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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劳动法试用期与通知期合规指南:119天门槛与合同起草

泰国劳动法试用期与通知期合规指南:119天门槛与合同起草 万领钧Knit People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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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起草合同及日常考核时,必须厘清泰国法例对“试用期”与“解雇通知”的法理界定

来源 | 万领钧 Knit People

作者 | 万领钧 Darren

推荐阅读时长 | 20 分钟

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起草过程中,出海企业常因对泰国《劳动保护法》(Labour Protection Act,B.E.2541, 简称 LPA)的民商法理理解不深,而在试用期设定与辞退通知期处理上产生合规瑕疵。

在泰国的用工法律语境中,“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定合同类别,试用期员工在入职首日即享有与正式员工完全同等的法定劳动权益。企业通常将试用期设定为 119 天,其核心考量在于避开 LPA 第 118 条规定的“受雇满 120 天解雇需支付遣散费”的法定门槛。

此外,关于解雇通知期(Notice Period),LPA 第 17 条规定了基于发薪周期的书面通知义务。准确理解试用期与通知期的法定最低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清晰且合规的约定,是出海企业保障泰国分支机构用工灵活性与规避劳资诉讼的关键。



一、泰国《劳动保护法》(LPA) 试用期界限与法定通知期






在起草属地化劳动合同及执行日常考核时,企业管理层必须厘清泰国法例对“试用期”与“解雇通知”的法理界定。



01

119 天试用期与 120 天遣散费(Severance Pay)

泰国 LPA 文本中并未直接出现"Probation"这一专有名词。从法律属性上看,试用期员工与普通员工均签署的是劳动合同(Employment Contract)。

  • 120 天门槛的含义:LPA 第 118 条规定,受雇连续满 120 天但未满 1 年的员工,若非因第 119 条所列严重违纪事项而被解雇,雇主必须支付相当于其最后 30 天基本工资的遣散费。

  • 119 天的实操逻辑:为了在员工胜任度不达标时免于支付法定遣散费,企业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为 119 天。若员工在第 119 天或之前被认定不胜任并终止合同,雇主无需支付 LPA 第 118 条规定的遣散费(但仍需遵循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



02

LPA 第 17 条:发薪周期通知期与代通知金

无论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解雇均受 LPA 第 17 条关于“提前通知”规则的约束:

  • 通知发出时点(Payday Rule):解雇通知必须在当期发薪日或发薪日之前向员工书面送达,解雇效力在下一个发薪日生效。
    例如,公司每月 30 日发薪,若在 5 月 20 日(发薪日前)送达解雇通知,合同将在 6 月 30 日(下一个发薪日)终止;若在 6 月 2 日(发薪日后)送达,则合同将在 7 月 31 日方才终止。

  • 代通知金替代:若企业希望员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离岗,雇主可以向员工支付相当于该通知期内应得工资的“代通知金(Pay in Lieu of Notice)”,使其劳动关系在通知当日即告终止。



03

试用期内约定通知期(如 3 天书面通知)的适用条件

在实际商业操作中,部分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针对试用期阶段的特定通知条款(例如“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合同需提前 3 天书面通知”):

  • 合同自由与法定底线:泰国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管理细节进行约定。然而,若遭遇劳资争议并诉至泰国劳工法庭(Labour Court),法庭在裁决时仍会以 LPA 第 17 条作为兜底保护基准。
    因此,为确保试用期辞退绝对合规,企业在执行试用期辞退时,即便合同约定了较短的预告期,仍建议按 LPA 规定支付对应的代通知金或足额给予一个发薪周期的预告。


二、试用期不通过解雇、代通知金核算与末次薪酬结清






出海企业在处理试用期不合格员工离职时,需要避开以下常见的算薪与程序误区:



01

试用期评估与解雇通知发送节点

由于试用期解雇同样受到“发薪周期通知期”的影响,企业进行绩效评估(PIP)的时间表必须前置:

  • 时间线规划:若试用期总时长为 119 天,企业不能等到第 115 天才开始做试用期评估。因为若在第 115 天发出解雇通知,加上跨越下一个发薪周期的通知时间,员工的实际受雇天数将必然超过 120 天,从而自动触发 LPA 第 118 条要求的 30 天遣散费支付义务。

  • 前置评估:建议将试用期考核节点设定在入职后第 60 天至 80 天之间。若发现员工不胜任,可在第 90 天前(即第三个发薪日前)正式送达解除通知,确保包含通知期后的最终离职日严格控制在 119 天以内。



02

豁免通知期解雇的法定适用

若员工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雇主可免于执行通知期及免付代通知金:

  • 适用情形:依据 LPA 第 119 条及泰国《民商法典》第 583 条,若员工存在故意对雇主犯罪、故意使雇主遭受损失、严重违反工作规章(已出具书面警告)、连续无故旷工满 3 个工作日或因故意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雇主可立即解雇且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03

劳动合同起草的法定最低标准与定制化原则

在泰国落地人力资源管理时,劳动合同是划定权利义务边界的核心凭证:

  • 默认底线标准:专业的属地化人力资源服务通常会默认按照泰国 LPA 的法定最低标准起草合同模板,确保基础条款完全合规。

  • 客户定制化需求:企业可根据岗位重要性(如高管或核心研发人员),在合同中约定长于法定标准的通知期(例如正式期提前 2 个月或 3 个月书面通知),只要该约定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且符合双方真实意愿,在泰国法律下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泰国企业试用期与通知期排查






面对泰国劳工局与劳工法庭对劳动合同及辞退程序的严格审查,企业需通过标准化 SOP,在入职及解雇节点完成排查。

在泰国司法实践中,劳工法庭比较关注“解雇通知书(Termination Notice)的送达凭证”以及“末次发薪(Final Settlement)的时效性”。

根据 LPA 第 70 条,无论解雇原因如何,员工实际出勤产生的工资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

以下为出海泰国企业在试用期与通知期管理上的标准化排查矩阵:

审查矩阵延伸分析:

在执行上述 SOP 时,企业需特别注意书面通知送达的物证留存。

若员工在试用期不合格解雇时拒绝在《解雇通知书》上签字,雇主切不可仅凭口头告知即终止劳动关系。

合规的操作是:由两名在场证人(如 HR 与部门主管)签署“员工拒绝签字说明备忘录”,同时将解雇通知书通过泰国邮政双接挂号信(EMS with Advice of Receipt - A.R.)寄送至员工在合同中留存的法定户籍地址。邮局的退信或回执盖章,在泰国劳工法庭上将被直接采信为雇主已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强有力物证。


四、泰国试用期与通知期合规问答







Q1.我们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内辞退需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这在泰国法律上有效吗?

  • A: 双方可以约定,但不能免除法定的代通知金或预告保护。泰国法律允许劳资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试用期解雇通知规则(如 3 天通知)。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向泰国劳工法庭提起申诉,法庭仍可能依据 LPA 第 17 条(即预告期应跨越至下一个发薪日)来进行裁判。因此,最稳健的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规则的同时,预留代通知金的预算。


Q2.为什么大多数出海企业在泰国把试用期定为 119 天,而不是 120 天或 180 天?

  • A: 为了避开 120 天的法定遣散费(Severance Pay)门槛。依据泰国 LPA 第 118 条,员工连续工作满 120 天及以上被解雇,雇主必须支付相当于 30 天工资的遣散费。如果将试用期设定为 119 天且在满 120 天前完成解雇,企业只需处理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无需额外支付这 30 天的遣散费。


Q3.试用期不合格解雇,如果没有提前一个发薪周期通知员工,需要给代通知金(Pay in Lieu of Notice)吗?

  • A: 必须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员工也是法定雇员,享有 LPA 第 17 条的预告保护。如果企业希望试用期不合格的员工在通知当天立刻离岗,必须向其支付相当于从通知日跨越至下一个发薪日应得工资的代通知金。


Q4.泰国法律规定离职员工的末次工资结清时间是多久?

  • A: 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付清。根据 LPA 第 70 条,无论离职原因为辞职、试用期不通过还是违纪解雇,雇主均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全额结清实际出勤工资及加班费。逾期未付将按年率 15% 计收惩罚性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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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免责声明:本文涉及的泰国《劳动保护法》(LPA B.E. 2541)第 17 条通知期要件、第 70 条末次薪酬 3 日结清法则、第 118 条 120 天遣散费门槛、第 119 条严重违纪免通知解雇条款,以及泰国邮政挂号信(EMS A.R.)送达规范等内容,均基于泰国政府及劳工部门现行公布的法律文本及司法判例综合整理。鉴于泰国劳工法庭在评估“试用期不胜任合理性”及“通知期代通知金计算”时具有独立的司法裁量权,本文旨在提供宏观商业决策与人力资源运营的客观合规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员工解雇、合同起草或劳资诉讼应对的独立法律或会计意见。在调整泰国团队的合同条款或执行试用期单方解雇前,敬请联系万领钧 Knit 全球合规顾问进行具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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