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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外籍个人分红免税时代终结!

重磅:外籍个人分红免税时代终结! 跨境金融监管研究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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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声明|本文作者 AI法询合规官。本文整体解读由法询智库AI解读模块(9月初正式上线)独立解读并生生成,人工复核。

声明|本文作者 AI 法询合规官。

本文整体解读由法询智库 AI 解读模块独立生成并经人工复核。该模块为法询独家设计的监管政策解读工具,支持独立会员体系及金融机构本地化部署。

2026 年 9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明确,自当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整体解读:

1、统一税率与税收公平:从外籍股东优惠转向同规则适用

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正式取消旧规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殊待遇。

政策核心并非单纯提高税率,而是将外籍个人与境内个人股东纳入同一税负框架,以回应税收公平和国民待遇趋同的要求。对市场而言,外籍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后收益将下降,历史上依赖免税差异构建的持股结构优势不再。

2、双层扣缴机制:企业支付时扣缴,漏扣时个人补缴

公告确立了清晰的责任链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履行扣缴义务。若企业已扣缴,外籍个人通常无需重复申报;若企业未扣缴,外籍个人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补缴,并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按期缴纳。

实际执行中,企业需将利润分配决议日、款项支付日、代扣凭证出具日和个人实际取得日串联为可追溯的时间链条,确保各时点相互印证、留档备查。

3、外籍个人股息不再当然享受超国民待遇

旧规形成的免税安排长期被用于外籍自然人直接持股、境外家族成员持股及返程投资结构。公告取消这一普遍性优惠后,外籍身份本身不再构成免税依据。

需注意,税收协定、内地与港澳安排或其他正式税收规则仍可能提供更低税率或限制性条款,需个案判断。

4、境外企业股东与外籍个人股东要分层判断

本公告直接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并非对所有境外投资主体统一征税。境外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取得股息,需综合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定和受益所有人规则判断。

若境外企业仅为名义持股,实际收益最终归属于外籍个人,还需进一步核实实质受益和实际取得情况。企业在付款前应严格区分股东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以确定适用的扣缴规则。

5、市场影响:外籍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税后回报下降,结构性持股安排需要重新定价

取消免税后,外籍自然人持有中国企业股权的分红回报需按 20% 税率重新测算。受影响较大的包括高分红行业、外籍创始人或高管直接持股、家族成员分散持股以及历史返程投资安排。

企业估值、股权转让谈判和分红政策可能将个人税负纳入收益模型,但长期资本仍会综合比较税后收益、治理权、资金安全和协定待遇等因素,不会简单推断所有外资都会退出。

6、业务影响:分红流程从“财务付款”变成“税务身份和凭证管理”

企业需在分红审批、股东身份识别、税收居民身份核验、税率适用、代扣缴入库和资料留存之间建立闭环管理。外籍股东护照、税收居民证明、股权登记、分红决议、支付凭证和完税凭证应能互相对应。

对于未扣缴或历史欠税事项,企业不能仅依赖股东自行处理,应及时评估补扣、告知和税务沟通安排。

7、纳税义务判定的核心从“是否外籍”转向“所得性质、取得主体和支付事实”

判定税负需同时确认五个关键事实:收款人是否为个人、股息是否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所得是否已经实际取得、企业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存在协定或其他正式减免依据。

外籍个人在境外收款、通过代持平台收款或由关联企业代收,并不会自动改变所得性质。

8、与旧规衔接:旧规停止适用不是历史分红一律追溯补税

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规第二条第(八)项。实务上应以分红决议、支付和个人取得的时间节点判断适用规则。

公告未规定对已在旧规有效期间完成并依法处理的历史分红一律追溯改税。对跨越施行日、已决议未支付或已支付但未扣缴的事项,应结合正式过渡口径、税法一般规则和税务机关要求逐笔判断。

9、税收协定仍可能影响实际税率

税收协定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所得税协定,旨在分配征税权、避免双重征税。国内法先以 20% 税率确定默认税负,但若外籍个人是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并符合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及相关程序要求,股息所得可能按照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执行。

10、部分套利空间得到封堵

部分主体曾通过外籍个人身份搭建避税路径。随着新规落地,此类基于身份差异的套利空间将被有效封堵。

案例参考:2026 年 4 月浙江税务问答

问:我是一名外籍个人在浙江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合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每年在中国停留超过 183 天并亲自参与经营,作为股东从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是否符合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的免征分红个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 20 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政策已被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废止,新规下不再享受免税。

案例参考:2020 年 10 月厦门税务局问答

问:我公司个人股东 2018 年底国籍由中国变更为英国,公司也相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请问现在发放 2018-2019 年度股息时,该外籍个人股东能否按照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答复:外籍个人取得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所形成的股息可以适用相关免税政策(注:此为旧规下的答复,新规实施后需按新标准执行)。

11、扣缴义务与个人申报义务不是互相替代的免责条款

企业完成扣缴通常可减少个人重复申报,但企业未扣缴时,个人仍有补缴义务。反之,个人自行缴税也不当然消灭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可能产生的责任。

企业应将扣缴凭证、已扣税款和未扣缴说明分别留档,个人也应保留取得所得和补缴记录,以明确各自责任。

12、分红时间安排可能成为施行细节关注点

同一年度内,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资金支付和个人实际取得可能跨越 2026 年 9 月 1 日。不能仅看决议日期或会计年度,应逐笔确认所得何时实现、税款何时应扣缴以及是否已经形成可执行的补税义务。

对于跨期分红,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处理口径。

13、外籍个人股息税负变化会影响企业分红与再投资决策

税后分红下降后,外籍股东可能在现金分红、利润留存、再投资和股权转让之间重新权衡。企业的股利政策、资本开支和境外资金安排可能受到影响,但这属于基于税后现金流的商业决策,不应简单表述为法规必然导致资本外流或投资退出。

以下为新规全文:

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7 号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9 月 1 日

9 月 1 日正式落地的 27 号公告标志着外籍个人分红免税政策的终结。新规直接执行,不少跨境持股架构面临现实冲击,目前并无简单的破解方案,各方需直面新规带来的税负变化。

跨境税务监管正在持续收紧,境内分红个税新规叠加 CRS 全球信息交换,是当下高净值人群、跨境从业者绕不开的课题。结合一线实操经验,拆解 CRS2.0 合规要点,梳理境外账户、税务居民、补税、存量账户等现实风险,有助于理清跨境资产的合规思路。


上周四我们做过一场 CRS 专场直播,现场讨论了大量跨境资产实操难题。今晚 20:30,汪灵罡老师带来专场直播,帮大家理清跨境资产的合规思路。


一、这些热点问题,你关心哪些?

  • 我的境外账户信息,到底会不会被交换回国税局?——开户时用的中国护照/中国地址,是决定性因素。

  • CRS 交换的4 个关键时间点:12/31 金融机构收集 → 5/31 合规报告 → 6/30 纳税人申报 → 9/30 跨国交换。

  • 哪些资产会被交换?境外存款、证券、投资保险、信托及各类金融账户,全部在列;不动产实物、贵金属、艺术品等则不受 CRS 约束。

  • 境外所得补税怎么算?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税税率;滞纳金日万分之五,年化约 18.25%,按日累计上不封顶。

  • 资金来源如何合规?反洗钱(AML)与外汇管制风险,怎样提前规避?

  • 已移民但持中国护照怎么办?税收居民身份判定规则,双重居民冲突如何解决。

  • 境外券商持续收紧 KYC,存量账户面临冻结、关户风险,如何应对?

  • 2025 年起各地税务局已对低净值账户启动执法,你的账户是否安全?


说明:以上为本次直播可能涉及的热点方向。汪老师将结合实战经验,重点解读其中若干关键问题,具体内容以直播现场为准。



二、如果你属于以下任何一类,请务必留出周四晚
  • 持有境外银行存款(香港新加坡、瑞士等)

  • 投资境外股票、债券、基金(老虎、富途、长桥等券商)

  • 配置了境外投资型保险(香港储蓄险、万用寿险等)

  • 通过境外信托持有资产或设立离岸架构

  • 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 已取得他国永居/护照,但仍保留中国护照和户籍

  • 有跨境收入、海外租金、境外投资收益的企业主或高净值人士

  • 财富管理、税务规划、法律合规领域的专业人士



三、忽视 CRS 合规,可能面临哪些后果?

  • 补缴个税:境外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20% 税率,追缴无时效限制

  • 滞纳金:日万分之五,年化 18.25%,从应缴之日起按日累计

  • 行政处罚:虚假申报、隐瞒收入,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 账户风险:境外券商收紧 KYC,存量账户可能被冻结或关户

  • 外汇处罚:资金来源无法说明,可能面临外汇行政处罚

  • 征信与出行:重大税务违法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和跨境出行



四、主讲嘉宾:汪灵罡

资深银行合规官与国际金融法律顾问,20+ 年实战经验。


  • 历任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合规官

  • 曾任德国商业银行(中国)、贝莱德基金(中国)合规总监

  • 某欧资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兼中国区总法律顾问

  •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中国银行业协会持续教育特聘讲师


汪先生曾负责多家国际银行在华机构的 CRS 合规体系建设,对金融机构如何识别税务居民身份、收集和报送账户信息,有着一线实操级的深刻理解。



五、课程大纲(91 页讲义,老师拣选重点讲解)

本次直播基于91 页课程讲义,但受时间所限,汪灵罡老师将结合 20 余年一线合规经验,精选若干核心议题进行深度剖析。具体重点内容将在直播中现场揭晓,敬请期待。


课程将围绕以下实务方向展开(具体以现场讲解为准):
  • CRS 机制框架与全球交换现状

  • 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金融机构判定逻辑

  • 典型金融资产(存款、证券、保险、信托)的报送与豁免

  • 补税税率与滞纳金计算规则

  • 非金融资产的处理边界

  •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冲突及移民人士特殊情形

  • 自我证明文件填写、存量账户合规应对

  • 反洗钱、外汇管制与税务合规的联动管理


以上仅为可能涉及的内容板块,并非逐项承诺。老师将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干货密度。



六、直播信息

直播时间:本周三 9 月 2 日(20:30)

直播形式:线上直播

主讲嘉宾:汪灵罡

主办单位:法询跨境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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