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绅道
关务咨询
案
例
还
原
2026 年 4 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传送带钢铁部件,申报商品编号 7326901990(出口退税率 13%、无监管证件要求),申报 FOB 总价 168,586.96 美元。
经海关查验归类核实,案涉货物实质为带钢,并非深加工钢铁制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7211190000(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出口须提前申领许可证。
当事人因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刻意规避出口许可监管,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秩序。经核定,涉案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 1,161,715.88 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 8.72 万元。
案例违法表现
1、核心违规:混淆基础钢材原料与工业钢铁制品,无证出口管制钢材
本案典型归类误区在于企业仅凭货物用途“传送带部件”主观认定为成型工业钢铁制品,套用高退税、无监管的 73 章制品税号。然而,税则归类的核心依据是货物原始形态及加工程度。案涉货物本质为未经过深加工装配的轧制带钢原料,属于 72 章基础钢材,纳入出口许可证管制范围。当事人未办证擅自出口管制钢材,构成申报不实,严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2、行业高频误区:按用途归类,忽略钢材基础形态与税则章节边界
许多企业仅凭终端用途或部件属性归类,将基础钢材原料误报为成品配件,这是钢材出口最常见的合规雷区。
7326901990 归类核心:其他工业用钢铁制成品。需经过深加工、成型、装配等工序,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不属于基础轧制钢材原料。出口退税率 13%,无监管证件要求。
7211190000 归类核心:宽度<600mm 的非合金轧制带钢。仅完成基础热轧成型,无深加工装配工序,属于国家重点监管的基础钢铁原料。出口退税率 0%,监管证件代码 4(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无证禁止出口)。
涉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项
隐形风险
隐形风险
1、出口许可业务受限
无证出口代码 4 类管制钢材,企业后续所有钢材品类出口许可证申领将被从严审核,甚至限制办理,直接影响钢材外贸业务正常开展。
2、钢材品类重点布控查验
本次违规记入海关信用档案,后续企业出口带钢、型材、钢结构配件等所有钢材产品,将被系统重点布控,查验率大幅提升,导致通关时效下降、物流成本增加。
3、历史报关记录追溯核查
海关可回溯企业往期同类钢材、钢铁部件出口记录,排查同类归类错报、无证出口违规行为,查实后将追加处罚。
4、信用等级降级风险
屡次归类不实、规避监管证件,将持续扣分,导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下调,全品类进出口业务监管升级。
合规提醒
合规提醒
所有钢材出口企业务必牢记:钢材归类优先看形态、加工程度,不看终端用途。
仅热轧成型、无深加工装配的带钢、型材等基础原料,统一归入 72 章,多数零退税且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经过深度加工、成型装配的成品配件,才可归入 73 章享受退税、豁免许可监管。
严禁利用品名包装、用途描述规避钢材出口监管。凡涉及监管代码 4 的管制钢材,必须严格执行“先办证、再报关”原则。对形态、归类存疑的钢材货物,出口前提前申请海关预归类,从源头杜绝申报不实违规风险。
END
来源:绅道关务、海关总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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