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欧盟通过《理事会条例 (EU) 2026/1743》,进一步加强成员国税务部门、Eurofisc、欧盟检察署(EPPO)和欧洲反欺诈办公室(OLAF)之间的 VAT 数据协作。
从清关执行角度看,这项政策的重点不是增加一张报表,也没有调整关税税率或 VAT 税率。真正的变化在监管端:当一笔交易涉嫌跨境 VAT 欺诈时,相关机构将更容易核对不同成员国以及不同系统中的进口、VAT、欧盟境内交易和支付信息。
PART 01 哪些数据可能进入核查范围?
法规涉及的信息主要包括:
- 企业 VAT 识别号及其有效状态;
- 欧盟境内货物和服务交易信息;
- IOSS 相关免税进口信息;
- 海关程序 42/63 下的进口信息;
- CESOP 系统保存的跨境支付信息。
这些信息并非全部由清关行提交,但在具体调查中可以围绕同一交易进行定向核对。报关资料、VAT 申报、后续欧盟境内供应和付款记录之间的差异,也会更容易显现。
法规同时限定了数据访问范围。EPPO 和 OLAF 需要基于具体案件或已有欺诈嫌疑进行定向查询,访问人员、权限和查询记录均受控制,并非对所有进口企业进行无差别检查。
PART 02 对货主最直接的影响是什么?
正常贸易和如实申报的货主不需要恐慌,也不需要因为这项法规立即改变所有清关流程。但过去依靠不同系统彼此分散而不容易发现的问题,今后可能带来更高的解释成本。
例如,一批货物在一个成员国进口,随后运往另一个成员国销售。如果进口申报中的货主、收货方、VAT 号、货值和目的地,与运输凭证及后续欧盟境内交易记录不一致,监管机构将更容易识别这些差异。
对于 IOSS 业务,订单、付款、申报主体和进口记录也应当能够对应到同一笔交易。VAT 号失效、主体名称混用、货值口径不同或订单无法追溯,都可能成为后续核查时需要说明的问题。
PART 03 建议货主现在完成五项检查
1. 核实交易主体和 VAT 号
确认进口商、申报主体、收货方和实际交易方与合同安排一致。使用欧盟 VAT 号前,应检查号码是否有效,并确认号码属于实际参与交易的公司。
2. 统一货值和商品资料
商业发票、装箱单、订单、付款记录和报关资料中的货值、币种、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原产地、目的地及净重应使用一致口径。存在折扣、运费分摊或关联交易时,应提前保留计算依据。
3. 补齐海关程序 42/63 的后续链路
如果货物进口后免税供应到另一个成员国,需要留存运输、签收、交易对手 VAT 号及后续欧盟境内供应记录。资料应能说明货物实际去了哪里、由谁接收,以及后续交易如何申报。
4. 检查 IOSS 订单的对应关系
IOSS 业务应确保订单、收款、申报信息和实际进口货物能够逐笔关联。不要将不同店铺、主体或订单的数据混在同一套申报资料中。
5. 保留异常情况的说明材料
如果出现退运、取消订单、补发、价格调整、收货方变更或运输路线改变,应及时保留邮件、合同、贷项通知单和物流记录。事后仅凭口头解释,通常难以还原完整交易。
PART 04 新规何时真正开始适用?
条例已完成法律上的生效程序,但主要条款从 2027 年 8 月 17 日起适用,central VIES 相关访问从 2030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欧盟委员会还需制定部分实施细则,明确技术接入、权限控制、审计日志及 Eurofisc 报告标准。
因此,货主当前不需要临时增加未经确认的申报项目。更实际的准备,是利用过渡期检查现有业务中的主体、货值、VAT 号和物流凭证能否相互对应。
从清关行角度,我们会重点关注使用海关程序 42/63、IOSS、多成员国仓储或“在一国进口、向另一国销售”的业务。这些模式涉及的主体和数据较多,也更需要在货物申报前把交易链路确认清楚。
*本文用于一般政策信息说明,不构成税务或法律意见。具体业务应结合进口成员国、交易模式和代理关系单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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