助您提交申请;已提交的退(抵)税申请信息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查询,如您暂时不需要申请,请及时在此模块撤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