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3
9 月 15 日施行《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
企业人员跨境管理需关注哪些变化?
导语
Introduction
2026 年 7 月 31 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841 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规定》共 19 条,涉及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出境入境事由和申请材料真实性、不准出境和不准入境措施、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备案、个人信息保护及违法责任等内容。
此次制定《规定》,主要回应三方面问题: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对中国公民出境安全带来影响;少数外国人在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件;2018 年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准入许可后,市场主体数量增加,同时出现机构底数不清、违规经营和损害客户权益等情况。
对于开展海外投资、工程交付、设备安装、技术服务和人员派驻的企业而言,《规定》的影响并不限于员工个人办证。企业作为派遣方、邀请方、材料出具方和服务采购方,也需要重新检查人员任务、申请材料、第三方办理和项目安排之间是否一致。
01
《规定》从出境前安全风险防范、申请真实性审查、出入境限制措施和中介服务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人员跨境活动中的责任边界。
出境安全风险防范提前至人员出发前
根据《规定》第二条,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将覆盖安全信息发布、证件办理和边境检查等环节。
国家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有关部门及驻外外交机构根据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传染病疫情等情况,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移民管理机构在受理、审批出境入境证件申请和实施出境边防检查时,可以提醒准备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的中国公民谨慎前往。对于准备前往最高风险等级地区,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地区的人员,必要时可以劝阻其前往。
风险提醒、劝阻前往和不准出境属于不同性质的措施。安全提醒主要用于提示人员评估风险;劝阻前往侧重于防止人员进入存在严重人身安全风险的地区;不准出境则需要符合相应法定情形。前往高风险地区并不当然意味着被禁止出境。
对企业而言,派员决定不能仅依据客户要求和项目进度。项目所在地的安全风险等级、交通和住宿条件、人员保险、紧急联络机制、医疗资源及撤离安排,都应在出发前确认。
如果项目位于战乱、治安事件频发或重大灾害风险地区,企业还应评估人员无法按期到场对安装、调试、验收和售后服务造成的影响。
申请真实性审查覆盖
申请人和材料出具单位
《规定》第三条将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证件和停留居留申请的基本要求。
出境入境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移民管理机构和签证机关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及申请事由时,可以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真实性责任不只涉及申请人本人。企业以自身名义出具邀请函、派遣函、在职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或项目说明时,也需要对文件所证明的事项负责,并在有关机关核实时予以配合。
《规定》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单位为他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依法受到处罚。
这意味着,人员跨境申请形成了由申请人、邀请单位、派出单位和材料出具单位分别承担责任的管理关系。材料由员工或者第三方服务机构起草,也无法免除企业作为出具单位的责任。
不准出境和不准入境的
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
《规定》第四条对部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和期限作出了规定。
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形,决定其在处罚执行完毕后 6 个月至 3 年以内不准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也可能依法被采取不准出境措施。
第五条主要针对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或者进入中国境内时的虚假材料和虚假陈述行为。
外国人在申请中国签证或者口岸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可以被决定 1 年至 5 年以内不准入境。
第六条同时对不准出境决定的告知程序作出了规定。
不准出境决定原则上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涉及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特定情形的除外。
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限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另一方面也对决定作出和告知程序提出了要求。
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纳入备案管理
《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出境入境中介服务作出专门规定。
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政策咨询、证件代办和相关手续办理等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将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时间也作出了区分。
新设相关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办理备案。
《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 90 日内办理备案。
相关机构还需要符合人员、资金、经营场所、资料保存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备案范围、所需材料、办理方式及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仍有待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后续办法。
02
备案义务主要面向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但普通企业通常也会参与人员跨境活动中的多个环节。
企业是人员任务和出行安排的
决定方
企业安排员工参加展会、拜访客户、进入工厂、安装设备、调试系统、开展培训或长期驻场时,通常会决定人员的工作内容、出行时间、项目地点和停留期限。
这些业务事实会直接影响申请材料应当如何填写。参加一般商务会议、进入项目现场操作设备、连续数月参与项目管理,属于不同性质的活动。申请材料中的访问目的、人员岗位、项目周期和任务说明,应当以实际安排为基础。
《规定》第三条强调,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该条没有具体划分商务访问、短期技术服务和当地工作的边界。人员到达目的地国家后是否还需要工作许可、职业许可或项目现场准入,仍应按照当地法律判断。
企业至少需要确保申请材料没有将实际现场工作统一描述为一般商务访问。
企业经常需要出具
邀请和证明材料
员工出境或者外国人员来华时,企业可能需要提供:
邀请函;
在职证明;
派遣函;
劳动关系证明;
项目合同或订单;
人员岗位及任务说明;
境内外公司关系说明。
企业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意味着需要对其中的项目、岗位、人员关系和邀请事项负责。
检查材料时,还需要确认:
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人员岗位是否与任务相符;
邀请单位是否实际参与项目;
派遣关系是否能够说明;
预计停留时间是否符合项目安排。
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是相关服务的采购方
不少企业会将员工签证、境外工作许可、家属居留及外国人员来华手续交由第三方办理。
办理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提供员工护照、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家庭关系资料及项目文件。
这些材料既包含个人信息,也可能包含企业客户、合同、项目和关联公司信息。
《规定》要求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保存业务资料,保障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不得非法提供、泄露或者违规使用相关信息。
第三方机构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由谁实际接收和提交材料、是否转交境外合作机构、资料是否传输至境外,都会影响申请安全、信息保护和项目进度。
人员能否按期出入境
会影响项目履行
对于海外设厂、工程施工、设备交付和售后服务项目,人员到场往往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如果工程师无法按期取得证件、外国专家无法进入中国,或者人员在边检环节被劝阻前往高风险地区,项目的安装、验收、培训和交付安排都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人员证件和准入事项不宜等到临近出发时再处理。项目排期、客户责任、邀请支持、许可周期和人员替代安排,都应在合同签署和项目启动阶段考虑。
03
申请事由需要与
人员实际活动相符
《规定》第三条要求,人员申请出境入境、停留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这里的真实性不只指姓名、身份和公司信息准确,也要求申报的访问目的有真实业务依据。
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所有短期出境统一按照一般商务访问处理。参加会议、展会和普通客户拜访,与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工程施工、售后维修、技术培训和长期项目管理,可能对应不同的人员准入要求。
企业需要分别确认两个问题:
第一,人员在申请时说明的事由是否符合实际任务;
第二,人员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具备开展安装、调试、施工、维修或长期工作的相应许可。
海外客户能够出具邀请函,并不意味着人员可以在当地开展所有项目活动。当地是否要求工作许可、职业资格、工地准入或其他批准,仍需在出发前判断。
邀请和证明材料
需要有真实业务依据
跨国项目中,人员雇佣主体、项目签约主体、邀请主体和费用承担主体经常不完全一致。
员工可能受雇于境内公司,项目合同由境外关联公司签署,邀请函由当地客户出具,差旅费用则由项目公司承担。
多个主体共同参与并不当然存在问题,但企业应当能够说明各主体与项目、人员及费用之间的关系。
《规定》第三条允许移民管理机构和签证机关在核实身份及申请事由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企业在出具材料前,可以重点核对:
人员岗位与劳动关系是否一致;
访问目的能否覆盖实际任务;
项目名称、地点和周期是否与合同一致;
派出单位、签约单位和邀请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关系;
人员停留时间是否与项目计划相符;
差旅和费用承担安排是否能够说明。
邀请函、派遣函和在职证明不宜继续由单一部门直接套用旧模板。
涉及境外项目、长期驻场或外国人员来华工作的,可以由业务部门确认项目事实,人力资源部门确认岗位和劳动关系,再由有权人员签署。
多个公司主体之间的
信息需要保持一致
境内外多个主体共同参与的项目,是材料真实性审查中较容易出现问题的场景。
企业需要区分并确认:
谁是员工的劳动关系主体;
谁与客户签署项目合同;
谁负责派遣人员;
谁向人员发出邀请;
谁承担差旅及项目费用;
人员在境外实际接受谁的管理。
这些主体可以不同,但合同、邀请函、派遣文件、费用安排和实际管理关系应当能够相互印证。
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及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以真实业务关系和真实项目安排为基础。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依法受到处罚。
如果项目架构较复杂,企业可以在申请前准备简要的主体关系说明,避免不同部门分别提供材料后出现项目名称、公司名称、任务描述和人员安排不一致。
委托第三方办理时
需核查服务主体和资料处理方式
《规定》实施后,出境入境中介服务将逐步进入备案管理。
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政策咨询、证件代办和手续办理等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后续具体办法发布后,企业可以根据正式规则核查服务机构及实际从业人员的备案情况。
《规定》第十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夸大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办理证件,也不得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企业不宜只依据办理速度或结果承诺选择服务商。对于“保证获批”“无需真实材料”“特殊渠道办理”等说法,应当审慎核实。
04
员工参加
境外会议、展会和客户拜访
一般商务访问通常包括参加会议、考察市场、参观展会、拜访客户和进行商务谈判。
企业需要检查行程中是否同时包含设备操作、现场维修、工程施工或持续性项目管理。
申请人申报的出境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能够与实际行程和活动相对应。
如果员工名义上参加会议,实际还需要进入客户工厂安装设备或进行系统测试,就不能只按照普通商务行程理解。
出发前应确认:
邀请函是否覆盖真实行程;
行程安排是否与申请事由一致;
是否存在需要另行许可的现场活动;
人员停留期限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派遣工程师参与
安装、调试、维修和培训
设备安装、系统调试、售后维修和技术培训,是人员跨境管理中较容易出现申请事由与实际任务不一致的场景。
企业需要确认:
由哪家公司承担现场交付责任;
由哪一主体派出工程师;
客户或当地公司需要提供哪些邀请及现场协助;
当地是否要求工作许可、职业资格或工地准入;
许可办理周期是否已经计入项目计划;
人员无法按期到场时如何调整工期和交付责任。
项目合同已经约定现场安装、调试或培训义务的,不宜等到设备出运后才开始判断人员准入要求。
邀请外国客户、工程师
或管理人员来华
中国企业邀请外国客户、供应商、工程师、管理人员或外籍员工来华时,需要区分一般商务访问、短期技术活动和正式就业。
外国人在申请中国签证或者口岸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可以被决定 1 年至 5 年以内不准入境。
中国境内单位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需要核对:
来华目的是否真实;
邀请单位与被邀请人的业务关系是否能够说明;
来华活动是否与签证类别及申请材料一致;
涉及就业或长期工作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应许可;
外国人员在华实际活动是否超出邀请范围。
境内外多个主体
共同参与的项目
如果人员雇佣主体、合同主体、邀请主体和项目执行主体不同,企业需要提前确认各自职责。
相关主体不同并不等同于不合规,问题通常出在各部门分别准备材料,导致项目名称、人员任务、费用安排和管理关系无法对应。
涉及核心技术和
境外系统访问的项目
制造业、新能源、半导体、通信、软件和高端装备企业派遣技术人员出境时,人员可能携带图纸、工艺参数、源代码、设备程序、样机、测试工具或移动存储介质,也可能从境外访问企业内部研发和生产系统。
《规定》第四条将部分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不准出境措施联系起来。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相关活动,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不准出境措施。
该条并不意味着所有技术人员出境都需要新增审批,也没有将所有技术资料统一列入管制范围。
企业仍需根据具体产品、技术、目的地和交付方式,判断是否涉及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或数据出境规定。
技术人员出境前可以重点确认:
随身设备和存储介质中包含哪些资料;
是否需要在境外访问内部研发或生产系统;
现场需要向客户提供哪些图纸、程序和技术参数;
实际提供内容是否超出项目合同;
是否涉及受限制的产品、技术或数据;
项目结束后如何收回账号权限和资料。
05
统计现有人员跨境场景
企业可以将现有活动分为:
商务会议和客户拜访;
展会和市场考察;
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
售后维修和技术培训;
工程施工和项目驻场;
长期派遣;
外国人员来华。
每类场景分别确认人员实际任务、申请事由、停留期限和当地许可要求。
检查材料出具流程
明确哪些部门可以申请邀请函、派遣函和在职证明,谁负责核实项目事实,谁确认劳动关系和岗位信息,谁有权签署,文件提交后如何保存。
《规定》要求出境入境申请事由真实、合法,并对单位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复杂项目中,业务、人力资源、行政和法务部门掌握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对于长期使用的材料模板,也需要检查其中的访问目的、任务描述和责任主体是否仍符合实际业务。
将人员准入纳入项目计划
签署包含安装、调试、培训和长期服务的合同前,应确认:
需要派出哪些人员;
客户需要提供哪些邀请和现场协助;
是否需要由当地实体提出申请;
人员许可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人员无法按期到场时如何处理;
是否需要安排替代人员或调整交付方式。
人员准入所需时间应纳入项目排期,避免设备已经到场但工程师无法进入项目所在地。
复核现有服务供应商
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说明:
境内签约和收费主体;
实际服务人员;
是否使用境外合作机构;
资料接收和提交方式;
个人信息及项目资料的保存期限;
新规实施后的备案安排。
《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 90 日内办理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发布后,再按照正式要求更新服务商审查标准和合同条款。
增加特殊项目检查
对于以下项目,可以增加专项检查:
前往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涉及安装、调试、施工和长期驻场;
境内外多个主体共同参与;
外国技术人员来华;
涉及核心技术、样机或境外系统访问;
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大量员工及项目资料。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类型设置不同的审核要求,避免所有人员出行使用同一套材料和流程。
以真实业务为基础
做好人员出入境安排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境安全风险防范、申请真实性审查、不准出境和不准入境措施、中介服务备案及违法责任。
对企业而言,人员跨境管理应当建立在真实、能够核实的业务事实上。员工为什么出境、由谁派遣、到达境外后承担什么任务;外国人员为什么来华、由谁邀请、实际开展什么活动,都不宜等到准备申请材料时再临时确定。
对于海外设厂、工程交付、设备安装、技术服务和长期派驻项目,企业应当提前核对人员任务、邀请关系、派遣安排、目的地准入要求和项目合同,避免申请材料与实际活动不一致,也减少人员手续对项目进度造成的影响。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国务院、国家移民管理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开资料整理,旨在提供一般性政策信息与企业管理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企业或个人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签证、工作许可、人员准入及技术资料出境的要求存在差异,实际办理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及具体审核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