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正式废止自 1994 年起实施长达 32 年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过往许多企业主在架构规划中,常将获取外籍或港澳台身份作为分红节税的关键手段,试图利用身份差异规避 20% 的个人所得税。本次新政的核心在于拉平外籍与内地个人股东的税收待遇:无论持有何国护照,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自 2026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实际支付的部分,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依靠“变更身份享受免税”的筹划路径已彻底失效。
新政核心解读
原文第一条: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政策解读:
此前依据 1994 年财税字〔1994〕20 号文,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可暂免个税。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该优惠取消,外籍个人与内地股东同等对待。例如分红 100 万元,需缴纳 20 万元个税。
原文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政策解读:
1. 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在发放分红时有义务直接扣除 20% 个税,并于次月 15 日前申报缴纳。
2. 自行申报责任:若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纳税责任转移至个人。个人需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补缴;若接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通知,须严格按期限执行。
原文第三条: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新规则以 2026 年 9 月 1 日为界,此后实际发放的分红均按新规执行。延续 32 年的免税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此举旨在拉平内外资税收规则,维护市场公平,封堵通过身份转换进行套利的空间。
重点受影响群体
1. 外国国籍自然人股东
包括美籍、新加坡籍等已持有外籍身份并直接持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个人。未来获取分红不再享受免税优惠,需按 20% 税率缴纳个税。
2. 港澳台居民个人股东
虽然公告主体表述为“外籍个人”,但在历史实操中,港澳台个人参照外籍个人享受分红免税。此次新政下,实务中大概率同步适用 20% 税率。
3. 拟变更身份的内地税收居民
原本计划仅出于税务规划目的(如获取香港、美国或新加坡身份)以享受分红免税的内地个人,如今该单一目的已无法实现,变更身份的必要性大幅降低。
老板合规提现指南
纠正“公司钱即个人钱”的误区,所有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均需依法纳税。以下是老板从公司合规获取资金的三种主要方式:
(一)日常小额支出:工资薪金 + 正常分红
1. 工资薪金(适合月度日常开销)
老板作为核心员工任职,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工资可计入公司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充分利用每年 6 万元基本减除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房贷等)。相比找票报销或私户收款,发放工资是小微企业老板性价比最高、最安全的日常取现方式。
2. 年度股东分红(适合阶段性利润提取)
缴纳 20% 个税后的分红属于完税合规收入。部分老板为避税长期借款不还或通过备用金套现,依据财税〔2003〕158 号文,此类行为将被视同分红征税,面临补税加罚款风险,成本远高于正常纳税。
(二)大额消费支出:买房买车
涉及购房、购车、理财等大额私人支出时,严禁通过借款、挂往来款或私户收款操作。唯一合规稳妥的路径是年度合规股东分红。
在金税四期大数据监管下,长期借款不还、利用亲属账户套现、虚构服务费发票等行为均为高危稽查点。缴纳 20% 分红税购买的是资金安全,违规套现则是在赌身家性命。
(三)资金留存再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架构
若资金无需立即进入个人口袋,可利用“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政策进行递延纳税。
架构示例:自然人 → 控股公司(有限公司) → 运营公司(有限公司)
运营公司税后利润向控股公司分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免税。资金留存于控股公司可用于:
1. 以控股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或启动新项目;
2. 购买理财产品及金融资产;
3. 作为未来资本运作的资金池。
靠身份差异博取税收红利的时代已结束。若资金需进入个人账户,应坦然履行纳税义务;若主要用于再投资与业务扩张,构建居民企业间的控股架构,让利润在体系内循环使用,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