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奔波在高速、城市道路上的各色货运车辆,除了有部分是运输公司自有车辆外,存在大量的个人所有车辆,但为了满足国家对道路运输特别是危化品等特殊货物运输的政策性要求,个人往往选择将自有车辆挂靠在有相应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被挂靠的公司则收取个人管理费或挂靠费,部分公司从实际车主的运营中取得一定的收益。那么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我们来看一个稽查案例:涉案金额30亿,注册空壳企业30户,涉及挂靠个人、个体户500余家,该团伙以李某为首,以所谓“挂靠”经营模式,收取车辆管理费进行虚开发票。大量的个体车主,在进行了真实的运输业务后,因为托运人要发票,就到李某控制的运输企业购买发票。托运企业把货款打给李某的运输企业,扣除税点和管理费后,直接打给车主或托运指定的个人账户中。李某犯罪团伙为了逃避监管,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大量购买刹车片,机油,电瓶,轮胎等和车辆有关的“富裕票”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虚开)。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属于虚开)。
另外,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案例中该企业负责人陈某提供了运输工具状况表,运输工具状况表反映33辆车挂靠公司,但是该公司不能提供“挂靠者”四证统一的证据,也就是:“挂靠者”购买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的车主、业户、单位、服务单位都是“被挂靠者”的名称,也不能提供与其他运输企业进行联运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证实该公司有真实运输业务,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其“挂靠经营”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和“商业挂靠”与“税务挂靠”区分不清楚,导致被税务稽查。
那么,运输业挂靠经营存在哪些涉税风险呢?
1. 有效凭证难以取得:挂靠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企业,被挂靠企业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相应的进项税无法扣除。如果按照规定对被挂靠企业按增值税税率9%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税负将会大幅增加。大部分被挂靠企业均以收取挂靠人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和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难以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 销售额难以确定: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年应税销售额满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对于挂靠经营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以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以所有挂靠人的运输收入确定?政策未予以明确。
3. 虚开发票风险增多: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被挂靠经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仅为挂靠人代开专用发票,不对挂靠人开展进项税管理和财务核算,就有可能成为“开票公司”,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如何积极应对税务风险?
1. 做好证据链的留存以防税务机关备查:“管理办法”中对证据链提出了完整性的要求: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 按税务挂靠“三原则”判断纳税义务人:挂靠法律关系中,某些情况下被挂靠人是纳税义务人,某些情况下挂靠人是纳税义务人。正确认定挂靠关系中的纳税义务人,首先,实际经营人以挂靠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不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资质,所以其要从事该项活动就需要挂靠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其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那这部分经营活动就不属于“挂靠”,相应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纳税义务当然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再次,挂靠关系中的经营活动相关法律责任由哪个主体承担是认定纳税义务人的“分水岭”。合同约定或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外经营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果由被挂靠人承担,则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外经营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果由挂靠人承担,则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
最后,通常情况下,挂靠活动的实际经营权在挂靠人。挂靠人实质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方案,被挂靠人只是“挂名”,并不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的利益分配方面,被挂靠人一般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由挂靠人自负经营活动的盈亏。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符合“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个条件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非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其他情况则由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
【总结】
总之,对运输企业而言,由于对营运资质的要求,挂靠经营普遍存在。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采取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经营管理。通过简单的契约形式,明确挂靠车辆的个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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