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实务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分栏总结
前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深化,双方互为重要贸易伙伴。目前,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是中国出口企业需求量最大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申请人在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签证机关申请时,需将证书栏目要求与申报录入页面精准关联。为进一步推进便利申报、智能审核和关企互动,本文梳理了以下申报录入操作指引。
第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出口商”栏填制:
(1)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2)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3)出口商英文名称需和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名称完全一致;若不一致,需维护正确的企业基本信息或修改证书信息。
(4)若此栏填写生产商(非出口商)信息,应在第 7 栏填写货物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第 11 栏签字。
第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东盟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收货人”栏填制:
(1)进口国应为东盟成员方。
(2)不得填写非进口国公司信息。
(3)英文地址从小到大排序,国名须正确拼写。
(4)涉及展会产品的,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该栏注明。
第 3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中的“出运日期”“船名/航次”“卸货港”栏填制:
(1)“卸货港”通过模糊查询从下拉框选择;若无选项可选“其他”后自行录入。须为东盟成员方口岸,拼写正确且加注国名。
(2)如运输经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在“中转国家/地区”栏选择,同时“卸货港”后括号加注("VIA+中转国家/地区”)。
(3)出运后申报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未知的,可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4)如需展示"FROM…TO…BY…"运输细节,先完成相关栏目录入,然后在“运输细节”栏点击“生成”按钮。
第 4 栏:官方使用
栏目填制要求
供进口国海关使用。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此栏留空。
第 5 栏:项目编号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的项目数。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货物信息中“序号”填制注意:
(1)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2)逐项货物录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货物序号。
(3)非货物项不显示序号。
第 6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号码,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唛头”栏填制:
(1)如无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N/M""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2)按实际情况填写,包括行数、每行内容,无需因栏目宽度强制换行。
(3)如有特殊唛头,可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使用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第 7 栏: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及 HS 编码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名称及 HS 编码。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HS 编码”“包装件数”“包装单位”“货物描述”栏填制:
(1)包装数量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PACKAGE 是统称,不能仅以此表示。无包装的应填明状态(如"IN BULK")。
(2)货物描述须与实际货物和清关发票一致;品名表述笼统或有误的,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3)正确录入每项货物的 HS 编码(至少 6 位);可点击“生成”按钮自动生成货物描述。
(4)国外信用证要求展示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的,可在基本信息“特殊条款”栏填写。
(5)生产商申请证书并授权其他机构代其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栏目填制要求
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PSR""RVC""CTH"。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辅助项”“非原产成分”栏选择或填写:
(1)完全获得或生产:选择"WO",“非原产成分”填"0"。
(2)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选择"PE",“非原产成分”填"0"。
(3)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且满足实质性改变要求:
- 列入 PSR 清单:满足税则归类改变选"PSR"+“适用归类改变标准(CTC)”;满足区域价值成分选"PSR"+“适用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满足加工工序选"PSR"+“加工工序标准”。“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 未列入 PSR 清单但列入 CTH 清单且满足 4 位税则归类改变的:选择"CTH",“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 无论是否列入 CTH 清单,均可适用区域价值成分 40% 标准:此时“原产地标准”栏留空,“原产地标准辅助项”填写"100% 减去非原产成分比例”(不能小于 40%),须含"%",“非原产成分”如实填写。
第 9 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货物信息中的“数/重量”“数/重量单位”“(FOB)发票金额”栏录入和选择:
(1)以重量计的,填毛重或净重,单位需加注"G.W."或"N.W."。
(2)数/重量单位须在下拉框选择,不可自行填制。
(3)如需展示多个单位,可在“辅助数量”等相关栏目录入。
(4)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此栏会自动展示货物 FOB 价格。
(5)涉及第三方的,FOB 价格可填第三方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已知第三方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金额以避免核查。
(6)发票金额应大于 0;免费附件、赠品若能一并归类可并列描述,否则应作为正常货物申报价格,并在描述中补充"No commercial value"。
第 10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中的“发票号”“发票日期”栏录入和选择:
(1)所填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进口国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 3 栏出运日期和第 11 栏、第 12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2)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第 11 栏:出口商声明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申报地点、日期、进口国,申请人授权专人签名。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申请地址”“申请日期”“进口国/地区”栏填制:
(1)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报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
(2)申请人在此栏签名、盖章。
(3)进口国须为东盟成员方,且与卸货港国别一致。
(4)自助打印证书前,须先在系统完成印章和授权人员签名信息维护及授权。
(5)若第 1 栏填写的是生产商信息,应在第 7 栏填写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并由生产商授权专人在本栏签字。
第 12 栏:签证机构证明
栏目填制要求
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机关授权人员签名。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在基本信息的“签证机关”“领证机关”栏选择:
(1)可自助打印的证书,此栏会自动载有海关签证印章和签证人员签名。
(2)尚未支持自助打印的证书,企业在完成证书套打后,可到签证现场由海关签证人员签名盖章。
第 13 栏:其他标注
栏目填制要求
涉及补发证书、第三方发票、展会产品、流动证明等情况。
企业申报录入操作指引和注意事项
此栏由系统根据证书信息自行勾选:
(1)装运之日起 3 天后申请补发的,系统会在"Issued Retroactively"前打钩。
(2)展会商品需在基本信息收货人栏下方“展览标志”前打钩,并填写展览信息;审核后系统会在"Exhibition"前打钩。
(3)流动证明,系统会在"Movement Certificate"前打钩。
(4)使用第三方发票,申报时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系统会在"Third-party invoicing"前打钩。
原产地证书申报录入其他注意事项
第三方信息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基本信息中勾选“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并在展示窗录入第三方公司信息;有多个中间商的,可通过点击“新增”增加。
生产企业信息
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代码、名称、联系人及电话。生产企业中文名称需和企业信息维护里的名称完全一致,且产品需在“生产、制造”经营范围。流动证明货物信息录入页面无需填写此项。
货物名称
货物中文名称不能用归类描述,需填写规范货物名称;货物英文名称需和中文名称内容一致。
证书补发
(1)货物装运之日起 3 天后申请的为补发证书,可在 12 个月内补发。第 11 栏、第 12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证日期。第 13 栏"ISSUED RETROACTIVELY"由系统自动打钩。
(2)申请补发需要在“随附单据”功能区上传货运单据。
证书更改
(1)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需补充的,可自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凭正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
(2)未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通过填写“更改原因”等栏目办理电子更改;除变更内容外,其他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须退回原证书。
(3)已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过的,应到签证现场办理手工更改,提交书面申请及原证书正副本,由签证人员划改、签名并盖章。
(4)办理更改时,应特别注意启运日期和抵达进口国的时间,确认原证书是否已在进口国海关报关使用。
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重发证)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确认未在进口国海关使用的,可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申请人应详细填写“重发原因”。除第 12 栏重发信息外,其他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证书的更改重发证
证书信息有误或需补充,且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未使用的,可申请更改重发证。需详细填写“更改重发原因”及变更前后内容。除上述栏目外,其他信息应根据“更改情况”修订保存。
中国—东盟自贸区流动证明
(1)已实施电子联网的国家,企业可直接申请;未实施的,出口商应先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始证书电子信息。
(2)流动证明由基本信息、原始证书信息和货物信息组成,部分信息可自动反填。
(3)货物信息须为原始证书所载货物,可通过查询原始证书信息反填,申请人可根据实际出口数/重量修订。
(4)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数量,总和不超过原始证书数量。
(5)流动证明申请更改、重发时,由于原始证书货物信息已使用,需联系签证机关作废原证书后再申报。
(6)流动证明使用 A4 白纸双面打印,打印后须申请人签名盖章并到海关现场办理签发手续。
证书打印
(1)自助打印:申请前须完成电子签章和申报员电子签名维护。截至 2026 年 1 月,接受自助打印的东盟成员方包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接受电子证书下载的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2)空白证书套打:应使用一式三联空白证书,需要签证海关的签名和盖章。
注:本文中所述“东盟成员方”包括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老挝、文莱、柬埔寨和缅甸。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详见 2026 年第 2 期)、福州海关 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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