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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 | 美国301关税生效,对华加征12.5%

深度解读 | 美国301关税生效,对华加征12.5% 万企帮全球商机库
2026-07-31
2




政策解读

美国 301 关税生效

对华加征 12.5%









导语

Introduction


2026 年 7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 60 个经济体采取新的 301 关税行动。根据最终公告,自 7 月 24 日起,中国原产商品原则上需要缴纳一项新的 12.5% 从价附加关税,部分产品和进口情形除外。


这项措施以各经济体“未建立并有效执行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为调查理由,覆盖范围明显广于以往按商品清单实施的对华 301 关税。


但“对华加征 12.5%"并不意味着所有中国商品的实际税负都在原有基础上增加 12.5 个百分点。此前实施的 10% 临时进口附加税已于同日届满,原有对华 301 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也仍可能继续适用。企业需要结合商品税号、原产地、现有关税和豁免范围分别计算。



01

美国为何启动这项新 301 关税



2026 年 3 月 12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中国、欧盟、日本、韩国、东南亚国家等 60 个经济体分别发起调查。


调查关注的问题是:相关经济体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的制度。


USTR 随后认定,中国等 54 个经济体既没有建立符合美国要求的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也没有有效执行相关禁令;加拿大、欧盟、印度尼西亚、墨西哥等 6 个经济体虽然已经存在部分制度,但未达到美国所认定的有效执行标准。


在经过书面意见征集和公开听证后,USTR 于 2026 年 7 月 23 日作出最终决定,对 60 个经济体分别征收 10% 或 12.5% 的 301 关税。此次措施覆盖美国约 99.4% 的进口来源。


1

中国适用完整的 12.5% 附加税率

最终政策将相关经济体分为不同税率组:


中国属于第三类。除公告规定的豁免产品和特殊进口情形外,中国原产商品适用的是完整的 12.5% 附加税率,并非普通关税与新 301 关税合计达到 12.5%。


同时,缴纳这项关税也不代表商品已经通过美国的强迫劳动合规审查。美国海关仍会依据《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暂扣放行令和相关强迫劳动进口禁令,决定商品是否可以进入美国。被相关措施覆盖的商品可能面临扣留、排除入境或查扣,而不仅是增加关税。





02

对华加征 12.5% 应如何理解


1

12.5% 在普通关税基础上额外加征

对于中国原产商品,这项新 301 关税原则上需要与美国税则第 1 章至第 97 章规定的普通关税同时缴纳。

例如,某件中国商品的普通最惠国关税为 5%,此前没有其他附加关税,新政策实施后,其基础税负通常为:

普通关税 5%+新 301 关税 12.5%=17.5%


如果商品同时适用原有对华 301 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其他贸易救济措施,实际税负还会继续增加。最终公告明确,相关商品仍需承担其他适用的附加关税、税费和费用。


2

实际税负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2026 年 2 月 24 日起,美国曾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对多数进口商品征收 10% 的临时进口附加税。该措施的实施期限为 150 天,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届满。

新的 12.5%301 关税也从 7 月 24 日起实施。


因此,对于此前缴纳 10% 临时附加税、现在又适用 12.5% 新 301 关税的商品,政策前后的变化通常是:

在这个案例中,名义上的新税率是 12.5%,但与 7 月 23 日前相比,实际税负只增加了 2.5 个百分点。


3

不同商品的增幅可能完全不同

此前 10% 临时附加税与本次新 301 关税分别设置了产品豁免,两项措施的豁免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03

哪些中国商品会受到影响


1

原则上覆盖全部中国原产商品

与以往按照具体商品清单分批实施的对华 301 关税不同,本次措施原则上覆盖受调查经济体的全部原产商品,再通过附件列出豁免范围。

USTR 针对中国的决定是:对中国产品征收 12.5% 关税,但适用公告附件一以及附件二 A 部分规定的共同豁免。


因此,除明确豁免外,消费电子、机械设备、家居用品、纺织服装、塑料制品、日用消费品及跨境电商商品等,都可能受到影响。


企业判断时不能只看所属行业,需要核对商品在美国《协调关税税则》中的具体税号。


2

适用依据是原产地,不是发货地

政策适用于“中国原产商品”,并不是所有从中国港口发出的商品,也不是所有由中国企业销售的商品。


商品从中国运往越南、泰国、墨西哥或其他国家,再从当地转运至美国,并不会自动改变原产地。简单换包装、贴标、分装、仓储、转运或者轻微组装,通常不足以改变商品原产地。


美国海关在 301 关税等贸易救济措施中通常采用“实质性转变”分析,即判断商品经过第三国加工后,是否形成了具有新名称、新性质或新用途的商品。该判断需要结合核心部件、主要生产工序、产品功能和加工复杂程度综合分析。


例如,中国生产的零部件运到第三国后只进行包装或简单安装,成品仍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原产;如果第三国完成了决定产品性质和用途的核心制造工序,则可能形成新的原产地。


3

关键时间是进口申报或出仓时间

本次关税适用于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1 之后:

  • 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申报的商品;

  • 从保税仓提取并用于美国消费的商品。

货物的下单时间、生产时间或到达美国港口的时间,不一定是决定关税是否适用的唯一标准。


对于已经完成美国进口清关并进入普通海外仓的库存,后续销售通常不会再次征收进口关税;尚在保税仓、美国外贸区或者尚未完成消费申报的货物,则需要根据实际申报时间核对。


4

跨境电商低值包裹也不能当然免税

美国已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暂停适用于低值商业包裹的 800 美元以下免税待遇。低值商品原则上也需要根据商品税号、原产地、申报价值和适用贸易措施缴纳相应税费。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不能仅因为单票商品价值低于 800 美元,就认为可以避开此次 301 关税。





04

新关税如何与现有税费叠加


1

原有对华 301 关税仍然有效

此次新增 12.5% 关税并没有取代 2018 年以来针对中国商品实施的原有 301 关税。两项措施的调查对象和法律行动相互独立:

  • 原有对华 301 关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政策;

  • 本次新 301 关税针对强迫劳动产品进口禁令及其执行问题。


美国最终公告规定,除明确豁免外,本次关税应与第 99 章其他附加关税同时适用。如果商品原来已经适用 7.5% 或 25% 的对华 301 关税,原则上仍需继续缴纳。


2

企业可能同时面对多项税费

一件中国商品进入美国时,可能涉及:

  • 美国普通最惠国关税;

  • 原有对华 301 关税;

  • 本次新增 12.5%301 关税;

  • 反倾销税;

  • 反补贴税;

  • 商品处理费及其他进口费用。

部分已适用特定 232 关税的商品,可以免于叠加本次新 301 关税,但并不意味着原有 232 税负被取消。


3

三种常见税负情形

情形一:原来没有旧 301 关税

假设商品普通关税为 5%,不适用原有对华 301 关税:

5% 普通关税+12.5% 新 301 关税=17.5%


情形二:原来适用 25% 旧 301 关税

假设商品普通关税为 5%:

5% 普通关税+25% 旧 301 关税+12.5% 新 301 关税=42.5%


情形三:同时适用反倾销税

假设商品普通关税为 5%、旧 301 关税为 25%、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率为 30%:

5% 普通关税+25% 旧 301 关税+12.5% 新 301 关税+30%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72.5%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可能在行政复审或最终清算后发生变化,进口环节缴纳的现金保证金率不一定等于最终税率,但会直接影响进口商的资金占用和采购成本。





05

哪些商品和进口情形可以豁免


1

符合条件的在途货物

最终公告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不适用新 301 关税:

  • 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4 日 0:01 前,已经在装运港装船,并进入前往美国的最终运输阶段;

  • 在美东时间 2026 年 7 月 28 日 0:01 前,进入美国消费市场申报或从保税仓提取用于消费。


该过渡期限已经结束,但涉及历史报关的企业仍应保存提单、装船证明、船期记录和进口申报文件,以证明货物是否符合在途豁免条件。


2

公告列明的特定 HTSUS 税号商品

公告附件列出了一批统一豁免的商品税号。USTR 给出的主要理由包括:

  • 美国国内供应不足的原材料;

  • 加征关税可能造成大范围供应中断的产品;

  • 美国无法以足够数量或合理价格生产的产品;

  • 加征关税难以推动受调查经济体改变相关政策的产品。

这些豁免应以公告附件中的美国税号为准。中文品名、商品用途或行业分类都不能替代正式税号判断。


3

特定描述商品

公告还对部分具有明确用途或物理特征的商品给予豁免,包括部分播种用种子、热带水果、椰子水、巴西莓制品、宗教用途食品和部分桉木胶合板等。


这类豁免通常同时受到税号和商品描述限制。即使商品归入同一个税号,如果用途、成分或规格不符合公告中的具体描述,也未必能够适用豁免。


4

民用航空和部分制药用途产品

符合美国税则相关条件的民用飞机、发动机、零部件、组件、飞行模拟器及其零部件,可以免于本次新 301 关税。


部分用于制药用途并归入指定税号的商品也在豁免范围内。企业可能需要保存产品技术文件、用途说明、客户声明和交易资料,证明商品符合相应用途要求。


5

已适用特定 232 措施的商品

本次新 301 关税原则上不再叠加于已经适用特定 232 措施的商品,包括公告列明的:

  • 钢铁、铝、铜及部分衍生产品;

  • 乘用车、轻型卡车及相关零部件;

  • 部分中重型车辆和零部件;

  • 部分木制品;

  • 特定半导体产品;

  • 其他被列入相应 232 措施的商品。


豁免取决于商品是否实际归入公告列明的 232 税号或适用具体 232 措施,不能仅凭“钢铁产品”“汽车零部件”等行业名称直接判断。


6

其他特殊进口情形

其他可能适用豁免的情形包括:

  • 人道主义捐赠;

  • 书籍、电影、新闻资料、艺术品等信息材料;

  •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个人用品;

  • 部分依法按美国税则第 98 章申报的返运、维修或特殊进口商品。


对于在境外维修、加工或使用美国部件组装后返美的部分商品,新 301 关税仍可能针对境外加工增值部分或者扣除美国部件价值后的境外价值征收。





06

中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哪些实际影响


1

美国客户可能重新要求报价

法律上,通常由美国进口商向美国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关税。但商业成本最终由谁承担,取决于合同价格、贸易术语和双方议价能力。


FOBCIF 模式下,美国客户通常先承担进口税费,但可能通过压低采购价、更换供应商或调整订单,将部分成本转移给中国出口商。


在 DDP 模式下,中国卖方、美国子公司或卖方指定的进口主体可能直接承担新增税负。如果原有报价没有预留关税调整空间,新增成本可能直接侵蚀订单利润。


企业需要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

  • 谁是美国进口商;

  • 关税由哪一方承担;

  • 政策变化后是否允许调价;

  • 商品税号错误由谁负责;

  • 原产地信息由谁提供;

  • 已签订单和在途订单如何处理。


2

跨境电商低毛利商品影响更直接

对于利润率较低的跨境电商商品,即使相较此前实际只增加 2.5 个百分点,也可能影响广告投放、平台佣金、物流、海外仓和促销折扣的安排。


如果商品此前豁免 10% 临时附加税,但现在被纳入 12.5% 新 301 关税,成本增幅会更加明显。


企业需要按 SKU 重新计算:

  • 商品到岸成本;

  • 进口关税;

  • 平台佣金;

  • 仓储与履约费用;

  • 广告成本;

  • 退货和售后成本;

  • 调价后的转化率变化。


3

转移到东南亚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

本次 301 行动并非只针对中国。越南、泰国、新加坡、菲律宾等经济体同样被列入 12.5% 税率组;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等部分经济体适用 10% 税率。


因此,把商品从中国转移到越南或泰国生产,并不能仅就本次政策获得税率优势。


转移生产是否具有价值,需要同时考虑:

  • 能否合法改变商品原产地;

  • 是否因此不再适用原有 25% 对华 301 关税;

  • 第三国本身适用的新 301 税率;

  • 当地制造成本和供应链成熟度;

  • 原材料仍来自中国时的原产地风险;

  • 美国反规避调查风险;

  • 当地投资、用工、税务和许可要求。


对于原来已经承担 25% 旧 301 关税的商品,第三国生产是否能够合法形成新的原产地,可能比本次 10% 与 12.5% 的税率差距更重要。


4

供应链合规风险与关税成本并存

本次关税不取代 UFLPA、WRO 和美国其他强迫劳动进口执法措施。


涉及棉花、光伏、多晶硅、番茄制品、汽车零部件、关键矿产、纺织服装及其他重点行业的企业,仍需要准备能够追溯至原材料层级的供应链资料。美国海关也要求进口商在货物被扣留前主动开展供应商尽调和供应链追溯。


即使企业已经缴纳新 301 关税,货物仍可能因供应链资料不足而被扣留或拒绝入境。




07

企业应立即核查的五项事项


1

确认每个 SKU 的美国税号

企业不能直接以中国海关编码判断美国关税。


中美商品编码前六位可能相同,但美国 HTSUS 在后续位数、产品描述和用途划分上可能存在差异。每个 SKU 至少需要确认:

  • 美国 10 位 HTSUS 税号;

  • 普通最惠国关税;

  • 原有对华 301 关税;

  • 本次 12.5% 新 301 关税;

  • 是否适用 232 关税;

  • 是否涉及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 是否落入产品豁免。


2

重新计算 7 月 24 日后的实际税负

测算时应与 7 月 23 日前的税负比较,将商品分为:

  • 实际增加约 2.5 个百分点;

  • 实际增加 12.5 个百分点;

  • 税负基本不变;

  • 因豁免变化而下降;

  • 需要进一步判断的争议商品。


3

核查合同、报价和进口主体

企业应重新检查:

  • 当前采用 FOB、CIF、DAP 还是 DDP;

  • 美国进口商由哪一方担任;

  • 现有报价是否包含进口税;

  • 合同是否允许因政策变化调整价格;

  • 美国客户是否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新增成本;

  • 海外仓、物流商或平台是否会追收税费。


对尚未出货的新订单,应当在报价阶段说明关税测算基础和有效期限,避免商品到港后再发生税费争议。


4

核查第三国生产和原产地安排

对于已经在东南亚、墨西哥或其他地区安排生产的企业,需要保存能够说明实际生产过程的资料,包括:

  • 物料清单;

  • 核心零部件来源;

  • 原材料采购文件;

  • 各国生产工序;

  • 工时和制造成本;

  • 设备和人员投入;

  • 质量检验记录;

  • 运输和仓储文件。


简单转运、换包装或轻微组装不足以改变原产地。原产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时,可以考虑由美国进口商向 CBP 申请具有约束力的预裁定。


5

补充强迫劳动供应链证明

企业还应准备:

  • 一级至多级供应商名单;

  • 工厂地址和生产信息;

  • 原材料来源证明;

  • 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

  • 生产记录和物流文件;

  • 员工及劳工管理资料;

  • 供应商尽调问卷;

  • 针对高风险原料的追溯证明。


这些资料不会使企业自动免除 12.5% 新 301 关税,但可以用于应对 UFLPA、WRO 和其他美国强迫劳动进口审查。




最终税负取决于具体适用规则

本次对华 12.5% 新 301 关税覆盖范围广,原则上适用于除明确豁免外的中国原产商品,并可与原有对华 301 关税、普通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叠加。


但企业实际增加的成本并不统一。对于此前适用 10% 临时附加税的商品,政策切换后通常净增加约 2.5 个百分点;对于此前获得临时税豁免、但没有获得新 301 豁免的商品,税负可能直接增加 12.5 个百分点。


企业应以美国 HTSUS 税号为起点,分别核对原产地、现有关税、产品豁免、进口时间和贸易条款,再决定是否调价、调整合同或重新安排供应链。仅根据商品名称、出口国家或新闻标题,无法准确判断一件商品最终需要承担多少美国进口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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