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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方式转变、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培育平潭开放开发新优势等方面,赋予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系列政策措施。
解读: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准入制度由传统的“多个部门多头受理”模式转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一码、一章审批、印章即刻、当日办结”。一是将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四个部门需要填报的信息汇总成一张表,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申报,也可以到服务大厅现场申报。二是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刻制备案等需要由工商、商务、税务、质监、公安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三是将原来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国税、地税)登记号统一合并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四是各审批部门同步分别办理、限时办结,企业设立、变更只需一个公章审批。
解读:商业保理业务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解读: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典当行。省经信委正在研究制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典当管理暂行办法》。
解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解读: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并符合汽车平行进口条件的经销商,经商务部门许可,从事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并提供缺陷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等服务。
解读:对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类型及许可机关许可权限作出规定,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并由福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合资、合作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改为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解读: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相关规定,在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自贸试验区内,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
解读:在自贸试验区登记的国际船舶,如有外商出资的,允许中方出资额低于50%。
解读: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大陆资本设立的、具有邮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在境外拥有的挂“方便旗”的邮轮,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享受五星旗邮轮政策,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解读:在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注册在境内、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经营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解读:参与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各方,通过单一的平台一次性提交标准化的信息和单证,一次性接收口岸主管部门的反馈处理意见,提升区域通关信息化共享共用水平。随着“单一窗口”的建设和深入应用,将逐步实现通关全过程无纸化。
解读:在自贸试验区内,对CEPA、ECFA项下优惠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协定关税税率时,对于海关通过联网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现对碰的,无需再提供纸质原产地证书。
解读:海关根据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非保税、口岸货物的不同状态,依托账册、信息化平台,实施“状态分类、分账管理;标识区分、实时核注;联网监管、信息共享;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监管模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区域政策功能开展各类货物展示、拼箱、中转等业务,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物流成本。
解读: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解读:质检总局授权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负面清单以外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除活动物、水果、粮食等列入负面清单的高风险货物外,其他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由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审批。同时授权驻闽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台湾输往平潭的水生动物及输往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检疫审批。
解读:允许台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控股两岸合资的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企业,但不能独资。
家庭经营两种形式。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与内地居民一样,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但仅限于“个人经营”一类。
解读:允许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解读: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取消了原来要求项目外资比例需等于或者超过50%的规定。
解读:台湾上述专业人士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执业,与是否在台湾注册执业无关,同时在福建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时可以作为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解读: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台湾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具体办法由福建省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解读: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具有台湾地区护理、助产专业学历,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下属验证机构验证认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后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解读:已获得台湾职业药师资格认可的台籍从业人员,允许免于大陆执业药师考试,直接申请执业药师资格,并允许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相关医药企业执业。
解读:允许符合条件的台商参照大陆企业同等条件,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从事经营类电子商务。
解读:在风险分析、建立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机制等的基础上,对台湾地区部分输往自贸试验区的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试行“源头管理、口岸验放”快速通关模式。
解读:按照相关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材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三品一械”)的审评、审批及备案权限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把台湾产部分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台湾使用二十年以上的中药材和Ⅰ类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及备案权限下放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解读:一是放宽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申领牌照范围,因经贸活动、居民往来或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等需要,可以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二是放宽台湾地区临时入闽车辆行驶区域,临时入闽的台湾地区机动车经许可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行驶。三是在全省车辆管理所和平潭、厦门等客滚航线口岸建立服务台胞绿色通道,“一窗式”办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四是在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内,台湾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可以多次入出我省行政区域,无需重复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五是试行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业务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六是台湾地区机动车在海关准许入闽凭证有效期内,临时入闽机动车和行驶证有效期满的,可以再次申领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台湾地区驾驶人在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内,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满的,可以再次申领临时驾驶许可。七是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期满后再次申领的,可以在福建省任意地市办理,并试行网上、电话办理等快捷方式,台胞集中的地方可预约上门办理。八是台湾地区驾驶人临时驾驶许可有效期满再次申领,距上一次核发不满一年的,免予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九是对临时入境台湾驾驶人,除可以驾驶自带机动车或者租赁的大陆地区机动车外,允许驾驶临时入闽的其他台湾机动车。十是办理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驾驶许可期限从三个工作日缩短到一个工作日,对经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和查验机动车符合要求的,做到立等即取。
解读:自贸试验区内居民或非居民主体可以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业务。
解读: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允许其在一定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务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
解读:在自贸试验区内,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金,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对外放款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30%提高到更高比例。
解读:在额度范围内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中外资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
解读:支持境外发债,对募集资金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实行比例管理。
解读: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二是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三是便利跨国公司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四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五是降低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门槛条件。
解读:自贸试验区企业和个人以及非居民个人,可以更加便利地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或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
解读:目前,国内已有浦发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4家法人银行获准试点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积极争取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自贸试验区分行开办业务。
解读:通过发挥金融功能作用,支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市场环境。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支持允许商业银行接受境内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发展知识产权保险。
解读: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解读: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不分内外资,在额度范围内可向台湾地区借入人民币资金。
解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在此基础上,ECFA协议适度放宽了台湾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在尊重商业意愿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公司到自贸试验区设立经营机构。
解读:大陆的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可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台湾金融产品。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