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贸易中,品牌授权、专利及专有技术授权日益普遍。进口企业在支付货款外,往往还需向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业务形式复杂,货物贸易与特许权交易交织,许多企业对“是否需向海关申报纳税”及“报关单如何填报”存在困惑。为助企业精准合规申报、规避涉税风险,现结合最新政策与实务梳理核心要点:
一、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货物向境内销售条件且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确价办法》)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以下简称《58 号公告》)。
二、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与判定
答: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取得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确价办法》相关规定,应当计入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部分。
如何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
答:关键看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
首先确认费用是否用于支付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等四类权利;其次对照《确价办法》第十三条,判断该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
对照《确价办法》第十四条,判断该费用的支付是否构成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如有疑问,企业可向口岸或注册地海关咨询,也可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申请价格预裁定。
三、报关单填制与申报纳税实务
答:存在应税情形的,无论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均应在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不存在应税情形的,填报“否”。
免予填报情形: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
进口时已支付费用的申报方式
答:应在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的具体金额,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税率、计征汇率征税。
进口时尚未支付费用的申报方式
答:纳税人应在每次支付费用后 30 日内,单独填制报关单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
填报规范:“监管方式”填“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 9500);“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按原进口货物填报;“法定数量”填"0.1";“总价”填每次支付金额;“毛重”和“净重”填"1"。海关按接受申报纳税手续之日的税率、计征汇率征税。
四、违规后果与补救措施
答:因未按规定填报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进口时未支付的费用,若未在每次支付后 30 日内办理申报纳税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办理申报或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漏报后的补救措施
答:企业发现漏报情事,应尽快向申报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符合条件的可适用主动披露程序,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五、特别提醒
认真判断
判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企业应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合同条款,妥善保存授权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如实填报
如实准确填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是做好后续管理的基础,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避免误填影响合规。
把握时限
严格遵守 30 日的申报期限,避免产生滞纳金。
加强关企沟通
广大进出口企业如在申报纳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咨询申报地海关或企业注册地海关。
来源:北京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