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绅道
关务咨询
案
例
还
原
2024 年 4 月至 2026 年 4 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跨年度累计申报出口铁丝 14 票,均统一申报为商品编号 7326201000(出口退税率 13%、无监管条件)。
经海关核查及税则归类审定,案涉货物实为镀锌钢丝原料,非深加工钢铁丝制品,实际应归入税号 7217200000(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其中,2 票报关单申报不实同时影响出口退税及许可证件管理,涉案货值人民币 12.6 万余元;其余 10 票同类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海关综合全案跨年度多批次持续违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6 万元。
1、核心违规:混淆基础钢丝原料与深加工铁丝制品,双重违规叠加
当事人长期存在归类误区,将仅经基础轧制、镀锌处理的钢丝原料,错误按工业铁丝制成品申报。此举一方面违规享受 13% 高额出口退税,扰乱征管秩序;另一方面规避钢材出口许可监管,无证出口管制类原料,同时触发退税与证件两类违规。跨年度 14 票批量错报,情节典型。
2、行业高频误区:仅凭品名归类,忽略加工程度是税则判定核心
铁丝、钢丝出口最易踩坑的归类误区在于不区分货品加工状态,笼统以“铁丝”品名申报。
7326201000(错误申报税号)
归类核心:属 73 章工业用钢铁丝制品,需经过锻造、冲压、成型等深加工,具备独立成品使用功能,非基础钢材原料。出口退税率 13%,无出口监管条件,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7217200000(实际正确税号)
归类核心:属 72 章非合金镀锌钢丝,仅完成轧制、镀锌基础工艺,无深加工成型工序,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管制的基础钢材原料。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出口必须提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
隐形风险
1、违规退税全额追缴 + 滞纳金
企业 14 票货物违规申报获取的出口退税,税务、海关部门可全额追缴,并自退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实际资金损失远高于罚款金额。
2、钢材线材重点布控监管
跨年度多批次违规记入海关信用档案,后续企业所有铁丝、钢丝、线材类出口货物将面临 100% 人工查验,逐票核验加工工艺、税号及监管证件,导致通关效率大幅下降,物流成本增加。
3、历史报关记录追溯核查
海关可回溯企业近三年同类线材出口记录,排查往期同类归类错报、无证出口违规行为,查实后将追加处罚、追缴税款。
4、出口许可申领受限
存在无证出口管制钢材违规记录,企业后续钢材品类出口许可证申领审核将从严,甚至限制审批,直接影响外贸订单交付。
合规提醒
钢丝、铁丝出口企业务必严守归类核心原则:先看加工深度,再看品名用途。
仅轧制、镀锌、无深加工成型的基础镀锌钢丝,统一归入 7217 章节,零出口退税且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只有经过精加工、成型、具备独立配件功能的铁丝制品,才可归入 7326 章节享受退税、豁免监管。
企业需杜绝“品名统一归类”的惯性申报思维,细化货品属性区分。针对长期批量出口的线材产品,建议提前筛查监管条件、申请海关预归类,从源头规避退税、许可证双重合规风险。
END
来源:绅道关务、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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