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新规定于 2027 年 1 月 11 日正式生效。根据该规定,除非符合特定豁免条件,否则总部位于欧盟以外的银行不得直接向定居在欧盟境内的客户提供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开具担保等核心银行服务,必须通过获得授权的欧盟本地机构(如分行或子公司)开展业务。
该规定源自欧盟第六版《资本要求指令》(CRD VI)第 21c 条。其影响范围涵盖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等非欧盟金融中心的银行,同时也波及依赖跨境金融服务的流动人士、家族办公室及各类企业。
新规带来的具体变化
第 21c 条主要监管三类核心银行活动:吸收存款及其他应偿付资金、发放贷款、开具担保与承诺。外资银行若希望继续向欧盟境内客户直接提供上述服务,普遍需在欧盟境内设立获授权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欧盟成员国获授权的第三国分行,无法自动享有合规欧盟子公司所具备的全欧盟范围内“通行证”式业务许可。这一限制对于服务于多个欧洲市场的外资银行而言尤为关键。
新规框架下仍被允许的外资银行业务场景
该项限制并非绝对禁止。根据“主动向行”(reverse solicitation)豁免条款,若业务完全由欧盟境内客户主动发起联系,非欧盟银行可在未设立当地分行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但该豁免适用范围狭窄,银行不得先进行招揽再将其认定为客户自发行为。
此外,2026 年 7 月 11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可受“祖父条款”保护;部分涉及欧盟信贷机构的特定服务,以及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也属于豁免范畴。这意味着新规则并未全面切断欧盟居民与非欧盟银行的业务联系。
判定受影响人群的核心依据是居住地而非国籍
对于跨境流动人士,第 21c 条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客户的设立或定居地点,而非国籍。因此,定居在欧盟的非欧盟国籍人士将被纳入监管范围;反之,仅持有欧盟公民身份但非欧盟定居者,则不一定受此规则约束。
对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维持业务关系的个人和企业,居住地已成为与税务规划、投资渠道同等重要的金融规划考量因素。
后续推进安排
面向欧盟境内提供服务的境外银行目前有多种应对方案:设立获授权分行、将业务划转至现有欧盟子公司、确认是否符合豁免条件,或重新评估部分客户关系的商业价值。
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已于 2026 年 7 月敲定针对第三国分行的授权指引,全新监管报告框架下的首个参考日期为 2027 年 3 月 31 日。目前各成员国落地实施工作仍在推进中,截至 2026 年 8 月 7 日,仅有 12 个成员国完整完成 CRD VI 的国内转化,另有 22 个成员国因转化措施问题处于侵权诉讼程序中。
对于相关居民和企业,当下的首要任务是确认自身服务是否落入新规监管范围、是否符合豁免或祖父条款,并明确合作银行自 2027 年起的服务模式。
最终总结
第六版《资本要求指令》并未终结欧洲居民使用境外银行服务的空间,但改变了非欧盟银行直接提供核心服务的前提条件。大型国际银行可能会将受影响业务划转至欧洲运营实体或设立本地机构,部分银行则可能因商业价值考量调整服务策略。
对于跨境流动人士而言,自 2027 年起,定居地的选择将更深刻地影响其可获得的银行服务地域范围及获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