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货物类型繁多,依据财税规定、海关监管要求及货物状态,主要划分为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及口岸货物。其中,保税货物按类别、通关及销售处置方式,可细分为出区内销、出区处置及其他情形三大类。
出区内销
料件与成品内销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进出的货物,企业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涉及关税配额或许可证件管理的,需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系统验核。税款缴纳方面,原则上按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符合原产地规定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可适用协定或特惠税率。报关单监管方式通常申报为“一般贸易”(0110),保税核注清单则申报为“料件进出区”(5000)或“成品进出区”(5100)。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及包装物料内销
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废碎料;残次品指有严重缺陷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副产品指生产主产品时同时产生但未规定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上述货物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按出区实际状态缴纳税款。若残次品、副产品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须办理相关手续。包装物料内销适用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对于实施便捷管理模式入区的包装物料,出区时仍适用该模式,免予办理征税手续。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可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则按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消耗性物料及制成品内销
消耗性物料指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不物化于成品中的必需物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的此类物料实行保税监管。若其或其制成品销往境内区外,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并办理进口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需提交相关证件。
出区处置
货物销毁处置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对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等,委托有资质单位采取焚烧、填埋等无害化方式改变其特性的活动。销毁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需按固废要求办理。
未获得收入的销毁:料件、残次品和成品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0200);边角料、副产品申报为“边角料销毁”(0400)。
获得收入的销毁:按销毁后实际状态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规定征税。
固体废物处置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公告,区内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按国内相关规定管理。需出区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应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海关不再验核批件。其中,贮存指临时置于特定设施;利用指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燃料;处置指通过焚烧等方法减少数量、体积或消除危险成分,以及合规填埋。
放弃货物处置
收货人或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变卖,所得价款扣除费用后上缴国库。禁止放弃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及污染环境的货物。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加工货物、保税仓储货物等,经核准后可由海关变卖或通过调整类核注清单核减底账。
受灾保税货物处置
受灾保税货物指因不可抗力或经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料件和制品。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货物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免税及底账核减;部分失去使用价值的,境外进入货物办理内销或退运,区外进入未退税货物办理退运。
二是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毁灭失:境外进入货物按一般贸易进口规定,以损毁前计税价格和当日税率缴税;区外进入货物需重新缴纳已退还的国内环节税收,已缴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其他情形
适用特殊规定要求的情形
包括保税展示交易、研发、租赁、维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及分送集报等。此类货物虽属保税性质,但管理与征管要求不同于常规保税料件和成品。此外,区内机器设备属减免税设备,不纳入货物范畴。
特殊地域情形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平潭综合实验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货物管理,分别执行各自特定的海关监管办法及税收征管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中国国际商会河南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