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绅道
关务咨询
案
例
还
原
2026 年 4 月,某企业委托物流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不锈钢铸件”(税号 7325999000,退税率 13%,无监管条件),数量 4312 千克,总价 73012.10 欧元。
经海关查验与归类审核,发现该票货物存在品名混报及税号申报不实问题:
其中 4076 千克实为铸造不锈钢管件(货值 68009.7 欧元),应归入税号 7307190000(退税率 0%,需出口许可证);剩余 236 千克为不锈钢铸件(货值 5002.4 欧元),同样应归入 7307190000。该企业将需许可证且零退税的管件混同为普通铸件申报,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及许可证管理,涉案货值折合人民币 540167 元。
鉴于全案从轻情节,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4 万元。
1、核心违规:管件铸件混报,触发三重监管风险
本案典型特征为同票货物多品类混报。不锈钢铸造管件与普通铸件分属不同税则子目,监管差异巨大:前者属出口许可证管制品类且零退税,后者无监管且享 13% 退税。企业未分项如实申报,统一套用高退税、无监管税号,导致违规获取退税、无证出口管制货物及贸易统计失真。
2、行业误区:忽略功能属性,统称“铸件”申报
不锈钢五金出口常存归类误区,误将所有不锈钢铸造件按 7325 申报。税则区分逻辑明确:无特定管路连接功能的毛坯铸件归入 7325;具备管路连接、流体输送功能的铸造管件归入 7307。7307 项下多为管制品类(0 退税、需办证),是合规盲点。
错误申报:7325999000
适用范围:不锈钢铸造毛坯件、通用铸件。无专用管路连接结构,不具备管道输送功能。出口退税率 13%,无监管条件。
正确税号:7307190000(不锈钢管件)
适用范围:铸造式不锈钢管道配件(弯头、三通等)。具备管路连接及流体输送专用功能。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需办理出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
隐形风险
1、违规退税追缴及滞纳金
违规获取的出口退税将被全额追缴,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实际资金损失远超罚款。
2、重点布控与查验率提升
违规记录纳入海关信用档案,后续铁丝、钢丝、线材类出口货物将面临 100% 人工查验,通关效率下降,物流成本增加。
3、历史记录追溯核查
海关可回溯近三年同类出口记录,排查往期归类错报或无证出口行为,查实后将追加处罚。
4、出口许可申领受限
存在无证出口管制钢材记录,后续许可证申领审核将从严,甚至限制审批,影响订单交付。
合规提醒
钢丝、铁丝出口企业应严守归类原则:先看加工深度,再看品名用途。
仅轧制、镀锌的基础钢丝归入 7217 章节(零退税、需许可证);经精加工成型、具备独立配件功能的铁丝制品方可归入 7326 章节(享退税、免监管)。
企业需摒弃“品名统一归类”思维,细化货品属性,对长期批量出口的线材产品提前筛查监管条件或申请预归类,从源头规避双重合规风险。
END
来源:绅道关务、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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