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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 备案:通过境内企业名义进行境外投资,须向发改委、商务部及外管局完成备案,资金可合规汇出。 -
QDII/QDLP: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投资境外市场,但额度有限且需借助金融机构通道。 -
境外收入留存:利用境外项目产生的利润直接进行再投资,避免资金先回流再出境的繁琐流程。 -
37 号文登记:个人在境外设立 SPV(如红筹架构下的离岸公司),用于控股境外投资项目,常见于初创企业融资、境外上市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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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控股平台:在香港或新加坡设立 SPV 作为境外投资主体。例如,香港公司向东南亚子公司注资时,可利用香港无外汇管制及低税率优势。 -
特殊目的实体(SPV):通过开曼或 BVI 公司持有境外资产,便于后续股权重组或上市(如红筹架构)。但需注意,开曼实施经济实质法,要求纯控股公司须在当地设立办公场所、雇佣员工并保留核心业务记录,合规门槛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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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红: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控股公司分红时,须满足持股比例不低于 20% 及境外税收抵免条件。例如,香港子公司向内地母公司分红时,若持股比例不低于 25%,预提税率可降至 5%。 -
资本利得:转让境外股权时,若通过新加坡中间控股公司操作,可依法利用新加坡对境外资本利得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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